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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资助政策: 关于资源配置及可持续性发展议题

2017-12-18 14:09 来源:深思网
现代国家、政府不仅要为促进艺术民主及培育民族创造力提供资金,而且亟需建构一个社会各界支持艺术发展的制度体系。西方学界对艺术资助的研究主要立足于社会科学理论分析及应用性政策研究,前者重在解释,后者旨在应用,它们共同推动了艺术资助政策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从历史变迁角度看,当代西方艺术资助政策有在范围上扩大艺术使用权的导向,建构了政府津贴结合慈善捐助、商业赞助的艺术资助体系。本文结合西方经验及中国实践,探讨提高我国艺术资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平衡艺术管理公平与效率的可行性发展路径。

一、概念界定及问题提出丹麦文化学者彼得·杜伦德( Peter Duelund) 认为,狭义的文化政策是指对艺术的资助,即决定哪种艺术是最好的,值得在民众中推广。① 尽管当今文化政策的内容已获得极大的扩展,但艺术资助仍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广义的艺术资助( arts funding) 即对艺术作品、艺术家及其相关的艺术机构进行资助。一般对艺术的资金支持包括公共资金( Public Financing) 和私有资金( Private Financing) 。国家、政府支持艺术的公共资金只是艺术资助体制和艺术支持结构中的一部分,其它背后的主体还有市场和非盈利部门。在西方国家,公共艺术机构收益资金的可能构成包括补助金( grants) 或 配 额 补 助 ( matching grants) 、捐 赠 ( gifts) 、捐款( donations) 、赞助( sponsorship) 、资助( funding) 等。艺术资助体系实质上是一种筛选机制,它决定了哪种艺术作品( 产品) 被生产并容易抵达观众; 也决定了艺术作品( 产品) 通过何种渠道从创作者传递到消费者。来自国家、政府的艺术支持包括: 财政投资于基础设施或艺术机构、专业院校; 给予艺术项目直接经济补助; 为艺术家或艺术社群提供物料或薪水、津贴; 为艺术活动提供免费或补贴的( 政府拥有的) 艺术场地及空间等。国家、政府还通过更多间接方式影响艺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式就是通过艺术资助政策决定公共资源分配和艺术的可持续发展方向,涉及内容包括: 资助对象及资助范围的界定、艺术价值评判的制定( 社会标准及美学标准) 、项目遴选程序、资助方式的选择以及公共政策价值导向的确立、文化价值的推广等。

由于各民族国家历史上政治体制、法律制度、文化习俗等方面的传统差异,各个国家艺术资助机制及采用的模式是不同的。从西方国家来看,法国有以艺术荣耀国家和政体的历史,这直接影响了政府积极干预的现代公共资助制度的建立。英国有重商主义传统及政体三权分立的政治传统,艺术事务通常是社会共建。德国历史上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最终完成的是分权型联邦制国家,形成的是多级多元的艺术治理传统②。美国的社会集体互助传统则促进国家建构了依靠税收激励社会捐赠和艺术赞助的制度。为何要扶持艺术发展? 不同国家的政策目标是不同的,社会大众对艺术的理解与相关习俗有关,从而可能决定了政策层面上各种措施内在的价值判断及偏重的发展层次,这也是一项潜在因素。更为决定性的影响则来自全球化政治、经济、社会变革的促动,各民族国家之间相互学习借鉴③,虽然种种差异性使任何简单的制度设计模仿都不可能获得成功④,但几乎每个民族国家都成为了目标多元化的“国家赞助人”( patron state) 。这种趋势要求现代国家、政府不仅要为艺术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资金,而且亟需建构一个能够适合本国发展的,更为广泛的多方合作、制度化的社会各界支持艺术的资助体系。

在文化经济学、艺术社会学、管理科学等多学科参与下,国家、政府艺术资助与艺术政策的新变化已成为近年来重要的理论与实践议题,当前的焦点已不再是争论艺术资助是否属于公共权责,即政府补助艺术的合理性问题。艺术资助与更为广泛的艺术教育普及、创意经济发展、艺术参与扩大等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紧密结合。置于社会讨论和政策循证前沿的是: 其一,国家、政府如何利用艺术实现国家建构、民族文化身份的确立,对于在世界地缘政治格局中的边缘国家及后殖民国家,该议题将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其二,国家、政府如何通过资助机制调节艺术生产与消费,既能满足社会艺术生产和艺术需求,又能有效管理并分配公共资源; 其三,艺术资助上的商业干预和跨媒体技术介入已成为常态,文化政策及艺术资金分配决策如何面对新的普遍压力,平衡艺术实践与市场领域的动力关系,使被资助者不仅能回应“资助者市场”,而且能够增强自身发展能力,积极开发“消费者市场”,同时扩大社会公众文化艺术参与( 接受和生产) 开放的可能性,等等。

二、关于艺术资助的研究观点及理论探讨西方学界对艺术资助的系统性研究起源于 20 世纪 60 年代,它通常被置于文化政策研究范围内探讨。⑤ 有别于传统人文学科内视艺术本体的角度,对艺术资助的研究主要立足于社会科学理论分析及应用性政策研究,虽然两种研究取向的关注点存在差异———前者重在解释,后者旨在应用———但两者并非相互排斥( Schuster,1996) 。首先从社会科学理论分析来看,对于国家、政府艺术资助问题的探讨,采用了社会学分析艺术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权力和行为模式,并建议对于消费习惯应尊重民主平等原则。譬如霍华德·贝克( Howard S. Becker) 从艺术界运行机制角度分析国家艺术资助的产生,指出国家介入艺术是由于艺术活动与国家利益及其对大众动员影响有关。国家支持艺术的背后是一整套的政策体系和运作机制,当国家参与艺术活动合作网络时即对艺术实施了结构性的控制、干预、支持和审查,并产生了资助政策与审查制度。前者对符合国家利益的艺术活动提供各种形式的公开支持,后者则以政治性、良好趣味及保护儿童之名查禁侵蚀公众道德的艺术活动,阻止艺术品被分配。⑥ 社会学分析可以让我们辩证地看待国家艺术支持的积极意义与消极影响。公共政策学因定位于公共利益的实现,故将关注点由艺术家的艺术自由问题转移到公民的艺术平等问题,由艺术本体发展问题转移到艺术社会功效问题。有学者指出文化政策的制定实质上是植根于艺术如何成为一种有效的工具以便更好地治理社会,强调的是艺术的社会工具功能。因此,可以看到在新公共管理理念引导下的政府被要求在公共服务管理方面提高效率,并对公众透明,任何资助都要求提供明确的服务目标,要求给出具体的达到目标的措施。艺术机构的宗旨和目标比以前更加明确地转向符合政策导向的服务对象。启蒙、娱乐、赋权、效益成为衡量艺术机构是否值得资助的指标。⑦ 观众拓展及参观、参与人数的统计也成为决定艺术机构及项目是否实现艺术民主化目标的外在要求。从霍华德· 贝克所说的“艺术是一种集体活动”的视角看,艺术价值不仅是具体的作品表现或商品化的呈现,而且更是艺术生产动态过程及人与人关系的建构。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艺术介入”在社会政策中的广泛运用。

政府对艺术的资助通常被判识为经济学的范畴( Wyszomirski,1995) 。经济学 通 过 正 外 部性、市场失灵、收入公平分配等论证了国家、政府对艺术支持的必要性。在“公益品”理论的基础之上,经济学家们运用理性选择分析框架论证了公共补贴的合理性: 除参与者的直接收益之外,艺术还为整个社会带来了有利的外部效应——— “非使用价值”。其中最重要的是为后代保留的文化遗产、对文科教育所作的贡献,以及艺术创新所带来的集体收益。⑧伴随着福利国家危机、经济全球化,许多欧洲国家开始进入从现代国家干预和公共赞助这种传统欧陆模式到市场调控转化的过程。由于文化艺术市场消费具有不均衡性,人们对艺术的享受是后天习得的品位,许多消费者对此缺乏做出明智选择的信息和经验。有学者提出,国家的有限干预有助于弥补市场失灵,有助于把治理性与品味相结合,在公众层面上形塑与管理伦理不完整的个体( Toby Miller/ George Yudice,2002) 。⑨同时,对公平性的考虑也是进行艺术补贴的另一重要理由。用补贴来克服高价格和低收入的障碍,以及地理上存在的接触不均衡问题( James Heilbrun /Charles M. Gray , 2001) 。⑩大多数反对公共补贴的经济学家们并非反对以上种种理由,而是担心政府失灵也同时存在。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许多资助艺术发展的公共机构发现,资助制度越完善,吸引的资助申请就越多,资助项目越多,但得到的资助额度却越少。繁重的审批事务阻碍了艺术发展。新西兰、澳洲和爱尔兰等国家提供艺术资助的公共机构纷纷开始强调发展取向,调整策略计划———由资助机构( funding agency) 变为发展机构( development agency) ,实施资助改革。瑏瑡 针对艺术资助面临政府失灵的困境,有学者提出政府管控艺术产品生产、消费的干预行为和制度可能会产生不合理的交易成本或低效率补贴,建议以弹性的组织结构、运作模式、降低交易成本,尽可能精确地计算出实际外在性或文化价值所需要的最优化的津贴额度,纠正政府失效的现象。瑏瑢 也有学者认为政府失灵还表现在国家、政府扶持艺术可能会限制艺术本身的发展,需要检查并调整约束性规章,并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建议增加艺术面向公众的可操作性,通过“税式支出”方式实施政府间接财政资助。建议政府直接财政资助与文化机构的经营绩效挂钩。瑏瑣其次,对艺术资助的应用性政策研究一般是通过两种路径展开的。一种是通过“自上而下” 的方式,进行内部研究和外部研究,目的是推动艺术相关资助政策及立法工作。内部研究侧重对艺术公共问题的思考及相关政策议题的探讨。譬如,对于“政府应该资助什么样的艺术形式” “如何将艺术审美价值评判转化成明确的衡量标准”“如何将既定的资助额度发挥更大效益”“如何解决艺术资助政策失灵”等问题,在不同时代均有过争论。这类研究对于厘清艺术资助政策中艺术的价值探讨、艺术资助的方向与选择范围、评判艺术作品及艺文项目利用公共资源被资助的标准等,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外部研究则侧重于艺术和艺文活动社会影响的论证,譬如,对于多元化社会凝聚力的建立、民族创新潜力的激发、生活质量与环境的改善,以及满足社会娱乐、公民创造性表达的需求等内容,艺术及艺文活动的价值影响,艺术的经济性价值以及作为经济发展动力源的功能,也日益被纳入公共政策的治理中心。在艺术资助政策体系中,外部影响的实现需要借助一系列导向性政策行动的实施,因此这类研究关涉到政策的价值取向和路径选择。

另一种是采用 “自下而上”的探寻方式,探索个人对于艺术的参与动机和经验瑏瑤,目的是研发提高公众艺术参与的技术与策略,激发公众对社会问题的创意解决,寻求培养艺术观众、扩大民众艺术接触的方法。这类研究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艺术体制经验社会学研究有一定联系。艺术体制经验社会学研究建立在对艺术市场、艺术职业机构、艺术管理、专业艺术网络和艺术消费模式定量分析和定性研究基础之上,关注公众在行为和体制上的艺术接受实践。瑏瑥 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循证政策———即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制定概念在英国政界越来越受到重视,并日趋被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当代公共政策越来越需要寻求公共措施正当性的依据,对信息的需求也是持续的,建立一个可靠的、持续更新的信息资源库是非常重要的。它对于提高艺术资助的效率和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具有不可忽视的贡献,也避免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盲目性和不可调控性。当代很多城市都开展了对艺术参与决定因素的调查研究,以辅助地区艺术资助政策的制定。譬如,调查结果中,假设收入状况是主导因素,相关扶持政策就可以从票房补贴介入,以鼓励经济相对不富裕群体提高艺术活动参与率; 假设教育程度是主导因素,艺术公共政策则需要以教育为中心,增加普及艺术知识的政策措施。瑏瑦当然,也有学者对艺术的种种量化研究持质疑态度,认为定量方法很难描述艺术所带来的体验情感及美学实践。

三、当代西方国家艺术资助机制及政策变迁

奥斯汀·哈灵顿曾指出,在西方艺术史上,支持艺术的经济体制主要有三个阶段: 一是从中世纪持续到 18 世纪末左右由教堂、君主、贵族组成的私人赞助体制,二是 17 至 19 世纪不同欧洲国家相继形成了艺术品自由买卖的开放性市场体制,三是 20 世纪以来政府津贴结合慈善捐助、商业赞助的艺术体制。瑏瑧 这只是粗略的历史阶段划分及特征概括,各国艺术支持体制并非一以贯之,既有阶段差异,也有模式区分。即便在类似模式中,也存在不同资金比例关系构成的运作机制。总体而言,艺术资助政策在从传统向现代变迁过程中,政策理念发生了变化,即从强调服务权力发展到艺术民主,艺术政策也走向了内容更加多元的文化政策。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人文理念认为更广泛的艺术启蒙可以促进社会民主进程。此时,政府对艺术的资助大多数是根据传统价值定义来分配的。增加公众接触“精英艺术”的机会成为“文化民主化”的重要方式。然而这些举措并未获得理想效果,社会和地理上的不平等仍然存在。人们批评国家公共资金的花费通常没有经过对社会和文化需求的考虑,对艺术的资助是为中产阶级娱乐和中产阶级审美服务的,而不是普通民众。许多相关的艺术受众调查研究也均显示,社会中受教育程度较高、享有经济特权、居住在城市的阶层,成为艺术资助的主要受益者。大多数人在参与艺术消费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是等级和教育。瑏瑨 20 世纪 70 年代,出于对上述艺术政策的反思,同时也受到社会理论和公民参与的影响,艺术资助的衡量标准及价值判断在“艺术家对审美价值的追求”与“公众对艺术普及的需求”两者间寻求平衡点。艺术资助政策开始关注如何帮助社会边缘人群、如何打破人口中不同群体艺术接触的障碍从而实现公民文化艺术参与的平等。艺术资助范围不再只局限于传统高雅艺术,社区艺术获得广泛重视,大众文化艺术形式也纳入政策视野中,这些理念及举措的目标在于为民众提供文化多样选择的机会。

在 20 世纪 80 年代,受不同程度政府市场化导向规制变迁的影响,欧洲各国对艺术资助的管理体制陆续开展了一系列改革,包括: 分散支配资金的权力,艺术资助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譬如,有的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的文化分权化管理机制,有的国家通过签订协议的契约形式,促进跨部门及公私之间的合作,分担资金压力。为了扩大艺术资金的来源,1984 年英国国会推出了 “关于刺激企业赞助艺术的计划”,通过政府陪同资助政策撬动社会资金,由财政部每年拨专款支持,责成“企业赞助艺术协会”负责具体落实操作。在法国,私人资助艺文活动一直也没有得到普及。政府为了改变这种现象,采取行政和立法措施,提倡和保护私人和企业参与文化赞助活动的社会实践。瑏瑩可见,一项运行机制的建立并不是孤立的,制定予以支持和保障的行政和立法措施必不可少。

二战之后国家艺术支持的高峰期到 20 世纪 90 年代发生了转变。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的财政赤字危机以及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使得欧元区国家或主动或被动实行财政紧缩政策,由此欧洲各国艺术资助普遍受到强烈打击。由于行政体制、文化结构、社会生态等条件的差异,不同国家受冲击程度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其中德国和法国受冲击程度最小瑐瑠,法国政府甚至还增加了对文化艺术领域的投入瑐瑡。一些新的应对性的政策措施开始探索。为吸纳社会资本捐赠,意大利尝试公私合作伙伴制的私法基金会模式。英国则从国家彩票公益金中划拨一定比例资金为文化艺术领域提供专项资助瑐瑢; 2010 年以来英国政府持续削减了在文化艺术资助上的预算,但同时加强了通过税制调控的间接资助。德国对文化发展筹资机制进行重新定位,调整政府、市场和各类第三部门之间的关系。瑐瑣 美国在 20 世纪 90 年代及 21 世纪初也遭遇了财政困难,同时一系列围绕国家艺术基金会( NEA) 资助问题而引发的“文 化战争”瑐瑤,导致议会大量削减国家艺术基金会的预算并改革评审制度。随后在政治经济压力下,美国奥巴马政府又加强了对艺术教育和国家艺术基金的支持,为艺术家改变免税代码,扩大公私合作以弥补公共部门融资缺口。公共政策通过津贴或其他公私合作的方式扶持私人供给公共物品在许多国家开始盛行。国际性组织逐步释放出积极介入的能量,如文化赞助中介机构工作网络( 欧洲艺术商业网络组织 The European network of art /business organizations) 协助促进艺术和商业达成战略性伙伴关系; 艺术筹资机构工作网络( 国际艺术理事会和文化机构联盟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rts Councils And Culture Agencies) 协助实现艺术筹资、观众发展和艺术的公众可接受性。从演进历程来看,当代西方艺术资助政策都有在范围上扩大艺术使用权的导向,强调对公众文化生活的成长、发展的作用,实现了从传统精英艺术启蒙到艺术民主的过程。在艺术资助方式选择方面,逐步改变了单一公共赞助或市场主导的模式。内部管理实行了权力下放的民主行为,把更多的资金支配权让渡给地方、区域政府或与之保持“一臂之距”的艺术理事会组织等中介机构、基层艺术机构,建立绩效评估结果与公共资助经费的关联性,增强公共艺术机构的行业竞争。外部管理则逐步提高来自社会和个人的经济资助、志愿参与和商业赞助等在艺术资助体制中的比例。有些政策还鼓励艺术机构、艺术组织实行公司化改革,鼓励非营利艺术机构采用商业市场的运作模式。这些艺术组织机构除了仍接受部分公共资助外,被允许通过多种渠道筹募经费,包括私人捐助和向使用者收取费用。这样国家、政府的角色发生了变化,成为众多的艺术赞助机构之一。好处是艺术组织、艺术机构在运营管理上表现出更有弹性和自主性,并加强了与社会及社区的紧密关系; 然而,也有人担心文化领域内的泛市场化运动,会导致公共文化设施服务公众的属性被削弱,以及商业利益对艺术机构的操控瑐瑥。

四、完善我国艺术资助政策的可行性发展思路

我国古代存在宫廷、寺观和文庙赞助画家的现象,其他赞助人还包括皇亲贵胄及来自士绅阶层和商贾阶层的收藏家瑐瑦,这与欧洲皇家或教廷为艺术和艺术家提供资助和保护的传统有相似之处。新中国形成的集中统一的国家文化管理体制,是在总结延安时期文化管理经验基础上,学习借鉴苏联文化体制模式而建立的。瑐瑧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艺术机构和文化团体大多作为全民所有事业单位,具有高度行政依附性,文化艺术活动和文化建设完全依靠国家、政府的财政拨款来进行。艺术家群体则生存在艺术院校、文教机构和各种协会组成的体制内,拿财政工资。这种管理体制在新中国建立的初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资源配置方面的弊端、艺术创造力方面的束缚,以及不能满足公众文化艺术需求等方面问题开始逐渐显现。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成为我国文化管理体制转轨的重要任务。针对我国艺术资助政策如何解决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平衡艺术管理公平与效率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在原有制度基础上对关键性制度缺陷进行修补,对造成艺术资助模式单一、效率低下的体制机制进行结构性改革,以实现扩大公众文化艺术参与、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力和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目标。

 ( 一) 将培育民族创造力列为艺术资助政策的重要目标发达国家的文化政策常常强调艺术与创造力之间的关系,视培育创造力为社会生命力和社会发展的支柱。其途径即要扩大艺术民主,不能把资助艺术的范围仅局限于传统精英艺术领域,而是通过政策措施鼓励并促进公众介入或参与到广泛的艺术活动中,让艺术实践与地方再造、文化传承及民众日常社区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创造性经验往往是从参与文化艺术创作、文化艺术欣赏过程中获得的。只有扩大文化艺术接触渠道及选择机会,丰富文化生态的多样性,才能有效激发个体的创造力与社会的整体活力。

 ( 二) 发挥国家艺术基金在艺术资助政策中的风向标作用 2013 年底成立的中国国家艺术基金瑐瑨,改变了以往财政直接拨款和政府部门管理文化经费的文化投入模式。但目前资金的主要来源还是中央财政拨款,资金渠道单一; 社会捐赠获得的资金非常有限,民间捐赠几乎没有激活。可适时考虑搭建艺术与商业伙伴关系的平台,借鉴发达国家中介机构瑐瑩 的经验,推动艺术与商业最优化合作,帮助艺术机构和企业获得“双赢”。也可考虑开拓新的资助种类或资助方式,如西方国家通常采用的支援中介组织成长的授权拨款 ( devolved funding) 、鼓励赞助的配对资助( matching grants) 、培养杰出艺术家的奖助金( arts fellowships) 、不受申请期限限制的事后补偿资助( guarantee - against - loss) 等方式。现行的国家艺术基金资助范围包括艺术的创作生产、宣传推广、征集收藏、人才培养等方面,主要倾向于某个艺术门类中单个特殊项目的碎片式的资助模式。可考虑确立以动态需求为主的选择模式,加强与国家文化政策阶段性发展内容的紧密度。通过推行全国性文化艺术行动计划,引导国家层面与地方层面的项目及跨部门项目的合作与促进,比如国家艺术基金资助也可涉及全民阅读推广、艺术教育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内容。

 ( 三) 研究制定通过税制或陪同投入等形式的政府间接资助模式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艺术资助主要依托公共财政,尚未建立成熟的公益慈善捐款与财税减免政策挂钩的资助体系。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捐赠税收优惠的措施还不完善,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享受税前扣除的慈善组织的范围狭窄,税前扣除比例较低,缺乏跨年度结转的规定,缺乏实物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慈善捐赠减免程序操作性不强,等等。瑑瑠可考虑制定予以支持和保障的行政和立法措施,促进间接资助模式及相应社会氛围的形成。建议制定赞助艺术税收优惠、慈善减税等税制,以及鼓励文化志愿者等政策措施; 加强地方循证政策研究,提高艺术资助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从地方试点过程中获取在全国推行的经验。当前除了需要研究制度化建设和政策工具手段外,还需要关注民间创新型的激励资助平台的发展,鼓励社会创新项目为意欲捐助的个人、组织和希望得到捐助的公益艺术项目、公益艺术机构提供渠道和监管服务。

( 四) 推动地方“两金”管理部门向独立基金会组织转变政府性基金瑑瑡是地方艺术资助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两金”是指“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与“文化事业建设费”。由于各地“两金”来源基本相同,“两金”支出范围也基本一致,主要用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重点文化精品生产、文化事业建设等等。因此,在“两金”的项目决策方面,许多城市均存在“两金”合并管理趋势,并都处于市委宣传部主导下的格局。一些城市“两金”管理已呈现出如下趋势: 专业化管理、资金使用范围的社会开放、管理信息的逐步公开化、文化项目的绩效管理、资助模式的多元化等。可考虑推动地方“两金”管理部门向独立基金会组织转变,转型后的文化基金会既可以配合国家艺术基金运作,发挥其在地区层面的积极作用; 也可推动地方文化艺术可持续性发展。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和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是可以参考的案例。同时,法国和德国的经验也可以借鉴: 近年来两国虽然受到财政赤字困扰,但其公共文化投资并没有明显降低,其原因是两国很早就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类别广泛、资金来源多样化的公共性质的文化基金会,保障了公共财政对文化事业支持的稳定性。

( 五) 试点艺术机构管理创新改革当前文化艺术机构或组织普遍面临着软件建设的困境。地方政府对文化艺术设施工程建设较为重视,但艺术管理等能力、内容建设方面却多被忽视,这直接导致核心产品内容的匮乏以及艺术公共服务效率的低下。公共财政支持的文化艺术机构往往缺乏“自利”的诱因。譬如机构运营资金全部来自财政,机构没有努力增加收入的动机,甚至担心一旦产生利润,政府会削减财政经费。因此,也就没有积极营销、吸引观众参与、加强教育推广的动力。政府一方需从“财政资助”( arts funding) 的单一资金支持向“艺术支援”( arts support) 这种更为综合性的援助转换,帮助艺术机构获得社会多元支持; 艺术机构一方则需运用多元社会力量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加强艺术推广与地方、社区文化艺术的关联度,提高项目运作的效率,扩大公众在公共艺术项目中的参与度。可考虑试点开展艺术机构、组织公司化管理模式的改革,不改变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属性,政府仍提供不减额的财政资助,但管理上采用公司运营模式运作,设置理事会管理,鼓励从不同渠道筹募经费,在保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免费、高质、高效的前提下,允许部分产品及服务向使用者收取费用,允许寻找社会支援( 驻场、志愿者等合作伙伴) 。

 

编辑: 王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