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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空间布局中被害人坐席的设立

2018-06-11 10:57 来源:深圳特区报
法庭空间上的每一个角色,都有着自己的独立“剧本”,一旦角色混淆,正义的输出就会大打折扣。法庭空间上的每一个角色,都有着自己的独立“剧本”。

法庭具有独特的外观、结构、程序、规则和象征意义,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空间。在这里,输入纠纷,输出正义。法庭空间上的每一个角色,都有着自己的独立“剧本”,一旦角色混淆,正义的输出就会大打折扣。

法庭,是法律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持的小规模交互作用的场景。在学者舒国滢看来,一旦进入法庭空间这一司法剧场,每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选择各自的“座位”,完成自己的演出。这一观点,得到了程序法学者的普遍认同。那么,刑事被害人应该坐在哪里呢?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好回答。1985年之前,从当时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刑事案件很多审判是在城市的广场、厂矿的礼堂、农村的坪坝举行的,室内法庭很多时候都派不上用场。1985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联合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针对法庭空间布局的规范文件,但是其中并没有涉及被害人的坐席安排,甚至连“被害人”三个字都没有提及。这种情形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被害人法律地位的不重视导致的。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被害人被确立为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大为提升。随后,中央政法委在《关于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被害人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置于公诉人席右侧。这是对被害人独立法律地位的一种空间保障。扩大开来说,在法庭空间中自己的坐席是否存在,以及坐席如何摆设,是诉讼参与人诉讼地位的角色标志。被害人坐席的设立,就是强化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外在彰显。

法庭空间中,各类角色之间存在严格的界限,不能角色混同,更不能角色互换。但尴尬的是,被害人坐席在2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力的保证。常见的情形,一是让被害人坐在旁听席上,只有公诉人举证时才出庭;二是坐在证人席位上,把被害人作为一般的证人对待;三是和公诉人联席而坐,这种情形在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时尤为常见。其实,这三种情形都是对被害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剥夺。第一、被告人在法庭上有独立的席位,而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方,没有独立的位置而是坐在旁听席上,不符合诉讼平等的要求;第二、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有着证人的特征,被害人陈述是法定证据的种类之一,但被害人更是独立的当事人,他们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独立的诉讼目的,自然应该有独立的坐席;第三,联席而坐往往把被害人附属于公诉人,这既是对被害人独立地位的剥夺,也在空间中将控方“合二为一”,形成了对辩护方的巨大压力。

从学理上来说,刑事庭审是一个等腰三角形的结构--法官居中独立审判,控辩双方位居两边平等对抗。然而,公诉机关凭借国家权力和国家资源,往往在诉讼中会对被告方形成很大的压力优势。此时,如果被害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与公诉人再联席而坐,甚至在庭审过程中窃窃私语,不停交换控诉策略,形成利益同盟,无疑会更加打破庭审过程中的均衡感,实施对辩护人的更大挤压。因此,这种的联席而作,无疑会对诉辩平等的庭审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法庭秩序,产生不可忽视的巨大破坏力。

法庭具有独特的外观、结构、程序、规则和象征意义,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空间。在这里,输入纠纷,输出正义。法庭空间上的每一个角色,都有着自己的独立“剧本”,一旦角色混淆,正义的输出就会大打折扣。司法的剧场化本质上是一种成本昂贵的司法活动方式。进而,为了保证正义的生产,建议被害人的席位应当予以独立设置,可以与公诉人席同侧,但是两者必须分开,中间必须要留出适当的间距。另外,若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直接适用此席位,不必再单独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位。

进一步来说,被告人席位也可以考虑到设置在辩护人席的左下方位置,也即辩护人席的左侧,两者分开,中间留出间距。考虑到某些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还可以设立围栏,或使用戒具。这样的话,不仅有利于被告人为自己辩护,及时与律师沟通,消除庭审“有罪推定”的色彩,而且也能够加强辩方的合力,弥补庭审的控辩失衡,让等腰三角形真正的平等起来。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编辑: 王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