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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轻视法的规范作用

2018-09-04 14:22 来源:深圳特区报
法不强人所难,在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时,防卫人不可能完全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完美把握防卫限度。

法不强人所难,在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时,防卫人不可能完全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完美把握防卫限度。应设身处地站在防卫人的角度对其行为进行评价,毕竟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近日“昆山于海明案”引起社会热议,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决定撤销刑事立案。

该案件的发生,再度引起人们对正当防卫的热议,舆论的争议焦点在于监控视频中的白衣男子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属于防卫过当,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而部分法律人认为属于防卫过当。笔者基于网上流传的监控视频,倾向于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的观点。而防卫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本质上在于评价者对防卫限度的把握,然而这个“度”并不好把握。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

刑法对正当防卫进行了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2、防卫者具有防卫意识;3、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虽然《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特殊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司法实务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较为严谨。“昆山于海明案”发生后,一篇名为“100起刑事案件告诉你,正当防卫还得靠跑”的文章也随之广泛流传,该文章的作者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不少人会得出与该文章作者相似的结论:遇到不法侵害行为,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就是跑。不仅评价者对防卫限度不好把握,防卫人在防卫时的行为限度更不好把握。

人们通过现行法律和生效判决,对自己在遇到不法侵害行为时应如何行为进行预测,这就是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该案的处理结果将会产生法的教育和预测作用。通过法的实施,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若该案件认定于海明属于防卫过当,将对人们日后面对不法侵害时的行为产生消极影响,日后人们遇到不法侵害行为时,会怠于进行防卫而更多的考虑如何逃跑、躲避,这不利于社会稳定。不能轻视法的规范作用,“南京彭宇案”一度让乐于助人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产生负面效应。

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这个“度”如何把握是一个难点,长期以来,在评价防卫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特别是产生不法侵害人死亡结果时,司法实务中一直持保守的态度。当中既有受到“人死为大”传统观念的影响,也与机械地适用法律、对防卫人提出过高要求有关。法不强人所难,在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时,防卫人不可能完全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完美把握防卫限度。应设身处地站在防卫人的角度对其行为进行评价,毕竟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正当防卫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结合目前国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代背景,该案的处理结果既符合国家政策,又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正当防卫条文的适用将对人们产生积极的规范作用,彰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和理念,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 陈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