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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贫困路径的选择逻辑

2019-11-12 17:54 来源:深圳特区报
当国家具有一定的治理能力但整个经济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个国家的潜在发展能力没有释放时,开发式扶贫往往会带来巨大减贫效果。

当整个国家或者地区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且国家治理能力严重不足时,策略式扶贫往往是首选。当国家具有一定的治理能力但整个经济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个国家的潜在发展能力没有释放时,开发式扶贫往往会带来巨大减贫效果。

综观各国反贫困史和反贫困研究,反贫困大致有三种路径:策略式扶贫、开发式扶贫与保障式扶贫。这一分类的分类标准主要是基于促使贫困人口脱贫的方式。策略式扶贫主要是根据贫困家庭各自的具体致贫原因,提供有针对性的具体帮助措施,但此措施仅用于该类家庭,且也没有制度化和长期化,往往体现为一户一策,或者一地一策。如某地因缺水而生活困难,给该地挖井或者引水;某家庭劳动力因病人看护需要而无法工作时,为其家庭提供看护服务,等等。

开发式扶贫着眼于为贫困地区或者家庭提供良好的发展生产的基础设施、要素投入和制度环境,释放贫困地区发展潜力,让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依靠自身力量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走出贫困。如兴建水利,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改善道路,降低运输成本,增强本地产品的竞争力,等等。

保障式扶贫则主要通过建立保障制度,为符合制度要求的贫困群体提供长期规范的帮助,使其生活水准和自身发展能力不低于社会发展的既定目标。保障的范围包括生活水平、教育、医疗、就业等。但保障式扶贫并不直接干预家庭的生产和工作,只是保障和巩固其最低生活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从而提高整个社会发展的下限,如目前世界各国的各类福利制度,为整个社会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各种转移支付和生活帮扶措施。

策略式扶贫灵活,有针对性,但一户一策或者一地一策,使得扶贫需求甄别工作变得异常复杂,同时,由于各地扶贫工作会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扶贫资源的利用也难以产生规模效益。如果致贫原因是由于当地整体发展环境太差,策略式扶贫也只能缓解但无法根治贫困。因此,策略式扶贫对于大面积地解决贫困问题难以产生显著效果,更适用于局部地区短期内极端贫困问题的针对性处理。

开发式扶贫往往伴随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带来的是大规模消灭贫困的最有力途径,一方面为更多人提供发展机会走向富裕,一方面通过涓滴效应带动低层人群增加收入和改善生活。开发式扶贫的核心是释放发展潜力,可能是制度上的变革,也可能是基础设施的完善。开发式扶贫的效果主要是基于其开发区域有多大的潜在发展空间,如果当地的潜在发展空间已经耗尽,或者暂时无条件实现,则开发式扶贫的各类投入无法带来有效生产能力的提升,其反贫困效果也很可能不如人意。并且,开发式扶贫往往投入巨大,有时甚至会严重扭曲资源的有效配置,局部巨额低效的开发式扶贫投入,对整个经济全局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

保障式扶贫不触及生产本身,仅仅为整个社会保障最低生活水准和自我发展能力基础,不一定会伴随经济增长。同时因其制度化,不一定能照顾到所有家庭的特定需求,而是更关注生活的核心内容和最低标准。保障式扶贫有以下几个优势:一是为整个社会建立稳定的生活预期,让每个社会成员知道自己生活水准的下限,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感。二是保障式扶贫会更多利用再分配手段,有针对地普遍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有效缩小整个社会的收入差距。尤其是当市场环境出现强烈的马太效应时,保障式扶贫可能是让整个社会不被撕裂、共享发展成果的最终手段。三是对市场的干预小,从而尽量让市场发展其有效配置生产资源的功能,提高整个社会发展水平,也扩大了社会进行再分配的空间,从而有更多资源用于提高整个社会生活水准的下限。但保障式扶贫的基础是有良好的国家治理能力。

当整个国家或者地区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且国家治理能力严重不足时,策略式扶贫往往是首选。当国家具有一定的治理能力但整个经济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个国家的潜在发展能力没有释放时,开发式扶贫往往会带来巨大减贫效果。但如果经济发展的潜力已经基本释放,或者经济增长的涓滴效应严重不足时,需要大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完善整个社会的保障制度,让整个社会共享发展的成果。

■王军辉(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