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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为什么能享有所有权?

2019-01-09 14:25 来源:深圳特区报
回到善意取得的情况,在双方不能自行达成交易时,法律应该将解决问题的责任分配给成本最小的一方,相比善意取得的受让人,原所有权人防范财产被无权转让的成本更小。遗失物的情况则介于赃物和协议占有之间,我国的物权法采取折衷的办法,规定了原所有权人有条件的取回权。

回到善意取得的情况,在双方不能自行达成交易时,法律应该将解决问题的责任分配给成本最小的一方,相比善意取得的受让人,原所有权人防范财产被无权转让的成本更小。

法律保护财产权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非经自愿转让或放弃,如赠与、买卖、抛弃等,合法的所有权人不会丧失其所有权。通常而言,这一原则既符合经济效率,也符合道德伦理。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却是这一原则的例外。如我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受让人是善意的,即不知晓转让人是无处分权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那么受让人就能取得所有权,而原所有权人无法再追回自己的财产,只能向无处分权人索赔。

这看起来似乎侵犯了原所有权人的权利,但不仅我国有这种规定,其他国家,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类似的善意取得制度,内容大同小异,可见并不是偶然。法学教科书上标准的说法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却并没有解释为什么交易安全就高于原所有权。

这其实是一个解决问题成本的问题。在讨论科斯定理时,常会举出类似这样的例子:假定一个工厂的烟囱排放的烟尘使居民受到污染,损失是75美元。解决此问题的办法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一个防尘罩,费用为30美元;二是居民购置除尘机,价格为50元。如果交易成本为0,那么初始财产权分配给任何一方都能达到最有效率的结果,即结果是工厂安装防尘罩。但如果交易成本不为0,法官就应该把防治污染的责任分配给能以最小成本解决问题的一方,即要求工厂治污,那么应该判决居民享有清洁空气的权利。

回到善意取得的情况,在双方不能自行达成交易时,法律应该将解决问题的责任分配给成本最小的一方,相比善意取得的受让人,原所有权人防范财产被无权转让的成本更小。为什么这样说呢?

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无处分权人不包括窃贼,也不包括遗失物的拾得人(遗失物问题物权法另有规定),而通常是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合法取得财产占有的人,如基于保管、借用、租赁等协议取得占有。原所有权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写入相应的无权处分的违约条款等来防范,而且在事后索赔的成本也较低。

但对于善意受让人而言,在没有明显线索的情况下,要调查清楚出让人是否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成本相对高昂,有时难度很大,甚至是不可能的。为避免以合理价格购买财产后又被原所有权人追回的风险,受让人最好的预防策略或许是放弃交易。如此一来,交易就只能局限在知根知底相对狭窄的范围内,与市场经济的扩展秩序相冲突。这是保护交易安全的第一重含义。

另外,不能忽视的是,如果无权处分人是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财产占有,而法律仍然规定原所有权人可追回所有权,那么原所有权人就有激励与无权处分人串通勾结,先出让再索回,损害善意受让人利益,因为他这样做的成本也较低。设立善意取得制度,则可避免这种欺诈。这是保护交易安全的第二重含义。

表见代理的情况与此类似。表见代理是指无代理权人虽然做出无权代理行为,却因为被代理人的行为而在表面上产生代理权存在的外观,造成相对人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此时该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如无代理权人利用加盖有被代理人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或者加盖有被代理人印鉴的介绍信,或者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表示等。在这些情况下,显然,被代理人防范无权代理的成本较低,同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串通的成本也较低,因此,各国均设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保护交易安全。

但是,销赃的情况与以上分析不同。窃贼取得赃物的占有,违背了所有权人的意思,所有权人防范窃贼的成本并不明显低于善意受让人避免购买赃物的成本,因此,法律没有明显的理由偏向任何一方。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对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立法规定各不相同,且难分优劣。

遗失物的情况则介于赃物和协议占有之间,我国的物权法采取折衷的办法,规定了原所有权人有条件的取回权。

(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讲师)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