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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扩围认定让打击猥亵儿童犯罪更有力

2018-11-20 09:20 来源:东方网
11月18日上午,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最高检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

11月18日上午,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最高检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该批指导案例分别是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骆某猥亵儿童案以及于某虐待案。其中骆某猥亵儿童案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11月18日新京报)

所谓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由此可见,除了满足主体、主观要件方面,在客体方面只要是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形成伤害;而在客观要件方面,只要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行为,就可认定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换句话说,由于过去网络不存在、或不发达,在认定猥亵儿童罪的客观要件方面时,把认定范围限定在实施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线下实体行为上,是符合实际状况和打击犯罪需要的。但现在,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犯罪手段的隐蔽化、网络虚拟化,除却以往这些线下的实体直接接触儿童身体方式,会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形成伤害外,通过一定手段和网络媒介也一样可以起到以往直接身体接触等伤害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目的。

而就现有法律规定看,这种通过网络等手段伤害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方式,在理论上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并不存在障碍。一方面,就猥亵儿童罪的客观要件等来看,虽然以往根据当时实际情况明确了相关的直接身体等猥亵方式,但并没有排除网络等非身体直接接触的猥亵方式,而且预留了空间;另一方面,从客体上看,只要造成了对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伤害,就满足了认定的一个要件。

法律原理是一方面,但实际法律实践则是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由于司法实践打击猥亵儿童罪多是对实际直接在接触身体的儿童猥亵行为进行犯罪认定,但对利用一定网络方式和非直接身体接触方式伤害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缺乏及时的明确司法解释和实践等,使得这一块的司法打击猥亵儿童罪处于一定空白,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缺乏应有的打击力和保护力。

此次,最高法通过公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把通过各种威胁手段强迫儿童网络裸替直播等非直接身体接触形式认定为儿童猥亵罪,无疑就是与时俱进把网络时代的猥亵儿童犯罪方式的新变种及时纳入到认定犯罪打击的范畴,无疑对基层以后此类案件执行的一个示范,不但是对具体受害儿童的及时和全面保护,也使得原有的儿童猥亵罪打击范围大大扩围,无形中提升了猥亵儿童罪的社会打击威力和保护力,是我国法治与时俱进的又一次细节完善。

保护儿童权益人人有责,打击猥亵儿童犯罪司法在不断前行。期待在这一案例的示范下,我们下一步的儿童权益维护更有力,打击猥亵儿童犯罪更及时,不再因司法规定和范例的缺失,而使通过网络直播等非接触身体式的儿童猥亵人和事逍遥法外。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