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思网首页 > 理论周刊 > 

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为何不承担刑事责任

2019-12-10 16:39 来源:深圳特区报
其实,立法可尝试以普遍性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基础,辅以个案判断的措施,以衡平某些特殊的情况。可见,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是具有合理性的。未成年人的情况与精神病人类似,也是缺乏健全的理性,不能判断对错,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其实,立法可尝试以普遍性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基础,辅以个案判断的措施,以衡平某些特殊的情况。

■吴荻枫

最近发生了两起恶性案件,轰动一时:一是大连市沙河口区一名10岁的女孩被杀,施害者是年仅13岁的邻居;一是长沙市雨花区一名9岁的男孩被一名中年男子打死,据传此男子是精神病人。由于这两起事件性质十分恶劣,尤其受害人都是儿童,引发了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其中一个焦点就是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为什么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传统上,有两种关于刑罚的理论,报复论和威慑论。我们以精神病人为例,从经济学的角度来逐一分析。

报复论认为,犯罪是犯罪者与共同体之间的冲突,与既定的道德秩序之间的冲突,由此给他人施加了道德成本,他要为自己所引起的愤怒和扰乱承担责任。道德成本通常会产生报复造成这种成本的人的欲望。刑罚的限度应该与犯罪的严重程度成比例,或者与道德上的错误程度相当。显然,以报复论来施加刑罚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或者说有道德上的可责难性。但是,精神病人是精神失常的人,也就是不能判断对错的人。美国的精神失常无罪抗辩的迈克·纳顿规则就是这样主张的:“行为人无法区分对错,则为精神失常。犯罪分子知晓对错区别,而做出了错误的选择。然而,一个精神失常的人由于无法分辨对错,无法做出适当的选择。”精神病人既然无法区分对错,那么也就谈不上主观恶性和道德上的可责难性,报复论就失去了成立的基础。不过,由于精神病人确实可能危害到他人,因而必须被限制行动自由,直到他不再是他人的威胁。这也正是我国刑法的立法思路。

威慑论主要着眼于威慑未来可能的犯罪行为。理想情况下,法律应该最小化事故损失和预防事故成本的总和,从而实现最佳威慑效果。这一理论假设行为人是理性人,能够进行成本-收益计算,从而选择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行事。当犯罪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时,行为人才会实施犯罪。而精神病人根据其定义就处于严重非理性的状态,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计算成本和收益。在此情况下,基于威慑论的刑罚也很难达到目的。

可见,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是具有合理性的。

未成年人的情况与精神病人类似,也是缺乏健全的理性,不能判断对错,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但与精神病人不同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个案处理,而是规定了普遍适用的年龄界限。由于人与人之间的个体差异,相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理性水平可能相去甚远。13岁的男孩杀死10岁女孩的事件激起许多人的愤怒,是因为人们认为施害的男孩冷静理智,谋划周全,具有较完全的理性,却轻易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目前有人建议修改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即使该建议得到了采纳,一刀切的年龄规定仍然会存在或过宽或过严的弊端。其实,立法可尝试以普遍性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基础,辅以个案判断的措施,以衡平某些特殊的情况。

此外,法律规定了精神病人造成危害,应严加看管和医疗,但却未规定对造成危害的未成年人严加看管和教育。当然,这方面的问题或许比较复杂,需要多学科多领域的研究分析,但法律不置一词也未必为上策。

(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讲师)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