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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电子数据范围 应对证据认定新挑战

2020-01-06 17:46 来源:深圳特区报
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给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

漫画:颜庆雄

引子: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给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明确电子数据范围和审查认定规则,以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均可作为打官司证据。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主持人:赵鑫

■嘉宾:陈兵(南开大学法学院司法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

蔡泳曦(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陈国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有助于拓展当事人的证据收集途径

主持人: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法院裁判结果密切相关。《决定》明确了电子数据范围,其中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以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均可被视为打官司的证据。该规定将产生哪些影响?

陈兵:其一,《决定》公布后,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统一了电子数据证据范围及其法律适用标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得到正式确认,有效解决了此前双方当事人对此类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的争议,为减轻审判负担、提高审理效率、便宜民事诉讼带来了积极影响。其二,有助于拓展当事人的证据收集途径,缓解当事人证据能力不足、证据收集渠道有限的问题。其三,有助于对法官的裁量提供指引,缓解因法官的自由裁量而带来的电子数据采信与否不确定的问题。最后,也有利于提醒广大网络用户加强使用通信设备和应用服务的安全防范意识,防止信息被盗用,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完善信息存储功能,强化保护措施。

蔡泳曦:《决定》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内容明确为一种诉讼中可以使用的证据,其实谈不上创新。首先,在学术界看来,立法中没有必要对证据的形式进行分类。其次,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这些证据已经在普遍使用,比如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在我看来,《决定》中的这部分内容更多的其实是对司法实践中做法的追认和明确。最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将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是一种必然的结果和真实的写照。

陈国建: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决定》拓展了一条搜集和提供证据的新路,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此外,之前因对电子数据没有明确的定性,使部分人以为网络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随意散布网络谣言、非法泄露个人信息、进行网络诈骗,《决定》强化了对信息传播的管理,能够引导网民合理使用网络工具,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

一方面需要依赖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出台司法解释

主持人:有观点认为,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容易作假,而且面临被他人盗用的风险,将这类信息纳入证据范畴,未免有些“轻率”。如何理解这一观点?怎样应对信息失真的风险?

蔡泳曦:其实,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普遍适用,法官对于该类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主要看对方是否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法官一般会采信。今后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可能是,在一方当事人否认该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法官如何来核实这个证据的真实性,或者当事人如何证明自己证据的真实性。目前来说,这方面确实有所欠缺,很多时候只能通过该证据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证据本身记载的内容等方式去进行逻辑上的推定和判断。未来是否可以通过一些专业的技术手段来验证这类证据的真实性,一方面需要依赖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出台司法解释。

陈国建:确实可能存在电子数据作假等问题,若要使微信微博等信息纳入证据范畴更为谨慎合理,避免信息失真,还需要做出更多努力:一是完善网络安全技术,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来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网络安全是电子数据管理的重点。二是加强电子数据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专业人士依法进行授权,使其对存储数据的机构、单位进行系统监管,防止电子数据被人非法窃取、篡改。

陈兵:电子数据纳入证据范畴是信息通信技术和数字数据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必然和现实需求,不应当仅因存在失真风险就一味排除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3条、94条给出了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标准,法官可据此予以审查。此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判断电子数据证据与其他证据的连贯性和逻辑一致性,结合具体案情、事实以及不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情况判断电子数据是否真实。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个人需要具有证据意识

主持人:许多网友表示,平时没有保存聊天记录的习惯,而且由于手机内存有限,这些记录被随手删掉,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互联网平台是否有调取相关记录的责任?

陈国建:平台调取电子数据,可能导致隐私泄露,威胁个人信息安全。因此针对涉及隐私信息的,平台本身及当事人并无主动调取除本人外的相关电子数据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在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后,法院或其代理律师方可取证相关电子数据信息,此时平台在技术层面应予以协助。当然,个人可以考虑把数据上传至云端,有效保存数据。

陈兵:当事人有必要增强数据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进行数据备份、留存,对于已经删除的数据,可以尝试与网络服务提供商沟通,以此恢复数据。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且依据该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此外,根据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这也表示平台对电子数据提供、调取具有相应义务。

蔡泳曦:一方面,公民个人需要具有证据意识。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公民,在涉及自身较大权利义务时,应具有证据意识,这是法治建设和发展的一个必经过程。另一方面,法院调查取证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平台具有调取相关记录的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阿里、腾讯等平台乐意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其实,法院法官的调查取证问题,在实践中较难解决。但是严格说来,调查令也是法院的一种调查取证,下一步可能需要考虑的是律师是否可以持法院的调查令直接向平台调取电子数据。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