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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生命,救护车需要“快速通行证”

2018-04-13 14:16 来源:青岛日报 
虽说由于国家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导致各地解释出现差异化,但维护救护车执勤的目的应当成为共识。

报载,2006年9月18日,一辆救护车驶入漯周高速公路项城收费站,车上人员同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近日,一段“救护车高速不缴费被拦”的视频在网络热传,救护车上高速缴费问题再度引发议论。(4月9日《新京报》)

救护车担负着救死扶伤的职责,挽救生命关键是时间,如果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无异于放弃生命。因而,一切为救护车让路应当成为社会共识,这理应包括收费站。

当然,要求收费站给救护车让路,并不是说,收费站对救护车不该收费。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对救护车进行免费,收费站可以对救护车进行收费。于是,矛盾出现了,如何实施两者之间的平衡?国外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法国政府明确规定,救护车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虽不免费,但也不必立即缴费,一律实行先放行而事后收费;并且其费用由社保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这样既符合救护车执勤的目的,也不减救护车公益性的本色,更能凸现出收费站的社会道义和仁爱之心,取得双赢的效果。

虽说我国的《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救护车是否免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对规定的6种免费通行的车辆类型中有“抢险救灾车辆”,且把对“抢险救灾车辆”的界定权交给了地方省级政府做出解释。比如,北京、广东、黑龙江等地明确规定,将救护车纳入高速公路免费通行范围内。虽说由于国家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导致各地解释出现差异化,但维护救护车执勤的目的应当成为共识。也就是说,生命至上,在生命面前,理应尽最大努力减少耽误抢救生命的时间,一切为生命安全“开绿灯”。高速公路收费站更要如此。

当然,从长远着想,从救护车的公益属性考虑,有关部门理应出台统一规定,授予救护车执勤时免费通行的权力。毕竟,救护车承载的是生的希望,哪怕能够提前一分钟,让急需救治的病人得到救治,就能挽回生命。所以,抢救生命,救护车需要“快速通行证”。


编辑: 王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