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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可行性探讨

2019-11-12 17:43 来源:深圳特区报
将“五险一金”引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一方面可以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提升市场主体缴纳“五险一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职工作为国家公民的社会保险权利,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将“五险一金”引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一方面可以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提升市场主体缴纳“五险一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职工作为国家公民的社会保险权利,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当前社会保险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由于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加速到来,社会保险基金,尤其医疗、养老保险方面的支出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国内外形势变化,经济增速放缓,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用工成本增加,职工社会保险覆盖率及保障水平难以有效提升。如何缓解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紧张局面,且有效降低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性成本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与思考的焦点。我国自2015年底以来,多次明确“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缴费费率”,以落实“降成本”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承诺。

从目前实施效果来看,尽管中央政府持续下调养老及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针对企业的“五险一金”征管趋于严格,导致市场主体“五险一金”缴费负担往往不降反增。从长期来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紧张局面难有缓解,公共财政补贴数额亦将不断增加,地方财政压力将同时加重。

A

以工资为税基的重复征税问题

除“五险一金”外,增值税也是企业税费负担的重要构成。近年来,增值税实现了从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转变,随着抵扣项如固定资产折旧的增加,增值税的税基逐步演变为“利润+租金+工资”。在这里,企业增值税销项与进项的差值,即增值税的缴纳数额,而职工工资作为企业增加值的关键部分,在增值税环节,承担着增值税税负。

与此同时,“五险一金”尤其企业配套缴纳的法定部分,亦可以看成是对职工工资的征税(国际一般称之为“劳务税”),加之,在我国,以工资为税基进行征收的制度性成本,还有工会强制性缴费以及残保金等,加重了企业税负,导致用工成本的刚性上涨,这一方面不利于市场就业,影响均衡就业率,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职工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会对消费产生抑制作用。

B

减轻企业税负须有的放矢

在世界银行每年公布的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中,纳税指标方面,我国的“五险一金”,无论在总税率(total tax rate)构成还是在各地企业税费负担中,均位居前列。

如2018年世行报告显示,中国企业“总税率”(total tax and contribution rate)为67.3%,排名位居经济体第12名,其中,劳务税即“五险一金”占比最大。

在上海,“五险一金”占同期商业利润比重,仅次于增值税占同期商业利润比重,分别为47.64%与47.67%,而排名第三位的企业所得税,则远低于前两者,仅为7.76%;在北京,“五险一金”占同期商业利润比重,高于增值税占同期商业利润比重,分别为48.68%与47.67%,而排名第三位的企业所得税,也远低于前两者,仅为7.61%。由此可见,企业税负的最重要构成是“五险一金”。

可见,职工工资中的“五险一金”,尤其企业为职工所配套缴纳的费用,应该成为进一步降低我国企业税负的主要发力点。那么,该如何调动企业及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遵从度,从而为实现“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有效降低提供政策空间,进而能够避免社会保险收支赤字过大危及财政收支的可持续运行。

在此,综合企业税负的两类最主要构成——“五险一金”及增值税,而前者主要影响职工,后者主要影响企业,如果能够将“五险一金”作为增加值的进项抵扣,缓解企业增值税进项缺乏的现实问题,从而使得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切实减轻,以符合当前企业税负减轻的政策初衷。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政府的增值税收入减少,但是,在现实层面,能够激励企业为降低增值税税负而足额、足员缴纳“五险一金”进而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在此过程中,也就实现了职工“五险一金”覆盖率的有效提升以及社会保险收入水平的持续增长。

正所谓“财散则人聚”,企业为加强自身市场竞争力,一般来说,愿意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哪怕是增加“五险一金”这一制度性成本支出以吸纳优秀人才聚集,同时这一做法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相关法律风险。因此,如何提升企业及职工的社会保险缴纳积极性,成为政策制定者尤其注意的问题。

C

“五险一金”抵扣所影响的企业税负

(1)当企业合规(足额、足员)缴纳“五险一金”

X0为企业的用工成本支出(主要为工资支出),企业在“五险一金”方面配套缴纳支出为X0S,其中S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如果实行“五险一金”进项抵扣政策,那么企业进项税额抵扣的“五险一金”部分为X0S,因此,企业的增值税支出减少X0ST,其中T为增值税适用税率。

由此可知,对于“五险一金”合规缴纳的企业来说,“五险一金”计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可使得企业享受抵扣红利。

(2)当企业非合规(不足额、不足员)缴纳“五险一金”

X0为企业的用工成本支出(主要为工资支出),企业在“五险一金”方面配套缴纳支出为X0S;如果实行“五险一金”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企业进项税额所抵扣的“五险一金”部分为(X0+X)ST,企业的增值税支出减少(X0+X)ST,与此同时,企业增加“五险一金”支出为XS。

由此可知,对于“五险一金”尚未合规缴纳的企业来说,“五险一金”计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尽管将使得企业因“五险一金”支出增加而提高用工成本,但是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实现下降,且企业“五险一金”相关的法律风险可以降低。

D

成本-收益视角下的激励效应

米塞斯在《经济政策——对当下及未来的思考》中提到“美国的政策并非处处为他国值得学习(发达国家也有亟需改进的经济政策),但相对发达的国家对于一个坏的政策的承受能力将要好于一个发展中国家”。

回归“五险一金”这一社会经济政策制定的初衷,使人人享有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的理想社会,有关养老、住房、医疗等事关个人切身利益,唯有个人最为了解个体的利益取向,将当下社会保险所代表的医疗、养老等权利归还公民个人,使得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有参与“社保”的自由权利,这对于经济效益的提升,将大有裨益。

同时,米塞斯在“资本主义”一章阐述中认为“自由应包含犯错误的自由”,这里指消费者,同样适用于对于养老、医疗等消费品的购买者,允许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这远比由所谓无所不能的计划型政府统领一切要更有效率,纵然选择失败,个人所付出的代价则相对更小。人们加入社会契约的表现之一,便是人们承担纳税义务,近似于产品的自愿交换,获得福利增加。另外,在法律的制定及执行中,政府及民众亦应遵守纳税同意原则,尤其对于财政方面的征税,必须经过公民及其代表的授权同意。以上,无论是同意原则还是交易原则,纳税人透过纳税可以得到福利的提升,这是问题的关键,即在成本-收益比的过程中,理性自利的个体感觉“获利”。

综上,将“五险一金”引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一方面可以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提升市场主体缴纳“五险一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职工作为国家公民的社会保险权利,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臧建文(作者系财税学者)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