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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咚快评| 强奸罪也能“冰释前嫌”,这个检察院太荒唐!

2018-09-26 11:28 来源:南方网
日前,河南鲁山县检察院发布《鲁山一初中生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引起轩然大波。翻开《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日前,河南鲁山县检察院发布《鲁山一初中生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引起轩然大波。

该文写道,16岁男孩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检察官“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让双方父母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得以回校。

9月25日,河南省检察院回应称,此前“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考虑启动问责程序。相关人员特别强调,这里所说的“释法说理不充分”,主要是指宣传过程中用词不当,使用了“握手言和”“冰释前嫌”等词语。言下之意,是表达错误,法理依据没错。

真不知“释”的是哪门子“法”?“说”的哪门子“理”?

翻开《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但是且慢,有适用条件——“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罪案和除渎职以外的过失犯罪案之两类公诉案件”。也就是说,强奸和杀人系重罪,不适用。

另一方面,即便刑事和解成立,也只是从宽处理的依据,不是无罪的理由。虽然该案还在审查起诉中,但是把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有争议。因为取保候审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犯罪较轻,例如盗窃等,强奸罪显然不可同等而论。

显然,这可不仅仅是用词不当,而是涉及到了法理不明。更进一步的,有可能会造成正义不彰。

官方的初衷和动机是好的,也值得理解,但是保护未成年人不能以牺牲正义为代价。人们常说,对罪犯的宽容就是对被害人的残忍。先考虑被害人权益,再考虑罪犯权益,这是应有的顺序。在这里,笔者想问的是,对罪犯的保护是不是太周到、太全面了?是不是有点本末倒置了?

同时也要看到,法律最起码的功能,是惩罚罪犯、令其不敢再犯。教育挽救、免于惩戒固然美好,但是落到实践上,就容易让未成年人犯罪没有成本。现在,一些未成年人以不用负刑责为由,主动去寻衅滋事,其实是“保护过头”的恶果。

如果强奸杀人都不用坐牢,这会释放出什么信号?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