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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是犯罪,不是民事纠纷

2018-08-21 08:28 来源:深圳特区报
最高法院日前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要求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同时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

引子:


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最高法院日前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要求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同时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赵 鑫


■ 嘉 宾: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张敬伟(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左德起(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套路贷”猖獗的根本原因是暴利驱动,整治“套路贷”,难在法律适用,监管无从下手


主持人:“套路贷”为何如此猖獗?整治“套路贷”的难点在哪?


李长安:“套路贷”在我国屡禁不止,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违法犯罪组织故意设计陷阱,坑害借贷人权益的问题;也有部分借贷者缺乏基本辨识能力,或者贪图利益和虚荣使然;另外政府部门监管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严重,也是导致“套路贷”猖獗的原因之一。整治“套路贷”存在不少难点,最大的问题是违法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灵活性。


张敬伟:正常的贷款供给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套路贷”就会趁虚而入。如果金融机构和民间贷款能够提供更好的信贷产品,“套路贷”自然没有市场。“套路贷”猖獗的根本原因是暴利驱动,“套路贷”曝出的案例表明,一旦涉入“套路贷”,就容易掉进难以清偿债务的旋涡。这种缺乏监管约束的畸形暴利模式,是“套路贷”野蛮生长的主因。整治“套路贷”,难在法律适用,监管无从下手。“套路贷”通过各种套路,使其变成了程序合法的民间借贷,在现有制度短板和法治缺失之下,“套路贷”已经“洗白”,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很难找到“套路贷”污点的突破口。


左德起:“套路贷”为何如此猖獗,在于当今社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套路贷”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寻找犯罪目标提供便利。整治“套路贷”的难点在于“套路贷”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联网宣传,容易寻找、吸引被害人“入套”,且无法预判出借人是否为“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难以从根源进行整治,另外“套路贷”牵涉人群广、利益链条复杂,呈现出跨地区、跨行业、交叉传染等现象,主动监管跟不上,难以从源头杜绝。


必须明确,“套路贷”是犯罪,不是民事纠纷。《通知》的这一要求体现了司法部门对“套路贷”的警觉,堵住了“套路贷”利用民事纠纷起诉的漏洞


主持人:《通知》强调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您如何看待这一要求?如何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


李长安:《通知》中的这条要求,本质上强调了要正确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许多非法的民间借贷公司往往会以特定员工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这样借款合同在形式上就变成了自然人之间的普通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刻意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被伪装成了“民间借贷纠纷”。通常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主要证据是借条。一旦司法系统发现其中存在欺诈线索,那就不能以民间借贷纠纷来处理,将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行为予以揭露和精准打击。


张敬伟:必须明确,“套路贷”是犯罪,不是民事纠纷。《通知》的这一要求体现了司法部门对“套路贷”的警觉,堵住了“套路贷”利用民事纠纷起诉的漏洞。交给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意味着进入刑事程序,能够更好地进行深挖细查。民间借贷不会通过“趁火打劫”、“金蝉脱壳”和“拆东补西”等套路,让借款者踏入还债的雷区。此外,“套路贷”一般属于公司化运作,具有组织化、智能化犯罪的特点。而民间借贷具有零散化个人化的特点,有时具有熟人介绍的特点。


左德起:这一要求显示了国家整治和根除“套路贷”的决心,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套路贷”的被害人往往是法律知识淡薄的人,其陷于“套路”后往往不知所措,在“套路贷”犯罪分子的威逼下不敢报案。因此强调由人民法院依照审判职权进行必要审查,在发现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嫌犯罪、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可依职权主动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案件线索和材料,有利于对“套路贷”进行打击整治,进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行使上述职权时,要明确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判断出借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贷行为是否是诈骗的手段,需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判断借贷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从严把握法定利息范围。


《通知》的最大亮点是清楚地界定了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等非法贷款的区别以及处理措施


主持人:《通知》对整治“套路贷”有哪些影响?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


李长安:《通知》对整治“套路贷”提出了切实可行的举措,针对性较强,这对于遏制“套路贷”的进一步蔓延,具有积极的作用。《通知》的最大亮点是清楚地界定了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等非法贷款的区别以及处理措施。其中包括借贷目的不同,利率标准的不同等。对于准确执法、资金需求人借贷,具有指导和警示作用。


张敬伟:《通知》的影响首先是严守24%的法定利率红线,让“套路贷”失去了获取畸形暴利的途径。其次是《通知》对“套路贷”有针对性地“说不”,如借条不写明利息视为无息、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不算本金等。从各地出台的地方法规,到最高法的《通知》,可以形成整治“套路贷”的法制体系和法治途径。在此基础上,完善信贷市场,增加信贷供给,以良币驱逐劣币也是应有之义。


左德起:《通知》显示了国家打击整治套路贷的决心,对“套路贷”犯罪分子能够起到震慑和打击作用,让人民群众认清“套路贷”的本质,加强了人民群众对于“套路贷”的防范。同时,也营造了健康的金融环境。《通知》还强调了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探索审判机制创新,加强联动效应,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良好风气。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