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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的利与弊

2019-08-07 10:51 来源:深圳特区报
在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已经讨论了很多年。近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是,个人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申请破产,需要受到一定时间(3-7年)的财产和消费限制,过了这段时间,个人的债务得到一定的豁免,可以从头再来。

在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已经讨论了很多年。近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是,个人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申请破产,需要受到一定时间(3-7年)的财产和消费限制,过了这段时间,个人的债务得到一定的豁免,可以从头再来。例如,香港明星钟镇涛曾申请个人破产,在4年的破产期间,钟镇涛的住宿限制在4000至8000港币、饮食限制在2000至3000港币。

表面上看,个人破产制度是给了个人东山再起的机会,是对个人的保护。但是,这一制度对个人并非就没有负面影响。

企业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是商业上的伟大发明。这一制度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这使得股东可以在商业上更多冒险,同时又能控制个人与家庭的风险。

另外,有限责任也使得人们的合作关系更为清晰。比如,张三同时投资两家有限责任企业,其中一家企业的经营失败不影响另一家企业的经营,另一家企业的合作者不必担心受到牵连,这大大减少了合作者的顾虑。

奥地利学派的罗斯巴德,对有限责任企业曾经有过批评,他认为这是帮企业赖债。但实际上,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承担出资范围内的责任,这是企业债权人事先就知道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当然提高了债权人的风险,但由于债权人事先知情,他们会据此评估风险,要求企业支付较高的利息,以补偿风险。因此,有限责任企业谈不上赖债。

更重要的是,有限责任企业并不是只有一种选择,人们仍然可以选择注册无限责任企业。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法,人们对个人债务也仍然承担无限责任。

现实中,经常可以看到,在有限责任企业陷入困境时,一些创业者、企业家常常以个人名义借钱来拯救企业,很多企业也因此而度过难关。这些创业者、企业家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有限责任企业的信用已经恶化,很难借得到钱,或者能借到钱但融资成本太高。此时,用个人的无限责任来融资,融来相对便宜的资金,对企业是很大的帮助。

但是,在个人破产制度推行之后,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变化。

个人破产,被很多人称为“赖债”,虽然有一定的偏颇,但是,个人的确也是一种有限责任,个人申请破产之后获得的债务豁免,对债权人无疑是不利的。尤其是遇到经济不景气时,人们会更多地申请个人破产。

例如,由于极高的医疗保健成本,以及收入和退休金下降,美国老年公民申请个人破产的速度是25年前的2倍多。在最近25年期间,申请个人破产的所有人中,老年公民人数增加了5倍。

债权人自然对这一风险看在眼里。可想而知,当中国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之后,债权人必然会减少借贷给个人,或者提高利率,这无疑会增加个人融资的难度。

另一方面,原来的无限责任企业的选项,也会在实际上归于无用。因为,无限责任企业的偿还义务是具体到股东个人的,而个人现在实行的是有限责任,所以,无限责任企业也就相当于有限责任了。

美国的一些学者,比如执教于哈佛法学院的沃伦和沙利文、维斯特布鲁克等,写作了《假如我们原谅债务人》、《脆弱的中产阶级》等著作,俨然债务人的保护神。然而,他们没有理解的是,对债务人的“保护”,最终都要体现为债权人的风险,而债权人必然会事先要求更高的利率来补偿风险。简而言之,就是对债务人的“保护”,实际上提高了市场利率。

每一次,美国法律更多倾向对债务人的“保护”,都会带来个人申请破产案例的激增。当然,这些债务人是受益者,但是,潜在的融资者会因此而承担更高的利息成本了。鉴于这一情况,美国在2005年通过了《破产滥用预防及消费者保护法案》。

当然这并不是说个人破产制度不好,而是说,这个制度是有利有弊的。如果要尽量减少个人破产制度的弊端,其实可以给个人提供更多的选择。比如,完全可以进行立法的创新,允许个人事先声明永远放弃申请个人破产。一旦个人做此声明,就不再适用个人破产申请。如此,对于那些急需融资的人来说,他们可以以此来取信于债主,降低融资的难度。(作者系财经学者)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