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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有待进一步完善

2018-08-07 09:39 来源:深圳特区报
高累进税制违背同工同酬原则,扭曲相对净报酬结构,打击工作积极性,容易造成一种“奖懒罚勤”的体制,也容易造成“劣币驱逐良币”,也就是工作能力差者安于现状,工作能力强者减量逃避部分工作。

提要:


高累进税制违背同工同酬原则,扭曲相对净报酬结构,打击工作积极性,容易造成一种“奖懒罚勤”的体制,也容易造成“劣币驱逐良币”,也就是工作能力差者安于现状,工作能力强者减量逃避部分工作。


大多数人不愿意自己承担过多的税负,这是由人性的自利方面决定的。我曾在中国人民大学和一个杭州经济思想夏令营中就个人对缴纳个税的态度进行了简单调查实验。合计30名参会人员接受调查。结果发现,假设个人收入在10万元至30万元,多数人最多愿意缴纳占其个人收入10%或15%的税收,5个人一分钱也不愿意缴纳,余下只有3个人愿意承担20%或以上的税收。确实,征税的基础是纳税人的同意。不过,由于我们一出门就要使用马路,还有人无时无刻在守卫疆域,如果是低税模式,很多纳税人也就勉强同意了。


与此对照,大多数人希望别人承担更多的税负,而不是自己。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确定工薪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45%,奉行纳税能力原则。工薪所得的高累进税制违背了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古训。很多国人错误地认为,收入越多,纳税能力就越强,纳税就应越多,就越应适用高累进税率。但是,按照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一书中的观点,这种纳税能力原则很容易违背了更为根本的、被公认的经济公正原则,亦即同工同酬原则。


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哈耶克在《自由宪章》里进一步推导出另一项重要原则,那就是不扭曲相对净报酬结构的原则。根据该项原则,在征税之后,相较于征税之前,每项计酬工作之间形成的相对净报酬结构不应该发生扭曲。这里的每件计酬工作比如是指律师的每一场收费官司,不是指一个人的年收入。而且,这里不是单指一个人的所有各项计酬工作,而是指所有人的所有各项计酬工作。我国这样的高累进税会大大改变各项计酬工作的相对净报酬结构。不能说这个人工作能干,完成的工作件数多,累计的所得较多,就应该加征很高的税收,这会导致各项工作之间的净报酬结构相对于税前发生严重扭曲。我们可以用这样一个例子来理解哈耶克的观点:一个勤勉能干的律师一个月获得10笔5000元的报酬,一个懒惰平庸的律师一个月获得2笔5000元的报酬,如果对于两者适用比例税率,即相同的单一税率,比如20%,那么税后的相对净报酬结构不发生变化;但如果采取高累进税制,外加按年合并计算收入,那么可能导致在税后出现严重的相对净报酬结构扭曲:前一个律师年收入60万元,如果适用的综合税率为30%,那么他纳税18万元,税后年收入为42万元,每笔税后净报酬为3500元; 后一位律师合计年收入12万元,如果适用的综合税率为15%,那么他纳税1.8万元,税后年收入为10.2万元,每笔税后净报酬为4250元,高于前者。


同工同酬原则也意味着“不同工即不同酬”的原则。后一原则也容易受到高累进税制的破坏。我们仍然举例来说明。一个名牌医院外科大夫每个月的薪水为10000元,一年下来收入12万元;一个机关单位司机每个月的工资为5000元,一年下来收入6万元。如果采用比例税率,比如20%,那么外科大夫和司机在税后的相对净报酬结构不会发生变化。但如果采用高累进税制并按年合并计算收入,对12万元收入适用的综合税率为55%,而对6万元年收入适用的综合税率为10%,那么外科大夫纳税6.6万元,征税后外科大夫的年净收入为5.4万元,每月4500元;司机纳税6000元,税后年收入净额也为5.4万元,每月工资也为4500元。这就大大扭曲了相对净报酬结构。


高累进税制违背同工同酬原则,扭曲相对净报酬结构,打击工作积极性,容易造成一种“奖懒罚勤”的体制,也容易造成“劣币驱逐良币”,也就是工作能力差者安于现状,工作能力强者减量逃避部分工作。这也容易造成高收入群体寻求逃税和避税,让其部分收入不以自身的个人所得的形式出现。这也是为什么高累进度的所得税制度最终不能如愿以偿地收获大量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原因。法国总统奥朗德2012年推出针对年收入100万欧元以上人士征以75%的超级富人税,为期2年。在实施这项税收政策的两年间,法国的足球俱乐部因此罢工抗议,著名演员大鼻子情圣德帕迪约也因此落户俄罗斯。据报道,还有其他富人用更隐蔽的办法“出逃”。一些高收入者去了卢森堡或者英国,但大部分人与所在公司达成协议,在税法实施的两年期间减薪,并在之后寻求解决办法。其实法国的这些政策增加不了多少个人所得税。据当时法国财政部预测,这些在2013年及2014年对高收入人群征收的超级富人税或将在2014年及2015年给法国政府带去2.6亿欧元的个税收入。


采取单一税率的比例税制或者较低累进的税制有助于维护同工同酬原则,同时不扭曲或者少扭曲相对净报酬结构,维持较高的工作积极性。这里的比例税制其实也是单一税制,也就是有人所言的“平税”。而且让人惊奇的是,这样一种低税模式很可能导致更多的个税收入,或非更少。如果对个税适用一种较低的单一税率,那么经济主体就没有必要把自己的经济活动转入影子经济,以逃避政府监管并且偷逃税收或者避税。比如说保加利亚个人所得税和经营所得税均为10%,保加利亚转变为单一税率税制之后,原来两税口径的税收总额不仅没有因税率大幅下降而下降,反而大幅上升。在低税模式下,逃避税变得没有必要,多此一举。


哈耶克强调应该遵循同工同酬原则和不扭曲相对净报酬结构的原则意义重大,我们从这两大原则还可以做出进一步的推论:高累进税外加按全年合并申报个人收入,这种组合对个人产权的“掠夺”就会更大,因为合并后的个人收入更容易进入更高收入的档次,从而适用更高档次的税率;如果是低累进税或者比例税,那么全年合并申报个人收入与不合并申报在税率适用上差别不大,从而倾向于更能保护个人产权。合并申报给税制和计税带来更大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会大大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所有这些负面因素均值得关注和纠正。可能反而是当前按照每笔报酬申报纳税的制度反而更为合理。而且在信息化时代,这种纳税更为便捷,成本较低。因此,现在正在进行中的税改还有很大改善的空间。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农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