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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诱发侵权风险

2019-11-26 15:25 来源:深圳特区报
AI换脸是“逢脸造戏”,当技术霸权与信息垄断遭遇商业利益,我们的时代就可能被猎奇、无聊、仇恨、贪婪驱动,无视法律,强暴道德,以娱乐、共享之名践踏他人权利,坏人名德,毁人家庭,诱坏风气。但更大的风险还在于,如果这种狂欢模式被肆意推广,必然诱发巨量且极为严重的法律风险。

■刘云生

AI换脸是“逢脸造戏”,当技术霸权与信息垄断遭遇商业利益,我们的时代就可能被猎奇、无聊、仇恨、贪婪驱动,无视法律,强暴道德,以娱乐、共享之名践踏他人权利,坏人名德,毁人家庭,诱坏风气。

两个月前,某APP突然爆红网络。“仅需一张照片,上演天下好戏”——只需上传一张照片,即刻可以变形为醉迷的男神女神。如此噱头,引来无数影迷粉丝狂欢追捧。

狂欢背后,商家的逐利逻辑隐然可见:首先,消费者得上传自己一张动态真脸,还必须同意商家自由使用、转让、编辑,是否利用消费者的“面子”挣钱盈利,消费者无从知晓,亦无从约束。如此一来,每一位消费者都是用自己的“真”脸换取一张“假”脸,在获得别人“脸面”的同时,放弃了自己“脸面”的自主权;其次,换脸后如果要进入游戏、互动情景,消费者还得付钱。商家的商机与盈利逻辑无疑就是:用“假”脸游戏,用“真”脸买单。

但更大的风险还在于,如果这种狂欢模式被肆意推广,必然诱发巨量且极为严重的法律风险。仅就民事领域而论,AI“换脸”势必侵害如下几类权利:

第一,人格权。2018年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人格权独立成编已成定局。今年,全国人大又通过了《民法典人格权编》(二次审议稿),进一步完善了人格权的相关规定。比照二次审议稿,AI换脸可能侵害如下几类具体人格权。

首先是肖像权。所谓肖像,系指自然人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呈现的可供他人识别的外部形象。“换脸”通过“表情包”、任意P图、有偿填充等信息技术手段必然会篡改、歪曲、污损、丑化他人形象。“葛优躺”曾经爆红网络,后来引发了葛优的侵权诉讼,2018年,北京一中院终审认定某网络公司构成侵权。

其次是个人隐私权。刷脸是一种有效的身份认证技术,但如果被商家滥用,当事人的年龄、学历、居住地、婚姻关系、社会关系乃至于性取向、政治倾向等隐私都会面临被泄露、篡改的风险。

再次是名誉权。名誉是社会公众对特定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综合评价。上述隐私与个人信息一旦被误用、盗用、恶搞甚至用于诈骗、色情合成等犯罪场景,必然严重毁损当事人名誉。

最后,“换脸”还可能危及身份权。按照二次审议稿,身份权比照人格权进行保护。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生物信息权,与特定的身份权利息息相关,环环相扣。一旦被“套脸”或“盗脸”,网络世界很容易伪造身份,虚构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申请特定的公共服务,直接危及身份安全,增大社会治理成本。

第二,财产权。人脸经数字化处理后即转换为动态数据,因为其唯一性、真实性,可直接用于门禁系统、车辆启动、银行授权、交易验证、物流取件各大领域,为人类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一旦这种生物密码被人盗取并非法利用,个人身份认证的密码就会不攻自破且难以恢复。门禁等同虚设,车辆不翼而飞,存款瞬间归零,还可能被贷款,更可能成为诈骗嫌疑人。如此以往,“我”将不“我”,社会秩序也会遭遇重创甚或瘫痪。

第三,著作权。AI换脸即便不存在恶意,纯粹用于娱乐、搞笑,用自己的脸替代了别人的脸,在游戏情景中完成“孙悟空”“张无忌”的角色扮演,但此类行为也属于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必然侵害相关著作权人作品的“完整权”。

第四,违反善良风俗。《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善良风俗原则,任何人不得违背。在中国文化和习俗中,脸面不仅代表身份,还代表了尊严和社会地位,更负载了特定的民俗信仰和禁忌。商家人脸数据库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所存储人脸任意去脸、去头,每一张人脸数据都可能被处理成“无脸人”,随意被他人置换、填充,恶搞、丑化,成为“不要脸”的人,被“附体”,被“夺魄”、被“追魂”。如此施为,带来的不仅仅是名誉损失,还有可能是极度的心理伤害和人格贬损,严重违反善良风俗!

说起来,AI换脸游戏貌似传统的杂耍。但我们必须警惕:杂耍是逢“场”作戏,用的是标签化的脸谱而不是真实的生物数据信息,不会危及人格、人伦,不会伤天害理;AI换脸是“逢脸造戏”,当技术霸权与信息垄断遭遇商业利益,我们的时代就可能被猎奇、无聊、仇恨、贪婪驱动,无视法律,强暴道德,以娱乐、共享之名践踏他人权利,坏人名德,毁人家庭,诱坏风气。

如此游戏,不玩也罢!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不动产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