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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丽莎白济贫法》影响深远

2019-06-11 11:39 来源:深圳特区报
《伊丽莎白济贫法》在英国社会政策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任何一个教区委员经两个治安法官批准,可以征缴税款和欠款并上缴济贫基金。

《伊丽莎白济贫法》在英国社会政策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在以往各种社会救济立法的基础上,对英国济贫法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从而奠定了英国济贫法的基础。

英国发生圈地运动时,产生了大量流民和穷人,减贫成为英国政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16世纪末,英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社会立法,对贫民提供不同方式的政府救济,在这些社会救济法的基础上,1601年,英国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济贫法《伊丽莎白济贫法》,英国政府社会救济主要政策的济贫法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伊丽莎白济贫法》实施近240年,影响非常巨大。

《伊丽莎白济贫法》确立了实施济贫的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教区负责济贫事务,以教区为济贫的基本单位,各教区负责向居民和房地产所有者征收济贫税,以此为财源给无力谋生的贫民发放救济。每个郡的治安法官负责任命济贫监督官,批准应缴纳的济贫税额、向贫民核发济贫费、考察济贫监督官的尽职状况,并对拒绝缴纳济贫税者进行处罚包括送入监狱等。各教区每年在复活节的那一星期或在其后的一个月内,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治安法官任命教区委员以及该教区2-4有资产的户主,担任济贫监督官,在治安法官的领导下执行任务,除非被两名治安法官确认为生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教区委员及济贫监督官每月至少在教区开会一次,并在年度任满结束后的4天内,对治安法官提出报告,将有关课税、罚款、已收到的和未收到的所有资金账目以及各种用于为贫民提供工作的物品准确、完整地交给新的教区济贫监管官。

《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了济贫基金的征缴、管理、使用。当治安法官获知任何教区内的居民没有能力为济贫基金征集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在他自己认为合理的情况下,对其他教区征税,并将税款交给贫困教区的济贫监督官;如果通过这种途径所征集的济贫基金仍然不能满足该教区的济贫所需,那么,治安法官有权在季度会议上提出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或向所在郡的任何教区征收济贫税。应在每年的复活节期间举行一次大型会议,以确定每个教区每周合适的济贫税额度,所有教区的平均税额不得超过2便士。济贫税由教区人员确定,如果他们未能确定,则由教区委员确定,如果教区委员未能达成一致,则由居住在该教区的大法官或治安法官确定,如果该教区没有大法官,则由相邻教区的大法官确定,该教区必须接受并遵照执行。

任何一个教区委员经两个治安法官批准,可以征缴税款和欠款并上缴济贫基金。不尽责的教区委员将受到包括送入矫正院或监狱的处罚。教区有能力的居民都应该缴纳济贫税,残疾人、体弱多病者或没有工作能力的贫民的父母祖父母,如有生活能力,也需要缴纳济贫税。未按规定纳税的人每月罚款20先令。治安法官在济贫税征收季度会议中确定每季度将救济的对象以及救济的数额。一般人接受的救济数额,为每人每年20先令。用于济贫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支付,任何教区委员、济贫监督官如未能按照规定支付救济款,每个责任人将被罚款10或20先令,罚款收入将被用于慈善救济。没有使用完的资金将缴纳到郡的金库中,所有库存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将由多数治安法官在季度会议上决定,主要用于对每个郡的贫困医院的救济,或对那些因火灾、水灾、海浪及其他意外损失的人提供帮助。

《伊丽莎白济贫法》对贫困人口进行区别性对待,将贫困者划分为三类。对无工作能力的老病残障者予以救济并提供住所,对失去依靠的儿童指定人家寄养,长到一定年龄时提供学徒机会,对有劳动能力却不愿意工作者,强制送去教养院或提供工作。教区委员经治安法官批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约束任何孩子当学徒,直到男孩年龄达到24岁,女孩年龄达到21岁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每周供给原料如亚麻、大麻、羊毛、生丝、铁及其他物资给贫民工作。教区委员和济贫监督官经地主同意,或者经由治安法官的同意,可将其教区内任何荒地或公共用地划出一块,修建合适的便利的住所,提供给无能力工作的人。为将更多的贫民或家庭安置在一个住所,给被收容者提供的住所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作为其他人的住所。教区委员可以同意该教区穷人和没有工作能力的人短时住进该被收容者的住所。

《伊丽莎白济贫法》在英国社会政策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在以往各种社会救济立法的基础上,对英国济贫法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从而奠定了英国济贫法的基础。《伊丽莎白济贫法》也被称为旧济贫法,强调居家救济原则也即院外救济原则,此原则一直到19世纪30年代被新救济法的院内救济原则所取代。《伊丽莎白济贫法》所提出的对贫困人口进行区别性对待的原则,既体现出政府对减贫所承担的责任,也体现出强调依靠个人劳动摆脱贫困的自助精神,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者系财税学者)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