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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工读学校就读是当前比较好的选择

2018-12-19 15:10 来源:深圳新闻网
黄云律师认为,针对吴某等未成年人的犯罪矫治,将他们送到工读学校就读是当前比较好的选择。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运营的卓越律商公众号《民断是非》发表的观点是,未成年教育上存在巨大的漏洞,14周岁之前的犯罪少年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和教育,是对未成年人最大的伤害。根据《刑法》规定,即使是犯故意杀人罪,也需要年满14周岁才需要负刑事法律责任。将吴某释放的做法是于法有据的,当地的公安机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

“可是即使释放是合法的做法,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就让其返回学校却让人不寒而栗。”一个六年级的小学生只是因为受不了母亲的打骂就将母亲用刀捅死在卧室中,事后还扬言:“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面对这样一个小孩,怎么能让公众安心?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对于什么是“必要的时候”,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解释,这样含糊不清的表述使得“收容教养”很大程度上已经名存实亡。

卓越律商在文章中指出,据统计,目前中国大多省份根本就没有“收容教养”14周岁以下少年的执行场所,更别说想要通过收容教养让未成年人重新走向社会了。未成年人教育上不该有这样一个巨大的漏洞,否则14周岁之前的犯罪少年就根本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和教育,这种教育制度的缺失是对未成年人最大的伤害。

一个12岁的儿童置亲情和伦理于不顾,以残忍手段杀害亲人,之后也没有任何悔罪的表现,甚至还认为,“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这是理所当然应由法律调整的反社会行为。在立法和执法层面,理应有明确应对。一方面,国家立法应当调整对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也应把法律规定的“收容教养”等措施用足,更好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有力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乱象。

对此,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黄云律师认为,简单地将吴某送回校园的行为,确实容易引发争议。吴某系未成年人,从法理上(刑法的规制上)看,吴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但本案在情理上确实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其他学生家长们心存顾虑,担心吴某重返校园可能会威胁到其他孩子的人身安全,这种担忧的情感常人都能够理解。而另一方面,吴某仍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需要继续接受教育,若吴某重返校园可能处于一种被排斥的环境,也不利于其成长及犯罪预防。”

那么,针对此类犯罪嫌疑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恶性犯罪,有哪些妥善的处理方法?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黄云律师认为,针对吴某等未成年人的犯罪矫治,将他们送到工读学校就读是当前比较好的选择。

工读学校是教育局下属专门对此类未成年人进行矫治的学校。孩子们既能够在这里不中断学习,继续完成学业,也能够针对这类特殊学生的特殊情况,专人进行疏导,对其心理和行为上的问题进行矫治,同时针对每一位孩子的特点,发展他的认知和谋生技能。真正用专业的方法对其行为进行管束,对其心理进行干预,在未成年犯罪处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此类工读学校仍处于资源匮乏的状态,未来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工读学校的建设。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