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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动民营经济 “二十八条”落地生效

2020-01-08 11:46 来源:深圳特区报
我们要从理论认识、法律保障、竞争环境、政策落地等方面,切实推进民营经济“二十八条”落地生效,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企业创造活力充分迸发,推动我国民营经济大发展。

■刘江华

提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二十八条”)的发布,将我国民营经济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系统提升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这将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我们要从理论认识、法律保障、竞争环境、政策落地等方面,切实推进民营经济“二十八条”落地生效,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企业创造活力充分迸发,推动我国民营经济大发展。

A

理论认识要彻底

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既有理论认识问题,也有实践政策问题,但是归根结底是理论认识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前段时间出现的“民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等不当言论,对我国民营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和不利影响。因此,要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首先必须做到理论认识的彻底性。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说过:“理论一经群众掌握,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

对民营经济发展理论认识的彻底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有制中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目的就是要使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选择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并不我们的最终目的,仅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实践证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正确选择。毫不动摇地发展公有制经济和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都是我们践行不忘初心和实现奋斗目标的必由之路。强大的公有制经济是保障重要国计民生、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经济基础,而繁荣的民营经济,则是增强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质量的追求所必不可少的基本市场经济力量。二是民营经济的社会性。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任何财产所有制的企业,都具有鲜明的社会性。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样在就业、税收、科技进步、提供产品与服务等方面,为社会做出贡献。在深圳成长壮大的华为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但却是一家由众多公司员工持股的股份公司。华为公司在税收、就业、科技进步和国际化方面为国家作出的巨大贡献,是有目共睹的。民营经济所形成的财产虽然是私人财产,但这些财产作为一种社会生产要素,同样具有鲜明的社会意义。

B

法律保障要到位

民营经济作为经济基础的范畴,最终要体现到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上来。在我国,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契约经济和信用经济,本质上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因此,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切实的法律保障。

首先,要依法确保民营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古今中外的历史表明,凡是经营者或生意人的生命财产得不到安全保障的地方,不仅不能吸引外部经济资源的进入,就连本地的经济资源都会流往别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能够有大量的境外资源进入,很多地区能够发展起庞大的民营经济阵容,基本的前提条件就是我国建立了一个安全的投资环境。但是,由于对民营经济的理论认识不彻底,发展民营经济是“权宜之计”“过渡形式”的思想,总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一部分人总是认为民营经济天生带有“原罪”,以至于在不少地方出现了侵犯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甚至侵犯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的事件,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因此,需要特别强调依法保障民营企业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和民营企业家人身的安全性。要为民营企业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确保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和法律适用平等。要坚决避免以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公共利益为由,忽视民营企业正当诉求,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财产、人身权利。

其次,要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援助。由于客观原因,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在法律风险防控和法律自我保护能力方面相对欠缺,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需要制定措施,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援助。一是要积极帮助民营企业化解经济纠纷,尽最大努力减少因经济纠纷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二是要帮助民营企业在涉案中解决“举证难”“执行难”等问题。三是要帮助企业防控法律风险。由于市场经济运行纷繁复杂,也由于法律中介服务体系的不完善,中小微民营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普遍较弱,司法部门需要为民营企业进行“说得准、看得懂、记得住”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

C

竞争环境要公平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自由平等竞争的经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凡是市场竞争环境自由公平度高的地方,民营经济发展水平就高。如深圳经济特区,由于一开始就形成了各类市场主体自由平等竞争的环境,不仅吸引了大批国际企业进入,也孕育出了一批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创新型民营企业。

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至少下列几个方面是必须重视的:一是树立竞争中性理念,即政府部门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中立立场,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竞争中性理念,排除了任何所有制企业以特殊身份进入市场的可能性,这不仅是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必要举措,也是新时期深化政府职能改革和以更加开放的姿态面向国际市场的必要前提。二是更加重视竞争政策。目前,由于土地等重要资源掌握在政府的手中,也由于各地之间在发展业绩上竞争等原因,各级政府对于产业政策给予了无以复加的重视。但在实际的市场经济运行中,竞争政策比产业政策更为重要。有了公平的竞争政策环境,企业才能够展开公平的竞争。我们要以公平竞争原则贯彻落实产业政策,使企业能够凭自身实力获得产业政策的支持,最大限度地避免因推行产业政策而伤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三是限制垄断。一般说来,垄断是竞争的对立面。但在市场经济中,由于经济领域的自然性质等原因,完全消除垄断是不现实的。但要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就必须尽最大可能限制垄断。在基础设施、电信、铁路、航空、港口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领域,要在分领域、分行业、分业务等方面,加大引入市场竞争的机制,加大引入民营企业的步伐。改革开放后,我国在通讯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不仅促进了通讯领域价格下降,服务质量提升,也大大促进了通讯行业的创新发展,以致今天我国的现代信息通讯走在了世界前列。四是深化国有资产的改革。加快国有企业从管资产向管资本方向转变。彻底切断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父爱主义”,在用地、政策性贷款、财政补贴、人才引进等政府性资源配置方面,保持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

D

政策落地可预期

资本、人才和技术等发展资源的流动指向,是建立在良好的发展前景预期基础之上的。我国的政治稳定,交通基础设施先进,市场潜力巨大,只要我们有一个可以产生良好预期的政策支持系统,就会对国内外的发展资源形成巨大的吸引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二十八条”民营经济改革发展政策,无疑是一个良好的政策系统。但是,以往的实践证明,良好的政策系统并不会自动形成良好的发展预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普遍发布了各类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但不少地方民营经济发展的状况并不理想。从政策支持系统的角度看,其原因在于从政策颁布到形成政策落地生效,还有一系列的中间环节和配套措施,包括政策实施细则的制定、政策执行的系统化、政策的动态完善、政策执行过程的督办,以及政府执行政策的诚信度等。有了这一系列的中间环节和配套措施,支持民营经济“二十八条”就能够形成良好的发展预期。

一是要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民营经济“二十八条”面向的是全国,但各地的实际情况会有所不同,需要我们将政策有针对性地细化。如在深圳、广州等特大城市,民营经济的发展关键在于解决市场准入、生产经营的用地用房等问题,而在另外一些地区,着重点则在解决人力人才、配套服务等问题。只有根据实情制定落实细则,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发挥优势,补齐短板,才有可能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的政策落到实处,发挥效应。

二是政策执行的系统化。民营经济“二十八条”从市场准入规定、建立公平竞争环境,到金融支持和企业税费减负;从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推动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和增强社会责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政策促进系统。但在政策落地执行中,往往存在“短板陷阱”,即因为某一项政策没有落地,成为短板,造成整个政策系统的失效。要使民营经济“二十八条”发挥真正的作用,就需要系统化推进政策落地执行。要分析政策系统中的短板,跳出“短板陷阱”。例如,要激励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就需要配套的人才政策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要扩大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范围,就必须清理招投标中的隐性歧视性条款,等等。

三是动态更新政策落地细则和灵活掌握政策实施。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可能遇到两方面的情况:一种情况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政策落地细节有可能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这时就需要及时更新政策落地细则。另一种情况是由于任何细致的政策设计,都不可能全面覆盖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情况。这时,就需要政策执行人员,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灵活掌握政策的实施。如果我们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死搬教条,就会使政策落地生效大打折扣。

四是强化政府的诚信。一个诚信的政府,是吸引各种发展资源和增强经济主体经营信心的关键因素。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看,强化政府的诚信度,要着重于三个方面:首先是要保持发展战略和政策策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如果一个地区在发展战略和政策策略方面朝令夕改,就会严重伤害市场主体对发展前景的良好预期。其次是政府要有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具有的理念。契约精神既是一种承诺,也是一种制度设计。我国不少地方出现的政府严重拖欠企业款项,甚至出现“后任不理前任事”等现象,就是缺乏契约精神的表现。再次是政府要有责任担当精神。当企业的合法经营因与政府有关,或者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需要企业搬迁、关闭时,政府不能强行以公共利益为由,一纸公文,让企业承担损失,而应该实事求是地予以足额赔偿。

(作者系广东亚太创新经济研究院院长、研究员)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