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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对法的一般解说

2020-04-02 15:42 来源:深圳特区报
宇宙,这就是孟德斯鸠谈论法律时所指向的那个视野。当孟德斯鸠谈论这些与人类并列的生灵时,我们尚可说孟德斯鸠是在谈论这片大地,然而孟德斯鸠又引入上帝概念,这样,他所谈论的就变成了宇宙。有意思的是,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也阐发了他所理解的“自然神学”及此概念下的“物理神学”和“道德神学”。

■董彦斌

孟德斯鸠当然不是要讲一般的和特殊的、多数的和少数的、常规的和非常规的法,他是要在一个较大的视野中来谈论他所理解的法律;他要谈论法律的一般情况,尤其是他将在本书中经常用到的那些基本法律概念和理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一卷第一章题目为“一般的法”,就中文来说,此词颇令人费解,“一般”与“特殊”并称,难道“一般的法”之外还有“特殊的法”?非也。孟德斯鸠当然不是要讲一般的和特殊的、多数的和少数的、常规的和非常规的法,他是要在一个较大的视野中来谈论他所理解的法律;他要谈论法律的一般情况,尤其是他将在本书中经常用到的那些基本法律概念和理念。

宇宙,这就是孟德斯鸠谈论法律时所指向的那个视野。

孟德斯鸠何以选择如此巨大的视野?或出于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他的理论雄心够大,他要把法律放在与人类并列存在的宇宙诸种事物中来谈,从宇宙谈到人类。第二个原因就是孟德斯鸠所处的法国环境当中普遍存在的宏观观念带给他的问题意识。

兽类有兽类的法,神灵有神灵的法,人类有人类的法,而不是只有人类拥有法律,孟德斯鸠在这样的并列中谈论人类法律,当然不是故弄玄虚,也不是夸大其词,而是想从中找寻他所认为的“法的精神”,尽管实际上后来孟德斯鸠在全书中主要还是讨论了“人类的法”,但是,作为一种方法论,孟德斯鸠还是想借助一种较为宏大的视野。孟德斯鸠在全书中,惯用的方式就是比较,比较各国各地区各族群的不同气候、地理、性格以及法律等等,然而,将人类与兽类、神灵以至于与物质比较,尤其是共同提炼和归纳和其中的“法律”,这显然也是一种特殊的“比较法”。

孟德斯鸠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所谓必然关系,我们可以理解就是在发生联系的过程中必然要去遵循的规则。这样一种规则,孟德斯鸠又概括为基于“根本理性”而发生的联系。例如,在一座大森林里,必然有兽类相处的规则,尽管那是霍布斯所讲的丛林状态,但是丛林里并不是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杀戮和撕咬,而一样有一种默契的规则力量在发生作用。兽类自然不同于人类,并不拥有制定法,但是基于感知力和欲望,兽类在一种自然法的作用下繁衍不息和共处于大地上。相较而言,植物缺乏兽类的感知力,但是,植物依然遵循着生生不息的规律性力量,这也是孟德斯鸠所认为的自然法。在孟德斯鸠看来,即使我们在现有的世界之外,再去想象另一个世界,那么另一个世界依然存在着必然的规律和规则。

当孟德斯鸠谈论这些与人类并列的生灵时,我们尚可说孟德斯鸠是在谈论这片大地,然而孟德斯鸠又引入上帝概念,这样,他所谈论的就变成了宇宙。在孟德斯鸠笔下,上帝是宇宙的创造者和维护者,于是,上帝也要根据一些规律来建立他和宇宙的联系,这也可以理解成是孟德斯鸠所讲的上帝的法。这些规律,为上帝所创造,亦为上帝所遵守。显然,这样一个上帝,并非基于孟德斯鸠当时的宗教教义而理解的上帝,而毋宁说是一种自然意义上造物主,我们可以理解,这是一种创造宇宙万物的力量。也就是说,是当时的宗教氛围启迪孟德斯鸠去思考宇宙中的创造和维护者,但孟德斯鸠并没有拘泥于教义的束缚。

有意思的是,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也阐发了他所理解的“自然神学”及此概念下的“物理神学”和“道德神学”。康德说,世界上有一个按确定的目的并由高度的智慧安排好了的秩序,它作为一个整体,在内容上无比繁复,在规模上无限庞大,显示出世界始创者的存在,呈现为最高智慧,当其呈现到自然界,即构成“物理神学”,当其呈现到道德界,即构成“道德神学”。

《纯粹理性批判》出版于1781年,比《论法的精神》晚了33年,我们可以说,在宇宙视野和万物秩序来说,二者颇有共通之处。事实上,当我们想到古典中国的“天道”概念时,也觉得天道概念与孟德斯鸠和康德都是相通的。将孟德斯鸠和康德的宇宙论以中国概念名之,亦为天行有道。对于孟德斯鸠来说,这是宇宙视野,是“比较法”,也是他对法之本源的找寻。

(作者系法学学者)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