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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深圳辅警改革须正确处理好三对关系

2017-07-18 16:45 来源:深圳特区报
4月26日,《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审议重点聚焦辅警职责权限、招聘考试、职业保障等7大问题。

■ 陈振坚

提 要

辅警改革要取得成功,要求改革决策者既要立足当下,又要放眼未来;既要脚踏实地,又要仰望星空;既有正确对待历史问题的胸怀,又有解决现实难题的魄力。简而言之,就是要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公平与效率、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三对关系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2016年1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京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可见党中央和国务院已经将辅警改革作为中央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职业保障等方面,首次提出了规范辅警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为辅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广东省政府于2016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全国首部省级政府规章《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广东《办法》相比国务院《意见》,创新规定辅警用人额度需会同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商定;供给渠道强调财政全额保障,薪酬待遇标准参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职业晋升细化层级管理,六级至一级逐级晋升;辅助执法着眼于基层,赋予辅警开展执法所应有的权限。

深圳作为全国公安改革领头羊,在辅警改革制度创新上走得更远,步伐更大,更具前瞻性,为全国辅警改革积累经验。2016年8月30日,深圳市法制办公布《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征求意见稿)。深圳希望采用特区立法的路径,赋予辅警更大的执法权限、更好的职业保障和更高的社会地位,从根本上打造一支有活力、能战斗、专业化、高素质、国内领先的辅警队伍。在国家严格控制公务员编制,深圳无法增加警力的情况下,通过立法适当赋予辅警一定的执法权限,有利于缓解警力不足的矛盾,有利于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为推进辅警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17年2月13日公布《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这是全国首部地方性辅警法规。《条例(草案)》最大的突破在于将辅警的身份定位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赋予辅警有限执法权,包括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处理群众求助、劝阻交通违法行为等八类警务工作辅警可以独立完成;包括从事110警情现场处警、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等目前必须由两名警察执行的部分权限变通为一名警察带领一名辅警即可执行。

4月26日,《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审议重点聚焦辅警职责权限、招聘考试、职业保障等7大问题。审议认为辅警执法不应突破“助手”定位,需要规范和完善辅警执法权限,扩大辅警执法的“禁区”。辅警招聘应严把“入口关”,要求辅警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提出借鉴香港经验招聘兼职辅警,以满足深圳举办大型活动、遭遇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的临时辅警力量需求;放宽退役士官和士兵报考辅警的学历条件,明确具有高中学历便可参加报考。

根据辅警立法精神,深圳辅警招聘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照人民警察招录程序设置笔试、面试、资格审查、心理素质和体能测评、体检、公示等环节。这意味着此前公安机关所聘用的将近4万名辅助人员必须通过考试遴选。可以说,当前辅警改革最大的矛盾在于公安机关内部整体素质并不高的辅助人员队伍与辅警招聘考试高标准、严要求之间的矛盾。因此,深圳辅警改革决策者不仅要有正确对待历史问题的包容心态,又要有解决现实难题的果敢魄力,更要有预见事物发展方向的准确判断,正确处理好推进辅警改革的“三对关系”,加快推进改革立法,提前谋划辅警考试,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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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改革与稳定,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改革是实现辅警队伍长期稳定的基础;稳定则是推进辅警改革的前提条件。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就是要坚持把辅警改革的力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社会稳定中加快推进辅警改革。

辅警改革就是把打造一支有活力、能战斗、专业化、高素质、国内领先的辅警队伍作为改革的最终目标和最高检验标准。通过推进辅警改革,明确辅警职责权限,赋予辅警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有限执法权,建立辅警职业保障制度,增强辅警职业归属感,从而缓解警力长期不足的难题。

稳定则需要着眼于当下,立足于深圳公安机关将近4万名辅助人员实际;立足于当前辅助人员整体文化程度不高、辅助执法能力不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较弱的现状;立足于贯彻从优待警政策中解决民警家属就业手段不多的现实。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以条例规章为准绳,以铁的纪律为保证,做到令行禁止,确保秩序不乱、思想不散,对接有序。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增强辅助人员“四个意识”,让辅助人员充分理解改革、自觉参与改革、积极推动改革,成为辅警改革的受益主体。要结合现有辅助人员合同到期情况,积极稳妥推进人员消化,采取实实在在的举措提高辅助人员的应试能力,帮助广大热爱公安职业、具有公安工作经验和基层群众经验的辅助人员从辅警考试中脱颖而出,留住各个岗位中具有公安工作能力潜质的优秀人才,确保公安工作不因辅警改革造成人心不稳和工作脱节,实现辅警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平稳有序推进,维护公安机关公信力与社会和谐稳定。

2

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推进辅警改革所追求的两个价值目标,二者之间不可偏废。当公平与效率发生矛盾时,不能为实现公平而置效率于不顾,或为追求效率而置公平于不顾,而必须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点”,找出“最大公约数”。保持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是辅警改革的基础,也是公安改革的客观要求。如何保持公平与效率的平衡,解决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必须依现实的条件和状况进行分析、调研、评估、决策,必须汇全警之才、举全警之力、集全警之智,让广大民警和辅助人员参与到改革中来,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完美统一。

就公平来说,辅警招聘考试遵循的原则客观上要求将“公平”置于改革的首要位置,面向社会落实公开透明的择优选拔机制,全面贯彻深圳辅警“逢进必考”原则,根据岗位条件和职位要求,严格把好考试关。只有顺利通过笔试、面试等各项考核环节,才能被择优录用为辅警。

就效率来讲,要立足于现有辅助人员整体文化程度不高的现实状况,在一些需要公安工作经验和群众工作经验的岗位,通过岗位资格、职位条件进行限制,将社会竞争转化为内部竞争。可以探索研究根据工作年限、立功受奖、业绩表现、见义勇为等情况,予以适当加分照顾。甚至还要考虑到因公负伤、因公致残等辅助人员的改革保障问题以及特殊岗位中兢兢业业、表现突出的辅助人员年龄超限问题,从而将改革的效率个体化、具体化、成果化,最大限度从辅助人员中挑选辅警,从而实现辅警改革的最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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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一般与特殊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转化、互为存在的前提。深圳辅警改革将根据科学管理需要和具体职责对辅警进行分类管理,在上级规定的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两大类基础上,将辅警细分为执法勤务辅警和一般勤务辅警,技术文职辅警和一般文职辅警四类。勤务辅警包括治安巡逻、监所管理和交通督导等岗位;文职辅警包括技术支持、警务保障和行政管理等岗位。

在设置考试条件时,要以分类管理为主要依据,切实将一般岗位和特殊岗位相互结合起来,对一般辅警岗位,全部放开给社会人员报考,甚至对专业学位、户籍身份、基层工作年限、政治面貌等不进行任何限制,吸引社会优秀人才和大学生报考,从中选拔综合能力强、文化水平高、热爱公安工作的考生。

考虑到执法勤务、技术文职类岗位对公安工作经验、岗位资格条件等有一定要求,这些岗位主要通过限制条件优先从辅助人员和民警家属中选拔,诸如路面铁骑队员、警犬导犬员、现场勘查员、技术鉴定员、法医助理员等。这些岗位如果大面积放开竞争,入职后人员出现不胜任或不适应等机率会较大,将会大大增加换岗成本,不利于队伍稳定。

因此,正确处理好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就是要正确认识到岗位之间的差异及不同的能力素质要求,所以就应在公告发布前,充分调研、审慎评估好明确哪些岗位可以放开竞争、哪些岗位需要限制条件,从而发挥一般岗位与特殊岗位对人才需求的不同要求。

综上所述,处理好“三对关系”,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重要批示精神的迫切要求,也是落实上级对深圳公安改革领头羊殷切期盼的题中之意。处理好“三对关系”,既要胸怀党的公安事业,从打造职业化、正规化、专业化辅警队伍的战略高度出发,又要立足于消化现有辅助人员的实际状况,客观评价辅助人员在维护深圳社会治安稳定中作出的历史贡献。既要改革决策者摈弃“一刀切”的做法,不能简单地以不续签劳动合同让辅助人员“一走了之”,又要在中央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在改革中提高辅助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还要密切把握改革中的各种思想动态,抓住、抓准特殊对象的思想脉搏,用政策解释疑惑,用道理消除顾虑,用情感化解矛盾,坚持个人意愿与服从组织安排相结合,优先从辅助人员中选拔辅警,妥善安置分流好自身条件不符合考试要求的人员,从而保证招聘考试工作稳步推进,最大限度减少改革震荡,以打造一支全新的辅警队伍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作者单位:深圳市公安局)

编辑: 王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