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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法,让公共治理不再停留在一事一议的层面

2018-11-13 09:42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11月11日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公布《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开始为期半个月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1月11日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公布《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开始为期半个月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于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监督管理等环节作出了全流程规范。如疫苗质控达不到要求的公司将予以退市;受种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等等。

在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余音未了”的背景下,疫苗管理法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这无疑形成了一种治理上的呼应。严格说,疫苗管理法草案中的诸多内容,并不完全是新增条款,而更多是将原有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的疫苗管理规定进行了统筹整合,由此形成一部专门的疫苗管理法规。这在提升法律层级的同时,也利于疫苗监管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

为疫苗管理专门立法,对应着疫苗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更是因为现实中疫苗领域的失范现象多发,确实需要有更强的管理资源投入。如这次草案中的一些条款,像强化疫苗上市后研究管理,编造生产记录等严重违法行为将被责令停产,确保接种登记信息准确、可追溯等等,都能从长春长生疫苗安全事件中找到“出处”。就此而言,立法的现实纠偏意义显而易见。

保障立法对现实的反应能力很重要,但是也得看到,在疫苗问题上,长春长生只是诸多乱象的“集大成者”,其中很多问题,在以往的疫苗安全事件中都有不同程度的暴露。那么,肯定立法对于典型案例作出及时响应的同时,也不得不让人深思,如果相关问题早一点得到正视和根治,或许就不至于让一家问题重重的疫苗生产企业一步步做大,直到发展到积重难返的地步才获得足够的公共性应对。

科学治理,不仅表现在事后能够“吃一堑长一智”,更体现在可以防患于未然,“不以事小而不管”的自我净化能力。无论是药品还是食品领域,从疫苗到奶粉,相关安全教训不可谓少。但很多问题还是往往等到憋出“大问题”才能获得全方位的应对,这仍是一种事后堵漏,也是一种成本过高的治理路径。理想状况下,对于那些与公共利益关切极大,容易引发系统性公共风险的行业,从立法到执法就应该提前筑坝,夯实安全底线。

在食药这类关系到民众基础性安全感的领域,很多管理经验其实是共通的,单个事件暴露的管理漏洞,也往往指向整个行业。这些都要求,在事后的教训总结和应对上,也应是系统性的、全链条式的,要能起到出一个窟窿堵十个窟窿的效果。如这次长春长生的问题能够被发现,最初就是源自飞行检查。那么,这样的检查制度,能不能在食药行业得到更多的运用乃至普及?

事实上,这些年大部制改革的方向也体现了“共抓共管”的思维。如2013年,国家整合有关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职责,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完成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集中统一;而最新一轮的机构改革更进一步,整合原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和职能,组建新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这种机构改革方向,其实为相近行业的管理,打通行政壁垒,实现教训、经验的共享,做到举一反三,提供了现实条件。

可以说,无论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还是呼应管理机构改革的初衷,公共治理都不能再停留在过去“一事一议”和“追着补漏”、疲于应付的层面,而更应多一点预见性和提前做功课的行动力。事前多治未病,事中多协同管理,事后多全盘式的反思和纠偏,公共治理的效率、公共安全感的保障,才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任然)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