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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与完善外资政策规制

2019-10-10 10:30 来源:深圳特区报
外资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参与者和见证者,不仅对中国经济和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还对未来中国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秦德君

“引进来”与“走出去”,都是一种全球资源配置方式。与世界经济发展情况相比,我国立法还有待完善,亟须通过体系性规制的完善以更好地应对外商投资领域出现的新形态,及时作出法律回应

外资是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引擎之一。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大量外国资本进入国内市场,加速了中国经济的崛起。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最近发布《2019年世界投资报告》,全球外国直接投资2018年下降13%,连续3年下滑,但中国等亚洲国家和地区外国直接投资逆势增长。自1992年以来,我国实际使用外资连续27年在发展中国家居首位。2018年实际使用外资额达1349亿美元,位列世界第二。

外资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参与者和见证者,不仅对中国经济和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还对未来中国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979年7月8日我国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改革开放后第一部涉外法律,开启了外商投资立法大幕。法律于1990年、2001年、2016年经三次修订。1986年4月12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后经四次修订。1988年4月13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于2000年、2016年分别作出修订。1990年8月19日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1994年3月5日八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两部法律对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的投资权益作出规定。1995年国家计委同有关部门编制出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多次作出修订。

进入新时代后,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实现了历史性变革,推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加快商签投资协定,实行30多年全链条式审批制度改为有限范围的审批,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营商环境得以改善。同时在贸易实验区外资管理方面,实行新的管理体制。

为进一步明确外资政策导向,2017年1月17日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20项措施。2017年2月17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版《中西部目录》废止),进一步明确了外商投资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规制历程,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构成了我国对外商投资立法的基本内容。虽立法重点、立法背景不同,但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之间存在相关内容重复矛盾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统一性;二是我国实行“针对性立法”原则,针对外商投资中出现的新现象新情况出台相关法律,具有针对性,但存在内容分散、交叉重复和矛盾冲突的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与“三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就存在这种情况。

立法的价值确立和技术效果都会成为外资流入的变量。法律政策不仅是一种管理手段,更是一种投资者安全心理的源泉。规制的社会学含义是“一个表明在某些情境中什么行为是必须的,什么行为是可以选择的,或什么行为是禁止的这样一种可遵循的规定。”立法的价值,要更立足有利于维系包括外商投资在内的经济领域的公平公正和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出现了许多利用外商投资的新形式如BOT方式、跨国并购、外商投资股份制、外商设立研发中心、外资公司和金融机构在华设立分支机构等。但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结构调整,我国吸引外资正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出现新的战略调整需求。通过规制体系的完善促进经济增长与外商利益的双赢,是我国融入全球化过程中特别是推进“一带一路”进程中经贸规制改革的主题。

“引进来”与“走出去”,都是一种全球资源配置方式。与世界经济发展情况相比,我国立法还有待完善,亟须通过体系性规制的完善以更好地应对外商投资领域出现的新形态,及时作出法律回应,如在发展传统“三资企业”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新的经贸方式,进一步扩大对各种外资的吸引,更好地适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要。

(作者系上海市政治学会副会长)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