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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不能行“侵权”之事

2018-01-15 16:34 来源:广西新闻网
《新京报》的这篇原创稿件的确有分量,不仅揭开了河间当地驴肉掺假售假的丑态,而且也为食品安全卫生监管注入了一剂清新剂。

通过第三方数据监测,新京报微信公众号“重案组37号”于2018年1月7日发布的原创稿件《黑作坊用猪肉、马肉、骡子肉炮制大量假驴肉销往北京》,被多家网站、新闻移动端转载,新京报特发出反侵权公告,请侵权网站、新闻移动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与新京报版权部门联系。(1月8日《新京报》)

《新京报》的这篇原创稿件的确有分量,不仅揭开了河间当地驴肉掺假售假的丑态,而且也为食品安全卫生监管注入了一剂清新剂。此篇稿件是记者的辛苦之作,历时半个月,才揭开了“假驴肉”黑幕。而这其中的艰辛与风险,是难以估量的。毕竟,揭开行业丑态必然会触动一部分人的利益。

因为这篇稿件分量够“足”,也赢得了众多媒体的青睐,甚至是纷纷转载,也就足以证明稿件颇受媒体和读者欢迎。但是,即便是转载,也应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比如,新京报反侵权公告第45期显示,有的媒体未经许可侵权转载上述稿件,且标题擅自改动;有的转载时,来源被标注为第三方网站。这些,均侵害了稿件原创者的权益。

类似以上侵权案例早已出现很多。在资讯发达的当下,一些平台投机取巧,未经许可的网络转载,一度成为“行业惯例”。事实上,这种行业惯例是处于违法状态的。比如,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实上,网络转载,一方面,存在着国家网信办曾总结的“六大乱象”:超范围转载,违规裁剪拼接稿件,伪造新闻来源,擅自编译境外报道,违规“洗稿”,违规篡改标题;另一方面,也面临着维权难监管弱的局面。而且,面对转载纠纷,维权者少,成功案例更是屈指可数,对于普通作者而言,为了几十元的稿酬取证维权,更显得力不从心。

网络转载不能行“侵权”之事。关于网络转载,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如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先许可,后使用”更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对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立了规矩。对于转载的媒体而言,转载新闻或其它类的稿件,须遵规行事合法转载,不能投机取巧或者装聋作哑,等着被侵权媒体或个人进行维权。(杨玉龙)

编辑: 王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