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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减税、简税与监税

2018-08-21 08:32 来源:深圳特区报
唯有紧扣“减税”、“简税”、“监税”三大税制改革的重点目标,并实现三者的共同改进与突破,或能逐步建构优良税制,最大限度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最终满足每个国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提要:


唯有紧扣“减税”、“简税”、“监税”三大税制改革的重点目标,并实现三者的共同改进与突破,或能逐步建构优良税制,最大限度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最终满足每个国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不论国内外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也不论现实的税收治理处于哪个位阶,就税收在文明进程中的基础与枢纽地位和作用而言,始终紧扣“减税、简税与监税”三大重点目标创新优化现行税制,毋庸置疑,都是一种客观理性的选择。


第一,“减税”既意味着纳税人税负的总体降低,也意味着税收收入减少,相应地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也会减少。这个道理,在税收政治学者玛格丽特·利瓦伊看来,岁入增强“使他们能够精心建立国家机构,将更多的民众纳入这些机构的治理范围之内,并增加国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减税顺应纳税人的自利本性,意味着纳税人财务自由的扩大,创获财富原动力的增加,以及福祉总量的增加。


减税可以给予财富创获者——纳税人更多的财产与经济自由,以便可持续地激发这个群体创获财富的首创精神与原动力,特别是他们的创造性潜能。事实上,减税举措对经济社会繁荣与发展促进之积极效应,既有“拉费曲线原理”的理论支持,也有古今中外经济发展成果的实践佐证。


第二,“简税”不仅意味着税率级次、税种、税目、税收征管环节等的减少和简化,更意味着税制税法体系的结构性优化。具体说,“简税”不仅包括税负的轻重调节,直接税与间接税比重的调整,更在于基本税收伦理关系,特别的是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公正平等理顺,纳税人权利主体地位的回归与巩固。“大道至简”,即税制税法体系的结构性优化,要求税制与税法越来越简洁,越来越有助于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增加,美好生活需求的满足。而且这样的税制税法体系,一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符合自由、法治、民主、公正、平等、诚信等道德原则。


凡优良税制,一定是政府征税,征多少税,在哪个环节征税,以及如何用税等重大涉税权力,都由全体国民执掌。而且,唯有这样的税制,才是正视纳税人权利的税制,也是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和用税的税制,是文明的税制。这样的税制,凡征税不仅是法定,更是法治,是全面彻底理顺了征税人、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别是征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基本权利能完全平等分配和交换,非基本权利与义务能按比例平等分配和交换的税制。自然征纳互信,成本最低。一句话,“简税”即优税,就是通过建立优良文明的税制税法体系,促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增进,美好生活的实现。


毋庸讳言,当前税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重税制具体目的导向,轻终极目的导向;重税制征税人主导价值,轻纳税人主导价值;重法定,轻法治;重纳税人义务的“税负”,轻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分配与交换;重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比例平等交换,轻二者完全平等交换;重税收的“应收尽收”,轻税收“限度”原则的运用等等。


因此,要彻底弥补上述薄弱环节,唯有建立优良税制一途。


第三,“监税”就是“监督税收”,核心是监督税权的合意性,遏制约束税权的滥用与寻租本性。阿克顿勋爵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税权亦是如此,如不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会导致税权的滥用和寻租,引发税收腐败,加剧税收治理的失败,消减而不是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


其实,“监税”之重要和必要还在于,税权合意性及其监督约束的有效性,是决定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公正平等的充要条件,直接关系税制结构的合理性以及基础的坚实与否,关系税制终极目的的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


如果要问当前税制需要改进的地方就是,税权合意性的不足,“闭环式”“监税”机制的乏力,要全面应对这些挑战,跨过这些障碍,必须仰赖整个社会治理基础的现代化转型,特别是民主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备与完善。


其实,中国税制改革要实现较大的突破,发挥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作用,“减税”旨在治标,因为减税不是税制改革的全部和根本;“简税”旨在治本,因为唯有敬畏遵从税收大道文明的税制,也就是符合法治平等、民主公正、透明诚信等道德价值的税制,才可能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促进每个国民美好生活的实现。


就税制优劣的根本而言,也就是征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体系的公正平等性而言,税权合意性及其监督制约的有效性才是重中之重。正如亚当·斯密所言:“社会存在的基础与其说是仁慈,毋宁说是公正。没有仁慈,社会固然处于一种令人不快的状态,却仍然能够存在;但是,不公正的盛行则必定使社会完全崩溃。”税制税法公正同样如此。


总之,唯有紧扣“减税”、“简税”、“监税”三大税制改革的重点目标,并实现三者的共同改进与突破,或能逐步建构优良税制,最大限度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最终满足每个国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者系财税学者)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