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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减负”中的权利及其成本视角考量

2019-05-22 10:06 来源:深圳特区报
对于社保缴纳基数合规性问题的解决,不应仅仅寄希望于加强所谓社保征管的强制性,而应从社会保险相关利益方的角色及其定位理顺做起,构建社会保险权利及其成本的制约平衡机制,从而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社保权益。进而,职工在自身社会保险权利及其利益保障驱使下,才是企业在扮演社保扣缴及配套缴纳双重义务人角色时,足额、足员缴纳社会保险。

提要对于社保缴纳基数合规性问题的解决,不应仅仅寄希望于加强所谓社保征管的强制性,而应从社会保险相关利益方的角色及其定位理顺做起,构建社会保险权利及其成本的制约平衡机制,从而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社保权益。

一,我国企业社保缴费基数合规比例低

2019年5月1日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中诸多“社保惠商”措施正式实施。

其中,比较明显的是各地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下调3%至16%,从而进一步降低养老保险负担,有效减轻企业所配套的社保成本。此外,在各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确定上,加入处于较低水平的“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一项,拉低社保的“缴费基数”,以期实现企业及职工社会保险负担综合减轻的既定目标。

这不由想起,自2015年底,中央政府实施的以“三去一降一补”为代表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尽管实现了阶段性降低,但是,企业及职工的社会保险缴纳遵从度依然难有提高。依据《历年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显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持续存在:2018年,中国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规比例,仅为27.05%;近三年,中国企业社保缴费基数合规比例,均不足30%。

为何企业社保缴费基数合规比例如此之低,难道其原因仅仅是企业所承担的社会保险成本较高?作为社会保险征收、投资、支出的受托方——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近年来,社会保险综合成本降幅,难道效果不彰?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直接受益者——职工参保人,为何对于社会保险的缴纳积极性并不高?

二,基于个人构建的社会保险制度,涉及政府、职工、企业三方

社会保险,归根结底,是公民个人为保障自身的社会保险权——因面临年老、疾病、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免于匮乏的待遇而支出的相应成本,比如企业及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社会保险的征收数额,依照国际通行惯例,是以职工工资作为缴纳基数,依据社会保险预期的支出总额,由社会保险缴纳者指定的代理人(受托人)——一般议会或政府,来确定相应的缴纳比例。从这个方面来说,社会保险具有较为明显的税收性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返还,并体现多缴多得的制度激励性。

在中国社会保险的缴纳过程中,企业为职工承担着代扣代缴及配套缴纳的双重义务,而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无论是既往的各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仅为代征部门),还是当前正在过渡的各级税务部门,均是接受社会保险缴纳者委托,及时、足额支付给社会保险的参保受益人。

由此,基于个人构建的社会保险制度,涉及政府、职工、企业三方。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实运行中,不止企业,其他各方均面临较为突出的相关问题:如部分地方政府养老、医疗保险出现收支不抵,如部分地方职工医疗及养老等社保待遇兑现不充分、不及时,如相当一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居高不下,体现出来的便是缴纳基数合规性长期处于较低水平,这些皆为当前社会保险制度的顽疾,亟待治理与完善。

首先,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理顺制度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社会保险构建的初衷,是以公民个人的社会保险权为核心。因此,唯有充分调动、发挥公民个人的社会保险缴纳积极性,保障包括“发声”在内的公民社保权利,监督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投资、支出等各环节运作,规范企业的社会保险遵从行为,提升社保制度的公平性,实现社会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中所涉及的职工、企业、政府利益诉求的平衡。公民个人社保缴纳积极性的提升,又将关系到其自身社会保险权利的实现及保障。

其次,缴纳遵从度的切实提升,不应仅仅依赖法律及其征收执行部门的所谓强制性、权威性,而应取决于社会保险制度这一公共产品“性价比”改善,比如社会保险的跨区域携带的便利性,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水平提升,尤其实现企业及公务员系列养老待遇的相对公平,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稳固提高,尤其是异地医疗保险的通用。

然后,制度状况的改良,离不开中央、地方财政收支关系的调整及划拨,也离不开各级地方政府所确定的社保缴纳比例及其待遇的协调一致,等等。而这些,均取决于社会保险参保人及其代表人,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监督、审议,以期实现社会保险的参保人,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委托人,享有对社会保险缴纳比例确定的监督审议权,从而实践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中有关税收法定的真正意涵。

进而,职工在自身社会保险权利及其利益保障驱使下,才是企业在扮演社保扣缴及配套缴纳双重义务人角色时,足额、足员缴纳社会保险。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意识的增强,企业社会保险缴纳遵从度的提升,与此同时,实现不同企业之间社会保险缴纳负担的公平。可以说,无论是中央调剂基金的设立,还是社会保险划归税务不同统一征管,对于社会保险制度中政府、企业、职工所面临的棘手问题,似乎均是治标之策,而非治本之道。也无怪乎,仅有不足三成的企业缴纳基数合规,而作为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核心的职工参保人,对于所谓的企业侵犯职工利益现象,也多见怪不怪,长此以往,法律(《社会保险法》)往往因缺乏执行力,而流于形式,不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

三,解决社保缴纳基数合规性问题关键在理顺相关利益方的角色关系

企业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合规性问题,尽管表现方式是成本较重,尤其是劳动力成本较高,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剧,而内在制度关系中所涉及的企业、职工及政府三方的博弈,发挥着更为关键的作用。

对于社保缴纳基数合规性问题的解决,也不应仅仅寄希望于加强所谓社保征管的强制性,而应从社会保险相关利益方的角色及其定位理顺做起,构建社会保险权利及其成本的制约平衡机制,从而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社保权益,政府社会保险公共产品性价比的提升,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责任的充分履行,并为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进一步下降、社会民生安全网的进一步加强,提供较为充足、可行的现实条件。

(作者系河北金融学院讲师、财政学博士)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