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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在全国率先颁布电梯管理地方法规

2020-01-06 18:30 来源:深圳特区报
1995年11月3日,全国第一部电梯安全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由此,深圳成为全国率先实施电梯强制预防性维修保养制度的城市,并在电梯地方法规制定方面,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探索。

1995年11月3日,全国第一部电梯安全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该条例在国内首次提出了电梯注册安全检测员管理制度和电梯强制预防性维修保养制度。由此,深圳成为全国率先实施电梯强制预防性维修保养制度的城市,并在电梯地方法规制定方面,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探索。

从20世纪80年代末起,电梯已随着高层建筑的兴起,逐步从工业范畴延伸至民用公共范畴,高层楼宇凭借着“3天一层楼”的“深圳速度”迅速拔地而起。电梯的安全运行与民众生产、生活联系日益紧密。为了顺利开展电梯检测业务,提升电梯安全运行的保障能力,深圳创新性地提出了开展电梯强制预防性维修保养和电梯注册安全检测员管理两项新做法。1995年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隔年劳动部转发全国推广,无疑让深圳电梯管理的新探索成为各地学习的标兵与模范,也让该条例在中国电梯管理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虽然历史上上海是我国高层建筑最集中的城市,也是最早安装与使用电梯的城市,但作为后起之秀,深圳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如1985年建成的国贸大厦,53层、160米高,是当时我国最高建筑。之后几年,电梯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无论是林立的高层楼宇,还是成片的多层标准工业厂房,电梯无处不在。那时全市电梯的年递增数量近500台,人均使用电梯数量居于全国之冠。与之相伴的是,电梯的使用范畴逐渐由工业领域延伸到民用公共领域,其故障率、事故率也逐年上升,为此,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刻不容缓。

1990年,深圳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首次在全市开展新装电梯检验和在用电梯年检工作,而当时国内电梯检验技术规范还是空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在实干中依靠自己谋取解决之道。检测站对当年已有的与电梯相关的法规、条例进行比较和深入研究,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依据《电梯制造与安全规范》以及其他电梯相关国家标准,在1991年起草了《深圳市电梯安全检测规程》,并以深圳市劳动局和技术监督局的名义联合颁布。这一规程的实施在国内电梯检验技术规范中实属首创,也为后来在国家层面颁布一系列电梯检验规范开启了先河。

起草检验规程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还有更为棘手的问题亟待我们解决。1988年检测站成立时,属于市劳动局直属事业单位,编制5人,而这仅有的5人中,还有员工专职负责劳动卫生检查工作。开展电梯检测业务之初,面对全市2000余台的电梯年检及每年500台的电梯新增量,我们殚精竭虑,参考了大量的资料,反复推敲,一致认为必须打开一条路子,采用新的组织方式,充分发挥社会上电梯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来解决问题。经过充分论证,1991年我们在全市电梯安装维修保养企业中推行对电梯二级安全注册员定期检测、检测站抽查检验的制度,这项制度完全来自于深圳市电梯检验管理实践。而实施二级安全检测员管理制度不仅有效缓解了电梯检验的工作压力,同时也提高了电梯维修保养的水平,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电梯安全维修保养企业参与全市电梯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解决了上述基本问题,主管部门要求我们将深圳在电梯安全管理上探索出的好做法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固化下来。在《条例》起草期间,我们根据多年在电梯检测管理上的实践经验和体会,参照香港、美国在电梯管理上的做法,对该条例设定的管理模式进行了详细论证,为该项地方性电梯安全管理法规的出台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条例》1995年颁布实施后于1996年经由劳动部转发全国推广,而其中第一次提出的每隔15天进行一次的电梯强制预防性维修保养制度,在2003、2009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49号令,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以及同年10月《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中一直沿用,至今已成为全国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制度之一。

(据《敢为人先——改革开放广东一千个率先》口述者:梁广炽,时任深圳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站长、高级工程师;整理者:谭玥)(栏目整理:王玥)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