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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职称评审推动人才评价多元化

2019-07-16 14:43 来源:深圳特区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职称工作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规定》明确了职称评审管理的主要规定和程序,对职称评审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漫画:颜庆雄

引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职称工作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规定》明确了职称评审管理的主要规定和程序,对职称评审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规定》的出台是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主持人:王玥

■嘉宾: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左德起(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国强(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

原来的规定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需要一部法律性文件来进行规范

主持人:《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和静钧:受传统的政府条款分割管理模式的影响,职称评审属于行政各部门之间的多元行为,几乎每一个部门都有“自己特色”的评审文件,都组建有“自己特色”的评审小组。甚至是在单一部门之内的评审,也受区域、城乡等因素影响,从而形成不均衡的多样态分布。这些特点导致过去职称评审更多带有“描述性、经验性、任意性”,无法达到职称评审的资格判断这样的价值标准,也很难把职称权扩展到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上,特别是扩展到非公企业职工及独立就业人士范围上,这显然无法适应当下不断分工和再分工加快的社会发展格局。这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融合各部门文件之后,在1986年人事部文件基础上,遵从2016年国家提出的法治化、标准化的改革思路,推出了第一部具有法律规范意义的部门规章,意义重大。

左德起:原人事部印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等相关文件在建立职称评审组织、规范评审程序、确保评审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关文件规定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效力层次不高,部分文件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职称评审工作需要。

2016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要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为落实中央部署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规定》。

刘国强:《规定》出台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立法角度看,原来的政策性文件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需要一部法律性文件来进行规范;二是从具体实践看,职称评审事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和职业成就,各地组织的职称评审标准差别大,评审程序缺乏规范,容易引发各种矛盾,需要对评审过程进行规范;三是原来的评审规定有很多方面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比如民营企业和自由职业者,没有职称评审的主体单位,无法进行职称评定,这些问题需要出台新的法律文件予以解决。

职称评审从“特权”回归其本位“普遍权”

主持人: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的职称评审同样适用,可谓是一大亮点,您如何评价?除此之外,在您看来《规定》还有哪些亮点?

左德起:《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的职称评审同样适用,落实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的“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成长发展,满足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需求。除此之外,《规定》的一大亮点是明确规定了申报人及工作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等主体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刘国强:当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已占全国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的一半以上。随着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其职称评价需求也不断增强。然而,由于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往往不具备自行组织职称的资格条件,职称评审申报渠道不畅通,既不利于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成长发展,也对跨所有制的人才流动造成了障碍。

《规定》还有个亮点就是对某些特殊的技术人才放宽限制,包括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这些都是非常务实的规定。

和静钧:过去职称评审的内向性,使职称评审事实成为部分人的“特权”与“福利”。现在职称评审向非公经济组织及个人开放,使职称评审从“特权”回归其本位“普遍权”,这对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有重大意义,有利于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之间的人才流动、人尽其才,有利于建设创新驱动型经济。《规定》还有其他亮点,如确定和明确了“公开原则”,要求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接受社会监督;当然,《规定》一定程度上也沿袭了过去一些作法,如遵从区域差异、分级管理、特殊照顾等,没有“一刀切”,这在制度转型和升级进程上会达到比较顺利的结果。

《规定》有利于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

主持人:作为我国职称工作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规定》有什么重要意义?

刘国强:《规定》明确了职称评审的主体,规范了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优化了职称评审服务,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将使职称评审的规范性大大提升。进一步看,职称评审的规范将有利于保障职称评审的公平合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人才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流动。但关键还是要保证规定的落实。

和静钧:《规定》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专业技术人员推出的一部“普遍法”,是第一部职称评审“大法”,适用于各行各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就其专业技术能力的认定和资格证明,是所有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意义非凡,可以视为改善各类公司及经济组织体的经营环境的一项结构性努力。《规定》的出台及实施,将有力地消除制度壁垒,向职称权公平的社会迈进。

左德起:《规定》作为职称工作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由过去分散的政策上升为统一规定,由一般性政策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对专业技术人才而言,其一,《规定》明确了申报人在职称评审中的权利救济措施,有利于维护申报人的合法权益。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其二,《规定》明确了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有利于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