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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给网络透明人穿上法律保护衣

2019-05-22 09:55 来源:深圳特区报
网络隐私权侵权事情频频发生,如何加强隐私权的保护,给每个人穿上一件隐私权保护的外衣,免于受到侵害。

提要

隐私权的保护,其依据仅是《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基本原则和《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个别条款。

一些国家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各有利弊,可资借鉴,我国要根据自己的国情,尽早制定出更加有针对性的相关法律,为网络发展中的个人穿上一件法律保护外衣。

一,网络完全可以为你精确画像,挖掘连你自己都没有发现的个人特征,你成了一个透明人

无论在哪,只要你打开电脑,或者手机开机,你的每一次点击和输入,都会记录在案,甚至在你忘记的时候,它依然那样白纸黑字地摆在那里,你的一举一动都会都被点滴无遗地保留,成为你的人生印证。点一次外卖,来一次网购,你的姓名地址手机等就被网络永久记录,看一篇文章,发一次微博,你的个人三观就会一览无余,打一次滴滴,住一次宾馆,你的行程都会一清二楚。你住在哪个城市哪个小区,是否自有住房还在还贷中,常去哪家星巴克,是否中国移动的高端用户,出差爱坐哪家航空公司航班,常去哪个城市,在哪里上班,是否白领,家里有几口人,小孩子是否在当地知名学校上学,你交往的人群是否往来无白丁,你常用的银行信用卡是哪家,每次刷单是否都是在超市买萝卜青菜,还是在境外购买奢侈名包,平常理财是在哪家银行,炒股在哪家证券公司,账户余额多少,平常关注哪些时尚品牌,是否爱好旅游,喜欢读书听音乐与否,爱看美剧还是国产电视剧,甚至你的作息时间,是否注重品质生活,身体健康与否,在哪里做过体检看过什么医生,甚至是否爱尝试新鲜事物,性格活泼还是闷骚,等等,你的一切都明明白白在网上摆着,网络完全可以为你精确画像,挖掘连你自己都没有发现的个人特征,你成了一个透明人。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AI技术、区块链、物联网等突飞猛进,网络对你的画像越来越精确,技术是把双刃剑,当它给人带来生活的便利与全新体验时,也会带来其他意想不到的新的困境,其中个人隐私保护就是最大难题。

如果你在网上搜索过某件物品,当你下次开机时,一大堆的同类物品会随机出现,或许可以理解为网络算法强大,精准推荐。可是当你打开某个外卖APP,一大堆美食自动出现;打开资讯APP,许多文章扑面而来;打开旅游APP,很多机票旅游景点自动呈现,可是,你根本没有在这些APP上搜索过同类话题,它们是如何做到的,或许,就是这些APP正在偷窥你的生活。而这种可能存在的前提就是,部分APP申请了很多与实际功能不符的敏感权限。对你的个人信息及爱好了解的如此细致,以致商家如此精准瞄准你,好在只是商品推荐,如果是想干点其他勾当,那还不是轻而易举,这一切,真是细思极恐。

近日,上海市消保委发布了针对39款网购、旅游、生活类常用手机APP涉及个人信息权限的评测结果。评测发现,居然有超6成APP“不老实”,这些APP的主要问题在于,申请了很多敏感权限,但实际功能却跟这些信息八竿子打不着。更有甚者,其中9款APP由于长期“屡教不改”,被点名批评。这9款分别是:聚美、贝贝、穷游、TripAdvisor猫途鹰、神州租车、一嗨租车、饿了么、百度糯米。有些商家更是简单粗暴,只要你安装或者点开,就表示获取所有权限,你的所有个人信息都被获取,包括你的短信、麦克风、电话、通讯录、位置等权限,甚至是日历权限。很多用户会使用日历功能记录工作安排、行程和其他敏感事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可是商家不管这些,他们更想获取你这些个人隐私,以便可以更加精准地向消费者精准“大促”商品。

如何防止这些个人隐私被商家获取利用,上海市消保委建议:如消费者经常使用日历记录敏感事项,对APP的日历权限应谨慎授权。APP开发者如无十分必要,建议尽可能不使用手机日历权限。

这样的建议固然是好,但这只是消费者的被动防范,对商家却任何无约束力,只要有巨大的利益激励而无惩罚,这些APP开发者照样想如何做就如何做。

那么,网络个人隐私保护就没有其他办法了吗?

二,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环境下的延伸

个人隐私权并不是什么新的权利,一百多年前的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路易斯·布兰代斯和塞谬尔·华伦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发表了《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及系统理论。他们就曾经发出这样的警告:“无数的机械设备预示着,将来有一天,我们在密室中的私语,将会如同在屋顶大声宣告一般。”一百年后,随着网络的发展,这些预言真的被验证。

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环境下的延伸。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而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这里关键的是,网络隐私不能被非法搜集,更不能被利用,被传播。

当然,网络隐私权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由于网络是虚拟性质,不可触摸,高度开放,传播迅速,传播范围无边,使得个人网络隐私极易受到侵害,加上网络技术的发展,算法强大,自动抓取技术使得商家获取个人信息易于反掌。而且手段极其隐蔽,商家利用这些高科技获取个人隐私,可以来无影去无踪,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轻而易举地盗取你的个人信息。结果自己受害,却还不知是谁在害你。

在法律上,网络侵权主体的界定,存在很大困难。学界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争议也很大,有人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用户应享有对于其基本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如果否定了网络隐私权是种财产权,将不利于对其的保护。也有人认为,网络隐私权兼具无形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网络上的个人信息具有经济价值,商家收集、利用、买卖,隐私权具有了物质属性,所以认为这种权利应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更多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仍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普遍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正因为获取网络隐私的成本越来越低,又存在法律的漏洞,其非法获利远远大于被抓后受到惩罚的付出,许多商家或个人出于牟利,未经授权收集、截获、复制、修改他人信息,然后通过网络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隐私,从中获利,而且这种侵权行为越来越猖獗。

三,如何加强隐私权的保护,给每个人穿上一件隐私权保护的外衣

网络隐私权侵权事情频频发生,如何加强隐私权的保护,给每个人穿上一件隐私权保护的外衣,免于受到侵害。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其依据是《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基本原则和《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个别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及199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通则》未直接规定隐私权的不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隐含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这不失为一种立法的进步。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我国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使得界定网络隐私侵权有了明确的标准。该法中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规定保护“隐私权”。另外,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对打击侵犯网络隐私权还没有更细致的法律。

在国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演变,各国有关隐私权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或许能给我国相关法律制订提供一些借鉴。

2013年11月26日,联合国通过由巴西德国发起的保护网络隐私权决议。一些国家对网络隐私权主要有三种模式,即行业自律模式,这种以美国为代表的有关国家的隐私权观念,有利于促进该行业的发展,但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却容易引发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另外一种是软件保护模式,依赖相关技术的发展,其安全性和可信度有待考察;还有一种是立法规制使网上用户的个人隐私更容易得到保护,但另一方面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定义务,有可能伤害其进行网络服务的积极性,阻碍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学者认为可以采取三者相结合的保护模式:以立法规制为主导,辅之以行业自律和技术。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些国家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各有利弊,可资借鉴,我国要根据自己的国情,尽早制定出更加有针对性的相关法律,为网络发展中的个人穿上一件法律保护外衣。(作者系文化学者)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