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政策要一碗水端平
20世纪80年代,深圳财税部门在深入调研和征询广大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报财政部批准,从1985年起内外资企业统一按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在全国率先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1984年,在邓小平南方调研结束后,深圳市政府马上向中央考察小组呈上了一份经济建设的经验材料,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就是财税部门提出的财税改革建议。为此,国务院成立了专门的税收体制改革小组奔赴深圳听取汇报。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对经济特区建设成绩和先行先试政策的肯定。当时深圳的建设者们如释重负,他们认为这个决定,反映的就是支持更高程度的开放和更加灵活的吸引外资的要求。
经济特区的对外开放,使得当时的深圳成为吸引外资的一块巨大磁铁。在如何吸引外来资金和技术,如何向外来投资者收取企业税费上,深圳按照全国人大批准的特区条例,推出了一系列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不断扩大,促使政府不得不对税收体制进行调整。从1983年到1984年,对国营、集体和私营等内资企业分两步走,将实行了30多年的利润制度改为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度。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实行从10%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深圳就是国家第一批“税利分流”的改革试点区域,这在当时解决了由于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国家造成的内资企业缺少经济刺激,缺乏生产经营改进动力等矛盾。但相对外资企业15%的低税率来说,当时实施的累进税率和国营大型企业55%的所得税率,却显得很不合理。
1984年年底,国务院调研组来深圳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座谈时,时任深圳财政局局长的蔡自强和市税务局副局长的邵明均提出,“特区是否能走得更快一点,步子能否迈得更大一点,将内外资统一按照15%的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人认为这样的方案将造成严重的预算赤字,将进一步弱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更有甚者认为这是公开支持特区搞资本主义。诸如此类的说法不绝于耳。
面对此起彼伏的反对声,当时在场的深圳市领导拍案而起:“邓小平同志说过‘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这就是一把尚方宝剑。深圳作为中国的南大门,既是学习国外技术和管理手段的窗口,更是国内企业和经济的试验场,不把内资企业盘活了,内外资政策这碗水端不平,内力不强、内功不行,才是真的‘引狼入室’。”1985年3月,为平衡内外资企业税负,有利于企业在同等税负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深圳市政府决定在深圳特区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其税率比照外国企业减按15%征收。紧接着,财政部于同年5月发布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对特区内资企业(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按照15%的比例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
受此政策的刺激,1984年至1988年的5年间,深圳的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纳税登记户数从7751户增长至29337户,年均增长率超过15%,5年将近翻了两番。其中,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不降反升,从391万元跃增至5623万元。
从1986年开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进入了第二个阶段,特区税制改革也随之进入了配套、完善阶段。中央有关部门和深圳市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借此也逐步形成了以外向型为主体的经济结构。
随着对内资企业税制的逐步统一优化,深圳税务部门1988年8月18日又颁布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深圳内外资企业同等对待,从而统一了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在同等纳税条件下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
深圳率先在1985年实现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988年执行统一的流转税,是全国唯一实现内外资税收统一的地区,为拉平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营造平等竞争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不仅是国家在特区成立初期,赋予深圳改革开放任务的一种特殊使命,更是为改革设计者、特区建设者尝试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实践市场经济提供的一条新路径。
(据《敢为人先——改革开放广东一千个率先》口述者邝荣章,时任深圳市税务局副局长,整理者卓立峰、龙渊泓)(栏目整理: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