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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法律惩治那些虐童的人?

2017-11-15 16:38 来源:深圳特区报
这早就成为国内外学界的共识。相应地,对于侵害儿童权益,虐待儿童的行为,依法打击、严厉惩处、决不手软,也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儿童阶段,是人生的关键阶段,也是接受教育的起步阶段,对于孩子的一生非常重要。对于侵害儿童权益,虐待儿童的行为,依法打击、严厉惩处、决不手软,也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11月8日,上海携程亲子园爆出了老师虐待孩子的新闻。

孩子对于当代中国家庭的重要性,自然不需要多说。或许是为了不输在起点线上,现在孩子们的入园年龄越来越早。比如携程亲子园彩虹班那些被虐待的孩子,均为2岁以下的幼童。然而,即便他们遭受了虐待,也很难用清晰的语言向家长描述自己遭受的苦难。还好,现在有了监控视频,可以真实还原孩子被虐待的过程。可是,隔着屏幕,不是所有人都能感受到孩子的疼痛与无助的。这是一种可怕的心态。更为可怕的是,隔断时间就爆出的虐童新闻,已经让许多人觉得这不是新闻了。

最难忍受这样新闻的,还是年轻的父母们。一位朋友说,自己始终没敢点开视频,不忍心看。另一位朋友说,不知道除了呼吁加强对幼儿园办学资质和幼师从业资质的监管,还有什么办法?一位年轻的妈妈则干脆说,法律很远,拳头很近。从网民的反应来看,赞同“拳头”的意见占据了主流。这是一种典型的私力救济观。相比司法的冗长程序,“拳头”显然来得更为直接。那么,是不是法律对于虐童就无能为力呢?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我国法律在有关“虐童罪”问题上,首次突破家庭成员,将幼儿园、学校老师、保姆等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和单位列为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同时,这一规定也改变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条只有原则性倡议而缺乏具体操作性的尴尬。

不过,遍查媒体曝光的虐童事件,目前对幼儿教师出现的虐待儿童行为,很少适用刑法“虐待罪”的规定。现实之中往往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于危害结果较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侵害行为,往往对加害人适用了岗位纪律或相应的单位处理规定等进行处分,如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携程亲子园就采取了与涉事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措施;二是,对于虐待儿童产生较为严重达到轻伤后果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施虐者进行必要的处罚,如罚款、拘留等处罚。2012年10月发生在山西太原的幼师虐童事件中,扇孩子数十下耳光的女教师就被处以15天行政拘留。

可喜的进步,出现在2016年和2017年的若干判例中。吉林幼儿教师王某某、宋某某采用针头等尖锐物刺、扎多名幼儿的头部、口腔内部、四肢、臀部,法院认定二人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并判处二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河北幼儿教师宋某采用扎针、恐吓方式虐待被看护幼儿,法院认定二人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辽宁幼儿教师王某某虐待六名儿童,被法院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的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内蒙古幼儿教师任某、刘某在看护期间多次故意伤害被看护人身体健康,致使幼童轻微伤,情节恶劣,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禁止二人在一年内从事看护工作。

不过,这种可喜的进步,何尝不是以孩子受到的伤害为代价呢?同时也构成了对整个幼儿教师群体的形象伤害。梁启超先生说,人生百年,立于幼学。儿童阶段,是人生的关键阶段,也是接受教育的起步阶段,对于孩子的一生非常重要。这早就成为国内外学界的共识。相应地,对于侵害儿童权益,虐待儿童的行为,依法打击、严厉惩处、决不手软,也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虐童行为性质较为恶劣,虐待的形式极为变态,对儿童心理健康的摧残还很严重,产生了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但可能因为对儿童身体的伤害并没有达到显著的伤害程度,很难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律的威慑效果,施虐者很少能受到较严苛的刑罚制裁。这是许多家长赞同“拳头”的原因,也应该是我国“虐童罪”需要健全完善的方向。

毕竟,虐待儿童,除了身体虐待,还有不可忽视的精神虐待。

(作者蔡 斐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编辑: 王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