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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与北美殖民地的征税权之争

2018-07-24 09:59 来源:深圳特区报
税收和代表是不能分开的,这个立场是建立在自然法之上的。

税收和代表是不能分开的,这个立场是建立在自然法之上的。它本身就是永恒的自然法,因为属于一个人的东西,绝对是属于他的,没有人拥有不经过其同意就拿走的权利。

美国的独立,源自英国在北美殖民地的税收政策。独立战争之前,围绕在北美殖民地的征税权,英国和北美殖民地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英国向北美殖民地征税一向还算谨慎,但七年战争后发生变化。1764年制定《糖税法》,1765年《印花税法》,1767年又制定《汤森税法》。早些时候,美洲殖民地大致认为英国有权为管制贸易而在殖民地征收关税,但内部税则必须由殖民地议会批准才能征收。糖税属于关税,而印花税属于内部税,所以,糖税受到的反抗和争议较小,而印花税则受到激烈的反对。随着争论的深入,无论英国还是美洲,都不再区分关税和内部税,殖民地坚持“无代表不纳税”,而英国则坚持“实质性代表权”。

《糖税法》出台后,弗吉尼亚的抗议书就直接提出:按照英国的自由的根本要求,征税法案由殖民地居民自己选择的代表来制定。《印刷税法》出台后,殖民地继续提出,根据英国的宪法,税收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因而只有民众代表参加的议会,才有征税的权利。但英国议会中没有殖民地的代表,所以没有向北美居民征税的合法权力。

英国政府坚持帝国议会有向殖民地征税的正当权力,因为殖民地虽然在议会没有代表,但他们的利益仍然得到了“实质性的代表”。乔治·格伦维尔的内阁财政秘书托马斯·惠特利出版了一本小册子,强调不能对代表权做狭隘的理解。他认为,一个议员并非是选举他的那群选民的代表,而是整个大不列颠平民的代表,在这种意义上,所有大不列颠的国民都在议会得到实质性的代表,因而,帝国议会完全有权向殖民地征税。

这种“实质性代表权”的观点,得到英国朝野许多人士的赞同。英国议会下议院索姆·詹宁斯进一步申述了“实质性代表权”的理论。他说,所谓必须经本人或自己所选举的代表同意方可征税的说法,是完全不对的。在英国许多地方,如曼彻斯特和伯明翰等富裕和繁荣的商业城市,在议会根本没有席位,难道他们就不是英国人?难道他们就没有被征税?他还警告说,殖民地不过是特许状所创设的法人社员,没有更多的理由来摆脱议会主权的制约。

殖民地人士针锋相对批驳了“实质性代表权”的理论,杜拉尼说,英国的选民和非选民之间联系密切,休戚与共,因而非选民的利益可以通过选民及其选举的议员而得到代表。但北美居民和英国的选民之间不存在密切的联系,前者所受压迫再多,也不会引起后者的警觉或同情,甚至某种极端损害美洲居民利益的法案,可能在英国大受欢迎。因而英国选民及其选举的议员也不可能代表北美居民,平民院无权处置北美居民的财产。殖民地媒体的文章发问道:“他(指英国议员)了解我们吗?不。我们了解他吗?不。我们能对他的行为加以任何限制吗?不。他非得有保护我们的自由和财产的义务和兴趣吗?不。他熟悉我们的情况、处境、需要之类的东西吗?不。那么,我们还能从他那里期望得到什么呢?除了没有止境的税收之外,什么也没有”。一篇题为“一个普通农夫的信札”的文章诘问道,“如果实质性代表权”的说法能够成立,那么,全体英国人民就可以用任何一个选区的成员来代表。可是,何以苏格兰与英国合并后,还要向议会派代表呢?同一个国家内部有些人有选举558名成员在议会代表他们,而另一些人则无权选举一个代表,这两者之间难道没有差别吗?

实际上,在英国政府内部,也有人不同意“实质性代表权”理论。威廉·皮特说,如果北美居民在下议院得到实质性的代表,那么,谁在下议院代表那些美利坚人呢?难道是由英国某郡的某位骑士来代表的吗?力促废除印花税法的卡姆登爵士认为,税收与代表是英国宪法的核心,他说:“税收和代表是不能分开的,这个立场是建立在自然法之上的。它本身就是永恒的自然法,因为属于一个人的东西,绝对是属于他的,没有人拥有不经过其同意就拿走的权利。这种同意或者由他自己来表达,或者他的代表来表达”。

英国废除了《印花税法》,却又附带了一个《公告法》,强调殖民地必须服从和依赖英王和英国议会,议会过去、现在和未来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制定和管理制约殖民地的法令,暗含着英国议会有权征税的内容。不久,英国果然又出台《汤森税法》。《汤森税法》同样受到美洲的抵抗,旋即也被废除,却又保留了其中的一项茶税。保留茶税,或许仍然是在宣示英国向殖民地的征税权。而殖民地也意识到,由于茶税的存在,“我们不能认为议会有权向我们征税的原则已经被放弃”。茶税这个尾巴,终于成为北美独立运动的导火索,有关征税权的争论最终演变成为战争。(作者系财税作者)


编辑: 陈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