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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正义的一体两面

2019-07-10 12:30 来源:深圳特区报
简单而言,如果说正义就是给他应该所得到的,包括利益和惩罚,市场经济则是最大化地发挥资源配置优势,效率则是市场的追求。

●提要

正义不会无缘无故来到人间,也不会轻而易举地遍及大地,正义总是有成本的,而对成本的控制和争取效益最大化就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公平地分配资源和如何最有效率地发挥资源优势,就是经济学与法学交融的重要基础,有了公平的环境,市场经济才能正常发展,效率才有可能,法治是更公正地实现经济发展的保障。

一、用经济学的思想和分析方法,研究和解释其他社会科学问题

理性人是经济学研究最基本的假设,人都是理性的,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就是从人类利己心出发,以经济自由为中心,以国民财富为研究对象,把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个人作为经济分析的出发点,成为分析生产者行为的基本范式。后来的经济学边际革命把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个人作为经济分析的另一个出发点,奠定了分析消费者行为的基本范式。经济学也是研究条件约束下的效用最大化,即在一定条件下如何最有效地配置资源,效率成为其基本研究对象。

与效率相比,经济学一般不太关心正义之类的研究,认为这是法学研究的领域,可是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以美国学者波斯纳出版《法律的经济分析》为标志,经济学和法学就有了交融,用经济方法来研究包括法学在内的其他领域。尤其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的《家庭论》名动天下,经济学渗入到政治学、社会学和人口学领域,他在人力资本、家庭论和犯罪惩罚的经济学分析等方面的贡献,深刻地影响了波斯纳,在这两员大将的带领下,经济学拓疆辟土,在其他社科领域不断攻城拔寨,用经济学的思想和分析方法,研究和解释其他社会科学问题,以致被人称为经济帝国主义。

正义是法律的基本研究对象,可以说,法律最终极的价值是正义,法律必须贯彻正义的精神。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至于效率,则应在正义之下,法学家认为,如果牺牲了正义,那么效率是很可怕的。可经济学家认为,没有效率,就是极大的浪费,只有充分发挥资源的效用,才是合乎正义的。波斯纳就将“财富最大化”作为对法律展开经济分析的参照系。他说,“财富最大化”学说是一种超越古典功利主义的道德学说,它主张判断行为和制度是否正义或善的标准就是它们能否使社会财富实现最大化。

二、有时是公平而不是利益最大化来作为人们选择的依据

经济学关心公平正义是从怀疑理性人开始的,最典型的就是囚徒困境与最后通牒博弈。囚徒困境是博弈论中非零和博弈的代表性的例子,反映个人最佳选择并非团体最佳选择,如果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其结果反而不是效用最大化,这对理性人假设提出了挑战。而最后通牒博弈,则是涉及了公平。

最后通牒博弈是一种由两名参与者进行的非零和博弈。在这种博弈中,一名提议者向另一名响应者提出一种分配资源的方案,如果响应者同意这一方案,则按照这种方案进行资源分配;如果不同意,则两人就什么都得不到。按照理性人假设,只要提议者将少量资源分配给响应者,响应者就应该同意。因为这要比什么都得不到好。但实际进行的实验则表明,只有当给响应者分配足够资源时,方案才能通过。

1982年,在德国柏林洪堡大学经济学系的古斯等三位教授的支持下,42名学生每两人一组参加了一项名为“最后通牒”博弈论实验。实验中两个人分4马克。其中一个人扮演提议者提出分钱方案,他可以提议把0和4之间任何一个钱数归另一人,其余归他自己。另一人则扮演回应者,他有两种选择:接受或拒绝。若是接受,实验者就按他们所提方案把钱发给两人。若是拒绝,钱就被实验者收回,两个人分文都拿不到。

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于回应者来说,分给自己的钱数,只要不为零,则接受比起拒绝来,总有更大的利益,他应该选择接受。但实际上,当钱数相对少,越接近于零时,他选择拒绝的可能性越大。古斯等教授指出,原因在于受试者是依赖其公平观念而不是利益最大化来决定其行为的。实验中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公平分配的倾向与传统经济学中理性人的假设明显不符。

这有点符合罗尓斯的正义观,即自由优先于正义,平等的正义优先于效率。另外,同样是上世纪80年代,美国“桑塔菲学派”的经济学家也进行了一系列经济学实验,其中最典型的也是最后通牒博弈,试图在主流经济学的框架内为正义寻求合理的地位。他们研究发现,如果甲方提出不公平分配方案,则更大可能被乙方拒绝,在这里,是公平而不是利益最大化来作为人们选择的依据。经济学家认为,正义不仅内生于效率,而且是效率得以维持的重要条件。

人类为什么有正义感,为什么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为什么会为了正义而舍弃自己的利益甚至生命。经济学家提出了“强互惠”的概念,是指那些不惜花费个人成本去惩罚族群中背叛合作规范的人的行为,哪怕这种背叛不是针对自己。在“桑塔费学派”的术语里,这种行为也被称为“利他惩罚”。研究发现,有四种认知加工过程可能会促使人们在大多数场景中做出利他性决策:不公平厌恶,代价-利益评估,区分自己与他人的社会参照框架以及认知控制。这些研究都对理性人假设提出了挑战。

三、正义不会轻而易举地遍及大地,正义总是有成本的

供给与需求是微观经济学的两个核心概念,一般来说,当供给大于需求时,价格就下跌,而当供给小于需求时,价格就上涨。可是,当出现另外一种情况时,人们却不太认同这种价格规律。比如,人们大多会对坐地涨价,囤积居奇者严加讨伐。一场暴雨来临,洪水泛滥,造成日常物资紧缺,有商店趁机抬高物价,这种行为遭到千夫所指。本来,物资紧缺就是供小于需,价格上涨符合供需原则。但是,在这种灾害面前,人们认为供需原则不是涨价的借口,这样抬高物价是一种不义之举。可见,在利益最大化之上,还有正义原则。

经济学与法学就是这样交叉起来,尤其是财税法和反托拉斯法等经济领域的法律规范,就是用法律来管理经济,而经济的自身规律又使得法律尽量的合理化。

两个学科都注重“个体”和“个体与个体之间”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研究者都把复杂的利益冲突转化为多个单一的利益冲突。在经济学里这种单一的冲突一般表现为价格的变动。在法学里这种单一的冲突一般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增减损益,诉讼的胜负成败。法学并不是不讲利益,或者说是利益最大化,而是为协调人们的利益提出一些规范和原则,何为正义,简单来说,就是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如何衡量一个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正义,按照功利主义法学代表人物边沁所说,其判断的标准就是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波斯纳所主张的“财富最大化”与此类似。

简单而言,如果说正义就是给他应该所得到的,包括利益和惩罚,市场经济则是最大化地发挥资源配置优势,效率则是市场的追求。为了实现正义,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给在市场过程中的每个参与者应该所得,需要提供系列的制度安排和法治保障,以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而这一切的实现,总要付出代价,而代价就是成本,只要有成本,理性人总会考虑如何以最小的成本来实现最大的利益。虽然有时说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提出要不惜一切代价,但这只是一种态度,因为代价总是可估算的,无论是金钱、时间、乃至生命。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促使更多的经济活动,从而更多地增加社会总财富,这与经济学的目标不约而同。波斯纳曾说:“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这就是法律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正义不会无缘无故来到人间,也不会轻而易举地遍及大地,正义总是有成本的,而对成本的控制和争取效益最大化就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公平地分配资源和如何最有效率地发挥资源优势,就是经济学与法学交融的重要基础,有了公平的环境,市场经济才能正常发展,效率才有可能,法治是更公正地实现经济发展的保障。

(作者系经济学者)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