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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以中国近现代政治变革遭遇的困难为视角

2016-12-07 21:05 来源:深思网
文章从政治的根本困境,即如何处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张力入手,根据中国近现代以来所遭遇的历史困境,试图融汇中国政治传统的精英政治观念,建构起符合中国历史文化特点的民主共和政治体制;通过近代历史中种种国家制度探索的经验和教训,探讨如何在一党长期执政的国家制度中,既能充分发挥精英政治的优势,又能避免精英阶层权力的失控。笔者认为中国共产党之政治事业成功与否,系于中国共产党能否建立合理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依宪执政,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法律。

唐德刚先生曾经说过:晚清以来,中国正行走在历史的三峡之中。[1]从帝制转型为共和政治的一百年当中,经历了君主立宪与民主共和两派之争,虽然两者对清政府及君主的立场迥异,但却以反专制、争民权、图救国为共同目标。一百年来的历史,中国社会渡过了无数的险滩,走上了民主共和的路途,迫于民族危亡的情势,百年的立宪历史常常被解释为“救亡压倒启蒙”,[2]似乎政治以救国为鹄的,遗忘了建立共和之初心。近代中国的共和政治之路徘徊于救亡与民主之间,面对自由民主制的批判,基本是处于疲于应付的境地。

一、近代以来中西之间共和政治的困境

中国从晚清开始进行的君主立宪改革,民主革命的尝试,其间经过大大小小的复辟、称帝和中国国民党的一党独裁,不一而足。其核心在于“谁有能力来进行统治”,即传统精英政治体制中“有能者居之”的问题。任何一个政治社会,其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谁来统治,以及如何确保有能力的人来统治。在人类的历史上,贵族世袭制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政权的稳定性,却很难保证统治集团的精英性。

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建设民主共和国,吸引了一批中国社会的精英,寻求新的治理方式,为国家摆脱贫弱挨打的局面,走上民主富强的道路。作为中国社会的精英集团,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精英的吸引力量不只来源于其所信仰的马克思主义,更有中国儒家传统中“士”的精神。[3]儒家的政治观念是一种有两千年传统的精英政治模式,即孟子强调的“有能者居之”,培育与选拔有才德的人进入政府体系任官,并辅以道德激励、物质奖惩以及监察举报机制,来维持整体国家治理机构以谋求全民福祉为基本导向。[4]

中国有五千年文明史,统一帝国的历史也有两千年,千年来政治治理的经验累积,让精英政治模式的观念根深蒂固,我们在近代以来接受西方民主共和的政治观念、建设民主共和国家时,历尽艰难,千回百转。近代百年来政权更迭的事实证明,西方民主共和的观念不能完全取代中国的传统精英模式中“有能者居之”,作为中国政治的正当性基础。从这一角度来重新观察中国近一百年来的历史,就能够理解为什么中国的政治建设和治理形式,一直兜兜转转,尚停留在不断的试验之中。其根本原因在于:从晚清的政治和法律变革开始,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渐渐发展为全面反对中国固有的文化和政治经验,[5]把中国社会和政治的方向简单确定为西方化。迄至于今,在中国的政治发展中,依然仰赖于西方理论模型以为优劣的判断,而无法充分容纳和发挥中国几千年政治文明的丰富经验。因而,这逡巡了一百多年的历史三峡,其突破点不是如何克服重重阻碍完全复制西方政治,而是在新的现代工商业文明的历史时期,中国文明如何学习和融汇西方的政治思想和制度,回应中国社会和政治挑战的自我更新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由共产党执政的共和政治之路,在中国是史无前例的,也很难一蹴而就。过去几十年的执政经历,可以说是史实昭彰了此点。中国的共和政治之路仍然需要进一步探索,如何融合中国政治传统的精英模式观念,建构起符合中国历史文化特点的民主共和政治体制。

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平衡

在掌握政权之后,怎样的国家治理形式,或者怎样的权力运行机制,才能有效保证掌权者运用权力实现其对社会的统治。无论何种政治体制,在国家政治中,统治权力总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此,撇开政体形式的各种特征,我们可以将古今中外,人类政治生活中的核心困境理解为: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张力。[6]从积极意义上讲,如何治理才能确保掌权者致力于公共利益,承担政治家的责任与享受荣耀。从消极意义上讲,如何治理才能避免和防范掌权者以权谋私,侵损公共利益。

中国共产党革命成功之初,凝聚了中华民族众多的精英,共赴国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给这个近代以来屡遭磨难的民族,带来民族复兴的希望。然而在国家政治制度如何处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张力问题上,仅靠“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共产主义精神,是行之难远的。具体来说,每一位中国共产党人都是人,因此需要解决一个政治社会不能避免的问题:如何能够保证掌权的中国共产党人(具体的个人)不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的利益,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需要科学严谨相对完善的政治法律制度来保障。不仅仅对于中国的政治而言,即使对于人类的政治而言,都是一个难题。

前述与西方政治传统不同之处在于:中国社会的精英们除了近代以来接受西方民主政治文明的自由、平等精神之外,骨子里还透着儒家正统“士”的精神。中国传统政治中政权的基础是很抽象的,可以意会不可言传,叫“民心”。孟子言:“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中国传统中获得政治正当性的一个核心概念。[7]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法律制度中仍然深深地隐含着“民主精英”的理想。有高尚德行的完美君子来引领治理国家。

观察中国当下的政治体制,要实现良好的共和政治,其根本在于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而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根本,在于保持其远大的政治抱负和信念,吸引和凝聚中国最具有深切精神关怀的精英,通过多重、多地的行政和政治历练,培养其坚韧的精神,并掌握丰富的行政和政治经验,如此锻炼出来的政治人物,将可以承担大任,既不缺乏政治经验,又具有宽广的胸襟和远见卓识。在中国的历史上,中国的精英分子,尤其深受儒家教育的知识分子,常常有“以天下为己任”的情怀。这种现代与传统的一致并非偶然而成,它恰恰是中国传统政治精英模式的影响在当代民主国内共和制中的体现。

就当下的中国政治体制而言,这种影响只是停留在方向和目标的意义上,可以说是当代政治精英们对于传统观念一种无意识的因袭。而如何通过具体的政治制度来保证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政治精英集团,不深陷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失衡之中,走向腐化堕落之路,依然任重道远。除了从积极意义上,提供有志之士实现其抱负、施展其才能、享受其荣耀和实现其生命价值的机会。从消极的意义上,还要严格按照党内规范要求党员和领导干部,防范其因为私利滑向腐败的方向,一旦发现,立刻剔除出党。

如果我们有意识地探索传统精英模式在当代的制度转化,那么,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有可能开创出有别西方自由民主制的共和政治。本文这样论断的基础在于:人类社会当中品类不齐,大多数人倾向于自我利益,追求财富是其主要表现,但是,作为人类,从本质上有着很高的精神追求,不甘于将生命屈从物质,而别有其精神、抱负和志向。中国传统的精英政治模式也正是建立在人类有着最高精神追求的抱负——“士”的精神。

在政治社会当中,任何党派的建立都有其精神基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需要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确保坚持把真正有能力、有志向、真心服务于公益的人拔擢到领导岗位,即解决“有能者居之”的问题;二是如何确保“有能者”在各自岗位上能够致力于公共利益,承担执政党对人民的责任。这样两个关键问题在依宪治国的方略下,可以通过现代国家法律制度中对岗位权力、责任、义务的严格界定,以及有着严密逻辑、自成体系的司法制度保障,中国传统精英政治治理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核心困境转化为现代国家法律制度之治。

“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8]

三、依宪治国——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中国共产党之政治事业成功与否,除了坚持选拔“有能者”承担领导岗位之外,另一方面则系于中国共产党能否建立合理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的根本大法,也是中国国家权力的根本架构,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法律。“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既是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谋划。从现在的情况看,只要国际国内不发生大的波折,经过努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应该可以如期实现。但是,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路该怎么走?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长期执政?如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9

依宪治国的关键点在于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尤其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官员的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党组织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推荐候选人,经由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若不能得到人大代表的认可,组织部门则应该另行酝酿候选人。这种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各级官员的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官员任职的民意基础,一方面也监督组织部门推荐、选拔干部的权力。由能够获得人大代表信任的人来领导,这可以对组织部门形成一个倒逼机制,组织部门是为了党和国家的利益选人用人,不是为谋自己的私利,从而打破和切断近年来在干部任用方面较为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从人事任命的角度,保持中国共产党的人民性和可靠性。

同时完善宪法监督制度,规范立法权的运用,“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通过立法权限的规定,来进一步约束各个权力部门的私利法律化,尤其是地方保护主义,但是约束地方保护主义更为重要的是厘定地方权限范围,赋予地方足够的利益范围。另外在利益模糊地带,可能需要大力加强司法性权力的介入,为权力划定界限。这就是四中全会规定“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用意所在。任何权力的约束,都无法在立法环节全部完成,任何权力在运行过程中,都可能意味着受到相对方的挑战,因而,必须有一个在宪法意义上的裁判,以确定某项权利的边界是什么,而判断的标准则在于宪法,所以,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可开启宪法诉讼,使中国的宪法真正成为判断具体个案的是非对错的判断标准。因而,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第二次权力边界的确认。此举不仅仅能够有效防止个人的长官意志,更能有效防止部门和地方的权力滥用,尤其能有效防止地方政府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是中国共产党表现其人民性的最有效方式。

依宪治国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在于,加强和保证司法审判权的相对独立和公正,司法是一个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因而,过去,我国过多强调司法权运行的配合问题,现在则要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审判权,并且审判人员终身负责制,来保证司法权运行过程中不被私利所劫夺,同时也不被其他权力所干扰,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从根本的意义上来讲,强调司法审判的相对独立,是真正的实践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任何权力的运用,若有相对方的诉讼,都需经过法官根据生效法律对其合法性进行判决。因为司法权属于消极性权力,不会因此而有干涉行政和立法权运行的忧虑,又能因对行政立法行为进行独立判断其合宪与合法,而能限制掌权者利用立法和行政的权力谋取私利,或紧紧是滥权之举。

四、结语

中国百年来的近现代政治发展的历史表明,现代民主共和制要在中国精英政治的文化土壤中茁壮成长,执政党首先需要满足民众对于政治“有能者居之”的期待,另外,执政者还要保证国家权力的运用必须符合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这是一个真命题,恰恰是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依宪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中国传统精英政治在当下中国的制度转化。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权力架构,有着伟大抱负的中国执政党的执政行为都需纳入到此一权力架构之中,以发挥执政党的执政优势,并确保执政党的权力不被某些个人所滥用。

参考文献:

[1] 唐德刚.晚清七十年[M].岳麓书社,1999年9月,15-20.

[2] 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3] 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刘小枫.儒家革命精神源流考[M].北京:三联书店,2000.

[4] 朱云汉.高思在云:中国兴起与全球秩序重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5] 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M].北京:三联书店,2001:559-568.

[6] 列奥·施特劳斯.柏拉图《法义》的论辩与情节(第三卷)[M].程智敏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1.

[7] 朱云汉.高思在云:中国兴起与全球秩序重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8]习近平:在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EB

/OL].[2015-02-02].

[9] 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EB/OL].[2014-10-23].

(作者简介: 金玲,深圳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博士。)

编辑: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