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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有偿归还”合理但还需“有度”

2018-01-11 13:28 来源:南方网
近些年,围绕“有偿归还”产生的争论一直没有间断。56.5%的受访者认为“有偿归还”有一定正向激励作用,能鼓励归还行为。

近些年,围绕“有偿归还”产生的争论一直没有间断。日前,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2003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81.3%的受访者认为“有偿归还”合理。56.5%的受访者认为“有偿归还”有一定正向激励作用,能鼓励归还行为;43.4%的受访者认为“有偿归还”是更加务实、理性的“拾金不昧”方式。(1月9日《中国青年报》)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道德的角度讲,“无偿归还”当然值得提倡,而“有偿归还”也并非是对“拾金不昧”的亵渎。因为“拾金不昧”的“昧”字是“隐藏”的意思,即据为己有,而“有偿归还”虽然收取一定的报酬,但并没有据为己有,其实也属于“拾金不昧”的范畴。在社会转型期,要求人人坚守“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高标准,相信很多人都会直呼做不到。换言之,仅靠道德的力量要求“无偿归还”,并不完全现实。

从法律的角度讲,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民法通则,对“有偿归还”都有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失主应当向拾得人支出必要费用,如拾得人因保管、归还失物而造成的支出、损失等,应由失主承担和偿还。法律赋予拾得人必要的权利,拾得人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这与倡导“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并不矛盾,而且对在“昧”与“不昧”间的摇摆者具有一定的正面激励效用,同时符合社会转型期人们观念的变化,也体现了时代发展的进步。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我国法律并未明确“有偿归还”的具体标准,拾得人的支出和损失有时难以量化,拾得人和失主在“必要费用”上往往产生分歧。现实中,就不乏有拾得人向失主漫天要价的案例。对此,不少人呼吁,应当从法律层面上明确“有偿”的标准。事实上,一些地方在立法时也充分考虑了这方面的呼声。如广州出台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前,提出“拾主可以自愿将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遗者”,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将私权问题交由法律予以调整,所以最终通过的《规定》对此进行了删除,而保留了“拾遗奖励”规定,即拾获财物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现在来看,当下立法明确“有偿”的标准似乎还有一段路程。笔者认为,凡事都应掌握一个度,过尤而不及,“有偿归还”也如此。在法律没有明确“有偿”标准的情况下,就需遵守社会的默契度和考虑失主的心理承受度,双方进行合理化商量,实现各取所需。否则,向失主漫天要价,不仅是个道德问题,也是个法律问题。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此,就得不偿失了。

编辑: 王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