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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发点是保护债权

2019-07-25 10:53 来源:深圳特区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漫画:颜庆雄

引子: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该制度是否意味着破产人不用还钱了?个人破产制度能否保障债权人权益?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主持人:赵鑫

■嘉宾:匡贤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所所长)

张敬伟(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吴成韦(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自然人破产的情况

主持人: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匡贤明:一般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自然人破产的情况,即个人资产无法偿还个人债务。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个人陷入这种情况,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障债务人的权利。比如,债务人遇到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一般只能走民事诉讼程序,主要通过执行来解决该类纠纷,但这一过程成本高昂、耗费时间,也不能保证债务人及时获得赔偿。

张敬伟:随着个人资产的增加、投资领域的多样化以及消费能力的增强,超前消费越来越多,高风险投资和非理性消费带来的资不抵债和无法还贷情况成为金融市场必须面对的问题。把个人破产纳入到破产法制之中,不仅有利于缓解债务人的资金压力,让其有机会修补资金链,建立新的现金流,同时个人破产制度也是在提醒人们,应该让投资和消费重新回归理性,减少债台高筑、无力还债的情况发生。

吴成韦: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已在部分国家建立并使用,但在我国还未确立相应制度。实际上,在破产案件的执行中,“无产可执”的情况占很大比重,当自然人债务执行陷入僵局,必将造成死账的出现,债权人诉求无法实现,债务人也没有重生的机会。

实际上,就如同企业破产制度可以促使企业有效脱困,债务能够获得有序公平清偿,实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使用也能盘活个人债务的死水,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保护债务人、保障债权人权益实现。

不能把个人破产制度理解为免除债务

主持人:《改革方案》提出,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有人表示“免责”就意味着不用还钱了,如何理解这一观点?

张敬伟:“免责”不是不用还钱,也不是“赖账”的借口。个人诚信是建立破产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不诚信的破产者,企业破产法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首先,破产人不合法规的交易、担保、放弃债权等行为将不能纳入破产保护。其次,破产人本身也可能面临相应惩罚。所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必须建立明确的法律规范,“免责”不能滥用,惩戒也不能忽略。市场经济是有规则的经济,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每个市场主体和社会个体都需对自己的市场行为负责。

吴成韦:不能把个人破产制度理解为免除债务。负债合理免责是有条件的,《改革方案》也提到,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也就是说,免责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另外,相关部门会对破产人进行严格监控,限制其高消费行为,使其处于较低的生活水平当中,破产人新获得的收益也会及时用于偿还债务,所以不必担心该制度成为一条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通道。

匡贤明:个人破产制度不是鼓励性的,而是约束性的。“免责”不意味着不用还钱。第一,免责的范围是有限的,仅用于保障自然人正常需要消费,而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免;第二,“免责”是有时间要求的,一般会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债务人时间做缓冲;第三,“免责”并不是无代价的,债务人的信用将面临着巨大的冲击。一旦选择个人破产,其个人在信誉、工作、生活等多个方面都会受到不利影响,社会成本较高;第四,法律上的债务免责不等于鼓励债务人逃废债务,这和债务逃废是两回事。

有严格的审核门槛,才能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

主持人:对负债免责意味着可能会影响债务的清偿,如何既发挥出个人破产制度的优势又保护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吴成韦:首先要有一个严格的破产审核机制。为有效抑制逃债行为的发生,杜绝“虚假”破产,在破产受理前就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核,有严格的审核门槛,才能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这也是保障债权人权益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其次,信用体系的完善也必不可少。为了防止破产人通过该制度恶意逃避债务,就需要完善信用体系,在限制破产人高消费等环节上要有严格把控。最后,还要有严格的司法惩戒制度。现在大多企业都存在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掏空的现象,《改革方案》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相应的,对于某些非法侵占公司资产的自然人,也应该出台必要的惩治措施。

张敬伟:首先要明确,虽然个人破产制度能给债务人提供合理有限的保护,但更重要的是它还有惩戒和警示意义。它提醒市场主体在经营和投资中,一定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回归理性投资,避免落入负债过高的困难处境。其次,要划清诚信破产人和“老赖”的界限,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提升市场主体和社会个体的规则意识和市场素养,涵养全社会的信用品质,避免破产人变“老赖”的现象发生。

匡贤明:一方面,债务免责范围的确定要适当,既不能过大,损害债权人利益,又不能过小,影响债务人基本生活。比如,不能因为债务人的问题影响到其子女正常的入学、就业等;另一方面,在配套制度方面,关键是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债务人财产申报制度以及财产查询制度,以此避免债务人抽逃资产。比如,一旦债务人申请破产,其一定年限内的财产、收入与消费情况需要向税务机关、债权人等公示,可以借鉴香港《破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破产期间,债务人的收入要上交香港破产管理署,破产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给予生活补助后,其余收入全部用于还债。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