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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提高个税起征点更值得关注的其实是它

2018-03-07 17:10 来源:深思网
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工薪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比在65%左右,而美国个人所得税的70%左右来自10%的高收入者。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话音刚落,会场就响起了热烈的掌声,这既表明个税改革触及了民生痛点,也表明人大代表们对未来改革方向的认同与期待。

提及个税改革,人们总是条件反射般地会想到“个税起征点”,因为这是最直观的指标之一。但事实上,正如有学者指出,个税起征点即使上调,也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譬如目前的个税起征点是3500元,假如今天调高到5000元,对于普通工薪阶层来说,每个月只能少交20元。从这个意义上讲,光盯着“个税起征点”还不够,综合税制改革,可能更值得关注。

所谓综合税制,对应的是现行的分类税制。综合税制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个税征缴模式,是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不论其来源均视为一个所得整体,汇总计算后适用统一的宽免和扣除规定,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相较于一刀切的分类税制,综合税制更能体现税赋公平和人性化原则。

举例来说:周先生和王先生是同一个公司同一部门的职员,两人收入相当,缴纳同样数额的个人所得税。周先生除了要供养妻子和两个小孩,还要照顾患病的母亲,生活过得比较节俭;而王先生的妻子收入较高,也不存在赡养老人的压力,所以生活比较富裕。显然,周先生的家庭负担比王先生大得多,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周先生的费用扣除额应该小于王先生。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考虑到这一差异,只是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进行扣除,没有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客观上造成了赋税不公。而综合税制若得以实施,则可以很好的解决类似问题。

这些年来,民间有关改分类税制为综合税制的呼声不绝于耳,早在2014年,深圳就有政协委员建议深圳可以尝试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税政策,一是在个人交纳所得税后,可以对低收入、有孩子的家庭返还全部或部分税,二是可根据深圳目前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因素,增加合理的扣除项目,同时考虑每个家庭收入、负担状况,确定相应的减除费用标准。事实上,类似制度安排在深圳的近邻香港早已有之,譬如一个家庭供养每一名子女可免税数万港币,供养60岁以上的老人也可免税数万港币,此外,个人进修开支、居所贷款利息、认可慈善捐款等项目还可进行一定限额的扣除。

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工薪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比在65%左右,而美国个人所得税的70%左右来自10%的高收入者。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就与个税征收模式的差异有关。个税征收模式的选取同我国的历史和国情紧密相连,改革需要稳步推进,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从眼下的情况来看,一些可喜的变化正在出现。比如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这实际上已经涉及到综合税制中的部分内容,即区分不同纳税主体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征收个税。我们期待这样的好政策能陆续有来,也希望中国个税改革能更多地惠及民生。(彭健)

编辑: 王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