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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实施的若干关系

2016-12-29 11:00 来源:深思网
法治实施是法治的重要基础。法律生命力的彰显,法治权威的实现,都取决于法治的实施。法治能否得到有效、全面实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法治的优越性要在实施中彰显,法治的良善性要在实施中检验评价。在法律实施中,要妥善处理好九种关系。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是社会的基石。正是认识到了法律实施之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报告和决定均将法治建设的重心由立法转向法律的落实。在法治实施中,要妥善处理好九大关系。

一、既要关注合法性,又要关注合目的性与合正义性

法治中国必然是良法之治的中国,必然是具有国家德性的中国,也必然是公民崇法信法守法的中国。传统法治对国家权力的管理,往往只重视其合法性。但是经验告诉我们,单向度的思维、单一的价值追求容易发生价值偏向和价值扭曲。权力本身并不代表一种绝对的价值,它本身是一个中性的或潜藏着若干可能性的影响力和支配力,它同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相联系,是为维护和实现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而存在的。因此,要避免只强调其合法性而忽略国家权力的合目的性,更要避免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以法律和需求为幌子与正义为敌。

因此,法治实施应当以合法性为基本要求,同时应当具有合目的性、合正义性。全面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法治实施要在服从这个根本目的的条件下,尽可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需求,实现多种价值的整合与平衡。

二、既要坚持规则治理,又要强调良法善治

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体系作为法治建设的“纲”,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全面依法治国,就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法治体系中,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

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都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完善的法律,一个国家不可能实现法治;没有完善的国法和党规,在中国不可能实现法治。在中国实现法治,之所以不仅要有完善的国法(法律规范体系),还要有完善的党规(党内法规体系),因为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整个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领导地位,直接行使国家重大问题决策权以及“党管军队”、“党管干部”等公权力。①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有了良法,还要认真研究如何使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可实施性。不具有实施可能性的法律规范无疑会加大实施成本,甚至即使执法司法人员费尽心机也难以实现。

三、既要坚持形式正义,又要重视实质正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要让每个人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是表达公平正义最主要的载体,也是实现公平正义最重要的依托。法律不能只是纸上的条文,而要写在公民的心中,使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

社会正义可以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实质正义是指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和人的理性,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一般认为,形式正义是手段,实质正义是目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二者可以相互转换。

国家治理要实现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现代化。法治现代化要求实现实质法治。实质法治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结合。各国法治大都经历了一个从专制到形式法治,再到实质法治的过程。实质法治既追求法律的规范性,又追求法律的良善性。只有确保法律是良善之法,才能激发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才能尽快实现法治的现代化超越。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要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赋予其实质正义的意蕴,从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比较优势。

四、既要抓住“关键少数”,又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全民守法

在法治实施中,必须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引领、示范作用。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现实来看,某些社会成员不遵守法律、不信任法律,很大程度上与公权力机关不严格守法、不严格遵循法律是密切相关的。部分领导干部在行政法治观念方面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影响了老百姓对法治权威的信仰。

法治是一种状态,也是一种要求,不仅要求政府守法,也要求全民守法。法治不仅是约束国家权力的工具,而且是一种“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③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新的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其中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守法的角度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较之法制宣传,内涵发生了深刻变化,既包括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宣传,也包括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的宣传,突出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培育,突出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

五、既要确保法律实现,又要完善各项法律设施,为法治实施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一是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完善法律职业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推进法治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并部署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任务。要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的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二是要研究法治实施所必需的体制以及法律设施,国家必须为法律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体制、设施与物质保障。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法律的伟力也在于实施,建立并完善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最重要的是健全宪法实施体制机制。

三是要改革完善法治实施的环境。法治实施需要营造良好的环境,使法治生成和筑牢的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使法治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六、既要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又要坚持依法办事是基本遵循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发展和法治是一对重要的范畴。要正确认识和理解谋求发展和依法办事的辩证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依法办事是基本遵循。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在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发展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法治的途径,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各类纠纷,促进发展④。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心议题是改革、发展和稳定,改革是必由之路,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其他问题往往都处于边缘位置。法治很难占有至上的位置。⑤在法治实施中,我们要统筹好法治和发展的关系。法治服务发展,发展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建设之中。

七、既要以法治思维为底线,又要有政治思维、经济思维

法治和经济密不可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简称“十三五”规划)提出“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等重要论断和工作要求。加快建设法治经济,是中国经济通过法治途径换挡升级进而迈进新的发展周期的必由之路,是中国经济通过法治方式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进而塑造新的世界经济格局的重要步骤,也是中国经济通过法治手段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核心引擎。在法治实施中注重经济思维,既是从实际出发的务实思维,也是以依法施治确保现代化建设有序进行的目标思维。

法治和政治密不可分。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法治之所以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人类政治文明包括治理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法治能够为国家稳定发展提供坚实基础,为国家有序发展提供规范框架,为国家持续发展提供制度空间。当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亟待补齐“短板”、破障闯关;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凸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严治党的任务繁重艰巨。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用法治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政治立场,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政治思维。在法治实施中,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方向。

八、既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私法权利,又要保护其公法权益;既要保护实体权利,又要保护程序权利

法治的基本功能是保障权利。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关联体现在:第一,法治和人民不可分。社会主义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更加充分彰显,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同时,在全面依法治国中,人民不只是守法的主体,还应当成为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主体。第二,发展人民民主必然要求全面推进法治实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依法行政,合理、正当行政是其应有之义。对公权力的限制和约束,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目标。第三,公平正义的实现必然要求全面推进法治。社会稳定的核心在于公平与正义,而公平与正义离不开法治。在一定意义上,法治是社会的稳压器。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急剧变迁,各种利益冲突凸显,社会矛盾多发、易发、燃点低。凡此种种,更需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来加以系统解决。

法治不仅要保障传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私法上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更要注重保护个体更多的民主、自由权利。在保障实体权利的同时,程序权利的保障同样也不同缺位。程序和实体是法律上一对重要范畴。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法律思维不可或缺的特性。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样重要,二者不可偏废。

九、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从严治党和改善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保证,是法治保障体系的首要内容。一方面,没有党的领导,法治事业就失去了主心骨,就会走入歧途和邪路,甚至引发混乱和失控,不仅无法实施法治,更会损害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全局性、整体性事业,只有依靠中国共产党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才能破除固有障碍,不断将法治事业推向前进。⑥

第一,要从严治党。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在“党要管党”中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在“从严治党”中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第二,要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在法治实施中,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强化党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法治建设的能力,善于通过制度的途径和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以依法执政为立足点,通过党的领导推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第三,要依法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总结多年来党执政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作者:戢太雷 单位: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编辑: 王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