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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华侨政治权益 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2019-07-31 15:02 来源:深圳特区报
我国《选举法》施行以来, 虽然对华侨选举权的保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仍无法适应国际社会形势不断变化的需要。

提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广泛团结联系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于要通过发挥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独特作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高科技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在国际和国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如华侨中的人才、资金、关系、网络,在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方面可以起到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华侨是海外反独促统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方面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华侨在传播中华文化、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方面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华侨在增进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谊方面可发挥桥梁作用;华侨在世界构建的商业网络,对推动我国企业“走出去”可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华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也是不容忽视的国际政治和经济力量。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华侨数量不断增长,并且在海外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其回国探亲及回国投资活动日趋频繁,凸显出华侨相关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尤其是华侨的政治权益保护问题。

我国《选举法》施行以来,虽然对华侨选举权的保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仍无法适应国际社会形势不断变化的需要。华侨的政治权益,主要是被选举权与选举权,作为中国公民,华侨当然享有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现实中相关权利的行使又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使华侨的政治权利无法实现。

随着我国国力强盛,国际地位的提高,国内民主政治制度的改革,华侨不但关心我国的经济发展,更注重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希望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作出贡献,回国参政议政己成为侨胞的积极诉求。国家的民主改革需要华侨的智慧,国家民主的进步需要华侨认知并在世界传播,华侨作为中国公民的民主权利需要通过参政议政来真实地体现,华侨在海内外生存和发展的许多切身问题需要有渠道、有平台去反映。我们国家的和谐发展,需要吸纳百家之言,进行科学管理。

党的十九大报告根据我国的发展现状,实事求是地指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仍然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华侨长期旅居海外,又经常往返世界各国和中国,了解发达国家的制度和管理经验,深谙落后国家的弊端,具有世界眼光。因此,通过保护华侨政治权益,畅通华侨参政议政渠道,对于完善我国社会管理制度,提高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华侨政治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6条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6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广东华侨参政议政的现状

广东省是我国第一大侨乡,拥有华侨华人数量约占全球华侨华人6000多万的60%,分布于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广东省政协十分重视加强与海外侨胞的联系,率先在省级政协中探索邀请海外华侨华人列席省政协会议、聘请海外侨胞特约代表人士参加省政协活动。自2008年邀请18名来自世界五大洲15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外华侨华人列席十届省政协全体会议以来,已连续多年邀请了来自59个国家和地区的215位海外侨胞列席会议,并聘请了23位海外侨胞作为省政协特约侨胞代表人士。应邀列席会议的海外侨胞中,既有德高望重的侨领,又有新一代华侨华人的优秀杰出代表;既有活跃在当地主流社会的政界名流、商界翘楚,也有在各学术领域中出类拔萃的专家学者,都有着广泛的代表性、较强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广东华侨参政议政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1.华侨参政议政程度需要提高。近些年,海外华侨应邀列席政协、人大是对华侨参政渠道非常成功的尝试,然而,这一做法并不普遍,只是在一些重点侨乡实行。另外,相对于庞大的华侨群体而言,无论是特聘委员,抑或列席政协、人大会议,华侨参政议政的程度还不够高,每年列席委员名额有限,华侨委员所能发挥的真正作用还待提高。当前能够列席政协、人大的华侨主要是侨胞中的中上层人士,主要是侨居地的知名侨领、科技精英、商业巨头和海外留学人士等。这种安排在名额有限的现实下是不可避免的,但无法代表整个华侨社会。

2.华侨选举权进一步落实。由于没有《选举法》实施细则,华侨参加选举活动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首先,华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亦只有在“选举期间在国内”才可以行使。华侨大多数没有回原籍地工作或创业,却被要求回到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登记、选举,无疑是不现实的。其次,地区划分造成矛盾。我国城市基层选举的选区划分是以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社区作为选举的基本单元,而在2003年以前出国的华侨没有国内户口和身份证的,导致工作单位和居住地都不将华侨统计在内。《选举法》没有明确华侨是否可以参加地方实际职务的选举。

尽管广东多地逐渐意识到华侨参政议政权保护之迫切需要,但华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享有和行使程序,如选民登记、选区划分、候选人提名、投票等都没有根据华侨自身特点进行设计,不具操作性。

3.华侨公职权保护制度缺位。公民担任国家机关公职,是最能体现公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随着世情、国情、侨情发生重大变化,华侨诉求日益增多和多元化。一些涉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过程,由于没有华侨的充分参与,难以真正反映华侨诉求,故不少华侨渴望能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共同制定国家政策和方针,特别是涉侨的政策和方针。从制度上明确华侨参政议政权,特别是明确华侨享有公职权,有利于华侨依法维护自身政治权益。在我国,公职权最为突出的权利是公民享有报考公务员的权益。保护好华侨报考公务员的权益,有利于全面保护华侨权益、发挥侨力和凝聚侨力,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全面开展。

四、保护华侨政治权益的构想

1.增加华侨担任政协委员的比例。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与人大作为立法机关不同,政协的主要职能是建言献策。华侨参政议政可以集思广益,整合智力资源,发挥政协的智囊团功能,以论证、探讨、建议等方式推进政协工作。首先,政协章程的表述为“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所谓的“最广泛”,当然包括数量庞大的华侨群体。

2.推动华侨列席政协、人大会议常规化。近年来,尽管每年列席的侨胞人数不多,但他们在收集海外民意,建言献策等方面发挥着桥梁纽带作用。因此,国家有必要将华侨列席政协、人大会议常规化。华侨在政协、人大的参政方式有两种,首先是通过参与自身有关的界别发挥作用,其次是列席政协、人大会议,或作为特邀代表和专家学者,参与政协、人大的工作。华侨委员、代表既可以拥有提案权、建议权,又可以拥有表决权。其次,我们应搭建华侨参政议政新平台。华侨参政不应局限于参加“两会”,我们应当积极拓展华侨参政议政新渠道,如建立“网上委员参政议政平台”,以促使华侨参政议政常态化。这些开放性的网络平台,有利于拓展华侨参政议政的渠道,亦有利于加强政协、人大与海外华侨的联系。

3.拓宽华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保障路径。华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法律保护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不可硬性要求华侨参加选举之条件与国内公民的一样,而应变通执行相关规定。基于华侨身处的地理位置,可分为国内选举和海外选举两种选举方式。借鉴有关国家的侨民参政议政权保护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单独设立华侨选民登记、华侨委托选举、海外华侨投票等三种制度。如果华侨身处于国内,并有意愿参加选举活动的,则应按照目前的选举法参加选举活动,如果华侨在选举期间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无论居住时间长短,均应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些著名侨乡的选举活动中,应设置一定比例的华侨代表作为人大代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委员、代表,如一些拥有华侨数量较多的农村,可选举一定比例的华侨作为村民委员会的委员或者村民代表。

4.推动华侨参加政府会议常规化。华侨参加政府会议是一项较为重要的参政议政路径,有必要将其常规化,积极拓展与华侨群体相通的民主协商渠道,进一步探索民主协商形式。第一,华侨参与政府会议形成一种定期会议。可参照现行各级党委邀请民主党派参加会议或者党外人士座谈会的形式。第二,华侨参与政府会议的对象一部分应固定,另一部分可随着侨务热点问题的需要邀请不同的华侨人士。各级党委在定期邀请华侨参与会议的过程中,要虚心接受华侨的宝贵意见,及时解决华侨提出的社会管理问题。

5.增加华侨担任国家公职的比例。机会平等是公职权的首要要求。公共职务的职位是有限的,不可能每一个公民都能够担任公职,但首先要保证公民有平等的参与公职和公务的机会。华侨拥有的国外居住经验、社会人脉是一项宝贵的财富。在全面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形势下,为拓宽我国外交的范围,提高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外资到我国进行建设,有必要充分利用好华侨同胞这一宝贵的侨务资源,在侨务、外交部门、商务部门可单独设立一些专门招聘华侨同胞的职位。

在新的形势下,华侨的权利与民主意识日益提高,这迫切需要法学界与侨务界认真研究,用智慧考量我国的制度如何应对华侨参政议政的新需求,努力探索既符合华侨参政议政需要的路径,又切合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

(陈锋: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专员;梁辉荣:广东省侨办侨政处副处长)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