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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史上征收消费税引发的穷人赋税之辩

2018-11-27 09:51 来源:深圳特区报
提要:十七世纪末,穷人应该纳税已经成为众口一辞的老生常谈,就连那些反对向穷人征税的人,也无法对此提出直接异议。

■梁发芾

提要:十七世纪末,穷人应该纳税已经成为众口一辞的老生常谈,就连那些反对向穷人征税的人,也无法对此提出直接异议。十七世纪接受穷人必须纳税观点的盛行,是当时消费税能够得到批准的重要原因。

英国革命时期,议会从荷兰引入消费税,先后对啤酒、麦芽酒、苹果酒、梨酒、肥皂、织物、肉类、帽子、淀粉和铜等征税。因为消费税最终是由终端消费者负担的,所以,引发了向穷人征税的议论。

英国十三四世纪,穷人缴纳动产税,十六世纪时穷人缴纳补助金。但从十六世纪中期到1640年,穷人基本上免除了纳税义务。是否向穷人征税并无一定之规。此时的政治理论认为,不同的阶级在国家承担着不同的功能,穷人无非是通过劳动和战斗为国效力,并无纳税义务。在英国革命时期开征的消费税的重要特点,就是让穷人定期地纳税。与传统的税收相比,让穷人定期纳税是消费税突出的特点。

穷人应该纳税的观点,主要来自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这种思想影响下形成赋税交换说或利益说,当时有影响的知识分子都支持这种学说。英国革命时期尚健在的社会契约论者霍布斯认为,在国家成立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为了保卫自己必须依靠自己的宝剑,但国家产生后,原来自由人民将自己的自然权利让位给主权者,国家取代人民进行防卫,一旦爆发战争,人民仍得以从事生产劳动作为人民生产劳动保护者的主权,正是靠人民勤奋劳动缴纳的赋税维持的。“人民为公共事业缴纳税款,无非是换取和平而付出的代价”。霍布斯强调赋税平均负担,使各人承受的负担与其从国家那里享受到的利益成比例。霍布斯从赋税利益的立场,主张实行国内消费税。比霍布斯晚一些的洛克也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责就在于保护私人财产,为此“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同时期著名财政学家威廉·配第也认为,所有人都应根据他们从公共和平中受益而纳税。另一位思想家谢里丹说,所有人,包括最伟大的和最卑鄙的,同样关心共同的安全,应该根据他们各自的财富和享受的利益,按相等的比例承担责任。所以,十七世纪末,穷人应该纳税已经成为众口一辞的老生常谈,就连那些反对向穷人征税的人,也无法对此提出直接异议。十七世纪接受穷人必须纳税观点的盛行,是当时消费税能够得到批准的重要原因。

虽然当时英国主流思想认为消费税最公平合理,人人普遍负担,很少强制,穷人负担很轻,最符合从赋税利益学说(即从国家多受益则多纳税,少受益则少纳税)。但这其实是美丽而天真的想象,与事实并不符合。当时英国实行的消费税是针对特定商品如酒类、肥皂、织物、肉类、帽子、淀粉和铜等。这些特定商品主要是人们须臾不可离开的生活必需品。而生活必需品不但富人要消费,穷人同样要消费,穷人的负担并不比富人低,比如人们熟知的食盐,穷人和富人的消费量是一样的。

基于对这种实际情况的洞见和感受,人们已经开始呼吁对生活必需品实行轻税或免税,以照顾穷人生活。1647年,支持消费税的小册子《平等的标准》的作者写道:“对人类生活的必须要素,如面包、肉、盐、啤酒等要小心谨慎。国家所有的征税中,都应该把重点放在多余的物品上而不是人们赖以生存的食物上,否则为生计而打拼的劳动者就悲哀了”。1650年,伦敦肥皂制造商反对肥皂消费税,认为肥皂是各类人民的必需品,对于穷人来说尤其重要。伦敦酿酒公司在请愿中也认为:啤酒、浓啤酒、面包,是穷人和工人的支柱。这种税收是不平等的税收,主要落在伦敦穷人的身上。还有人写文章说,我们祖先征税时坚持的原则是,税收不能包含必需品或维持生计的东西,只能是向多余的东西征收。一本名为《免税》的小册子的作者认为,消费税是一种非常适当的税收,但强加于穷人的食物时就是一种冤情,应该尽量避免。

1695年,约翰·凯里在《英格兰随笔》中指出,普通消费税下,穷人付出比他富有的邻居更多的税。虽然一个富人用于消费的总额要高于穷人,但他不会花费他的全部所得用于消费。而穷人为生活必需品会花掉他的所有。因此,穷人要花费他收入的更大比例用于日常消费,而这些日常消费品如啤酒、食盐、皮革、蜡烛、肥皂和煤炭都是含有消费税的。他认为在征税时,穷人的负担尽可能低甚至完全没有负担。“他们更适合劳动和战斗,而不是付税”。

免除必需品的消费税,给予穷人更多关怀,在当时并不是一种税收原则,而是一种有利于穷人的社会政策。这种观点与所有公民都应该纳税的理论是相反的。与如雷贯耳的霍布斯和洛克等比起来,坚持这些观点的人,在历史上多是籍籍无名的小人物。但这种观点是一个萌芽,以此为基础,最终发展出量能课税的另外一种重要税收原则。按照量能课税的原则,穷人确实是无需纳税的。

(作者系财税学者)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