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发展的中国经验—基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分析

作者:何家华 余岩松  2020-04-15 17:05  新传播    【字号:  

中国法治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结果,说明法治发展具有整体性。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形成了革命、建设、改革三个历史阶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我国因时制宜推进社会发展,渐进性分阶段地实施法治,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说明了法治发展具有阶段性。

[摘 要]中国法治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结果,说明法治发展具有整体性。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形成了革命、建设、改革三个历史阶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我国因时制宜推进社会发展,渐进性分阶段地实施法治,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说明了法治发展具有阶段性。社会主要矛盾分析法是中国认识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路径,在60多年的法治实践过程中,以问题为导向,以总结法治发展规律为目的,我国成功地解决了以下法治发展重大问题:一是法治是什么,我国应该追求什么样的法治;二是谁来推动法治发展,也即党、人民和法治发展的关系问题;三是我国的法治事业如何建设,也即国家和法治发展关系的问题,说明了我国法治发展具有实践性。

[关键词]社会主要矛盾 社会发展 法治发展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3575(2019)02-0148-08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的制度保证。因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我国法治发展,这对于增强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法治观,积极稳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大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始终围绕中国需要什么样法治,如何实现法治发展的问题,考察社会发展与法治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探讨社会变革进程中法治发展的变化及其内在机理,明确法治发展阶段、任务、动力、条件、布局、国内和国际环境以及基本经验等问题,进而揭示一定社会条件下法治发展现象的基本规律。也即是说,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认为,社会主要矛盾是经济政治思想阶级力量的集中体现,是社会变迁和法治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必须把法治置于社会主要矛盾转变的过程中来阐释法治发展。抓住重点,是唯物辩证法的要求,也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一贯倡导和坚持的方法论,因此,矛盾的分析法是理解我国法治发展的密钥:第一,我们必须坚持全面的观点,把法治发展放到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下来阐释,说明法治发展的整体性;第二,我们必须坚持联系的观点,历史、具体地分析不同历史阶段下法治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基本方略,说明法治发展的阶段性;第三,我们必须坚持客观的观点,实事求是,把握法治发展的客观形势,做到主客观相统一,不断修正和完善对法治发展的认识,说明法治发展的实践性。同时,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来看,整体性、阶段性、实践性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特征,一方面,整体性、阶段性是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是法治实践的基本遵循;另一方面,实践性是中国法治发展的根本,中国法治发展不是来自一整套先定的法学或法治理论,而是来自于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的需要,实践是我国法治发展的源泉,是检验和评价法治发展的唯一标准。

一、法治发展的整体性

社会主要矛盾决定了社会性质、社会发展阶段变化、社会发展的目标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布局等,也决定了法治发展的变化、目标和战略等。基于此,我国领导人都是从革命、建设和改革大局中来考虑法治发展,因此,必须采取整体性的方式来理解法治发展。

(一)社会主要矛盾是法治发展的根本动力现代文明孕育出了的现代法治,尽管各国在理论上对法治的涵义、标准理解不同,在实践上采取的法治的模式也不同,但法治仍获得人们普遍认可,成为不同文化、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下各国政府的普遍追求。基于哲学观和历史观的不同,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法治的生成和发展认识迥然不同。资产阶级的思想家认为法治发展是理性精神推动的结果,法治或是自然理性,或是人类理性,或是历史理性的体现,人类真正有能力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进行立宪设计,实现良好法治。19世纪,哲学发生了实证的转向,学者们开始对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关系展开实证研究,探寻推动社会发展物质性因素和社会性因素。马克思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认为,第一,通过深刻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以及由此决定的资产阶级法的内在矛盾,揭示了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揭示了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社会性和继承性的社会主义的法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的法;第二,把法治置于社会发展的整体视角下,揭示了资本主义法治发展的经济、政治、思想和社会基础,认为历史是矛盾性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社会主要矛盾是主要的经济政治思想阶级力量集中体现,法治发展是物质性力量的推动。

(二)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下法治发展总体布局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党的十三大做出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重大判断,这是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最大实际。在这个实际的基础上,我国采取渐进式、分阶段的改革方式,确定我国发展的优先次序和方略,开启了我国整体的社会结构转型,法治发展也随社会转型变化而变化。20世纪70年代末至2002年间,中国发展的主轴就是经济,这并不是说没有政治或其他方面的发展,而是说经济发展在这个阶段处于主导地位,政治和其他方面处于辅助性的地位。十五大确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经济、政治、文化三者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十六大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但是,由于经济发展居于主导地位,因此,中国的法治发展也是以经济发展问题为中心,市场经济方面的法治发展迅速,政治和文化方面法治发展用以辅助经济发展。十七大围绕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确立了科学发展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强调社会发展,法治发展向社会领域迈进,形成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四位一体”的法治发展布局。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改革进行顶层设计时,保持了发展连续性,突出了发展的全面性和深入性,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和“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形成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的法治发展总体布局。

二、法治发展的阶段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矛盾是历史的、具体的,我们必须在社会主要矛盾转变过程把握法治发展。因此,为了从宏观上呈现中国法治发展,笔者将揭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并根据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进行社会历史阶段的划分;其次,社会历史阶段不同,我国法治发展的指导思想、法治发展的目标、法治发展的基本方略也不同,显示了中国60多年法治发展阶段性变化。

(一)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下的法治发展(1949~1956)1949年,是新中国的奠基之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成功地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建立了一个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我国除了对外还有同帝国主义的矛盾以外,在国内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这是社会主义革命所要解决的矛盾,与此同时,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任务是巩固和建设政权,恢复经济发展。分析新中国法制建设,一定不要忘记将其同革命性质和政治任务联系起来,这段时期,法治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一是毛泽东提出的建国设计思想,主要包括,从《新民主主义理论》、《论联合政府》,到1947年12月中央扩大会议、1948年9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再到后来的七届二中全会、《论人民民主专政》;二是毛泽东的宪法思想。法治发展的主要任务:一是摧毁旧法制、建立新法制;二是维护和巩固人民政权、奠定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三是推进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法治发展的基本方略包括:一是按照《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规定进行国家制度建设,确立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二是健全人民民主法制,主要制定的是关于土地、婚姻、劳动等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法规。

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我国的法制建设在继承了新民主主义时期法制建设经验,借鉴了苏联法制建设的经验,按照中国国情和中国革命的性质开创新中国法制。这段时期法制建设取得一定的成就,为十一届三中全会法制的重建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经验教训,但过多着重法的政治性、工具性,缺乏对法制的深刻理解,法制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致使建国初期法制非常脆弱,很容易被后来连续的运动所动摇、摧毁。由于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家重视法制工作,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党并没有认识到法制对整个国家治理和建设的重要性,导致这段时期法制极其不完备,基本的刑法、民法、诉讼法等还没有制定。其次,由于阶级矛盾的存在,国家采取既团结又斗争的统战策略,更多运用党的政策、发动群众、国家赎买等灵活的方式来完成民主革命未完成的任务,法制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功能,但并没有成为国家治理的主要手段。

(二)社会主义建设和挫折时期下的法治发展和曲折(1957~1977)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中国社会还是否存在矛盾?如何看待这些矛盾?如何正确处理这些矛盾?1956年毛泽东提出《论十大关系》,1956年4月和12月,《人民日报》分别刊发《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和《再论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都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矛盾,认为否认存在矛盾就是否认唯物辩证法。中共八大政治报告决议中把我国国内的主要矛盾表述为,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也就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据此,中共八大提出了完备法律的任务。1957年,毛泽东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提出了采用民主的方式、讨论、批评、说服教育,而不是强制的方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由于国际上苏共二十大和波匈事件的影响,以及国内反右斗争的扩大化,1958年5月八大二次会议改变了八大一次会议关于主要矛盾的提法,认为阶级斗争仍然是国内主要矛盾,1959年庐山会议,把阶级斗争从党外引向党内0,随后又把阶级斗争重点放在党的最高层,认为人民的国家权力被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所篡夺,认为“文化大革命”是根除这种危险的途径和方法。此段时期,尽管中共八大提出完备法律的任务,巩固新制度是法治发展基本目标,但按照中共八大之后确立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国家开启了第二个五年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大跃进、人民公社等各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建设,个人不断地整合进单位的单元里,这必然会扼杀法治发展的空间。后来,随着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阶级斗争,开展的整风运动、反右运动、反右倾运动等运动,又打断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正常历程,法制建设停滞;随着阶级斗争的升级,开展的“文化大革命”运动全面地荡涤了法制。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下的法治发展(1978~2011)《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纠正、继承和发展毛泽东思想,围绕重新认识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主题,提出并成功解决了社会主义前途和命运的两个最核心的问题:一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所要解决的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二是明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纲领,建立基本的经济制度,开启政治制度改革、国家体制改革,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经济体制改革带动了政治体制和文化体制改革,同时也开创了“三位一体”法治建设总体布局。此后,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改革时期,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发生了某种程度的革命性变革。根据社会主义改革不断展开和深入,我国法治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形成了邓小平法制理论,依法治国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布局中,采取渐进性地推进法治发展,不断地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这段时期我国采取了分阶段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三步走”战略的策略,以经济改革为中心,面对经济改革出现的新问题,开启政治等其他方面改革。与此同时,法治和改革相得益彰,法治发展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围绕十三大到十六大“三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开展法治建设;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围绕“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开展法治建设。

(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的法治发展(2012至今)十八大新提出了生态建设,围绕“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开展法治建设。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说明我国对社会主义认识达到了一个新阶段,实现了理论自觉和实践自觉。同样,法治中国建设达到了一个新高度,实现了理论自觉和实践自觉。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制度和理论三者相统一,以法治体系为抓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国有机统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实施“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必然要求,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继承和发展。第一,法治的全面性,法治覆盖党政军群团各个领域,成为党政军群团治理的重要方式;第二,法治的特殊性,我国生成了自己的法治模式,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法治之下的特殊个案乃至例外,为世界贡献中国法治的方案和智慧;第三,法治的引领性,中央采取顶层设计和地方创新相结合的方式,更加注重用法治方式来进行改革,强调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立法要引领和推动改革,以此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三、法治发展的实践性

回顾我国法治发展历程,在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同我国法治实践相结合下,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法治道路是从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诞生并将会继续发展,因此,实践性是其典型的特征。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人类实践是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和在客观规律基础上能动地改造世界过程。因此,实践必然是以问题为导向的,在60多年的法治实践过程中,实现我国法治发展必须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法治是什么,我国应该追求什么样的法治;二是谁来推动法治发展,也即党、人民和法治发展关系的问题;三是怎样建设我国法治,也即国家和法治发展关系的问题。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思想路线,这要求我们在法治发展过程中既要反对本本主义,不迷信洋八股和党八股,又要反对经验主义,不照搬国外经验,主张在实践中检验真理,不断实现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践相结合的历史性飞跃,从实践中开辟了自己的法治道路。只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才能真正倾听人民、实践和时代呼声,才能认清社会性质、社会发展的根本任务、历史阶段,才能在思想上做到的与时俱进,只有敢于突破旧观点,探讨新观点,检验新观点,才能达到思想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经历了“开创法制—建设法制—毁灭法制—重建法制—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曲折探索,70年的历程说明我国法治发展是对国情不断认识的过程,对法治实践不断认识的过程,是对各个历史阶段的法治经验总结的过程。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并写入宪法,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的特征,是我国各项事业的核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以上论述这充分说明,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和根本保证,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最高代表者,因此,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人民群众应该是国家权力的真正主体。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民主就是人民主权、人民意志的实现,就是人民自己创造、自己建立、自己规定国家制度,并运用这种国家制度决定自身事务。以上论述深刻地回答了人民民主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人民民主的本质是人民意志,人民民主实现形式是创造、自己建立、自己规定国家制度,暗含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地位。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途径。以上论述说明了依法治国是坚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保障。

70年的法治发展的过程,是不断探索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有效方式的过程,是不断制度化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过程。根据以上关于党的领导的论述,人民民主的论述和依法治国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于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有机统一于党和国家制度。尤其是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党的领导写进宪法总纲,以宪法根本法的形式制度化了三者的有机统一,彻底地解决了党和政的关系,政策和制度的关系,增强了党和国家的活力,为党全面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积极、主动和创造参与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宪法基础。

(三)坚持改善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国家制度没有人否认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但作为发展中国家,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怎么实现法治,即国家和法治发展关系的问题。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变过程来看,我国采取先经济改革再社会改革最后政治改革,即渐进性和阶段性发展道路。这种策略是肯定了国家在社会转型中重要作用,强调社会秩序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突出政治“治”的实质取向而不是竞争民主的形式取向,寻求有效的国家治理,打破了民主和专制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范式。对发展中国家来说,首要的任务就是基本的国家制度建设,我国的制度建设包括党的领导建设和国家制度建设,转型主要是党的转型和国家制度转型,党的转型经历了从革命方法治理国家的政党到行政方法治理国家的政党再到政治方法治理国家的政党的历程0,国家制度建设经历了政策主导到管理主导再到法治主导的制度建设历程,因此,改善和完善党的领导和健全国家制度就是实现法治的过程,也是正确地厘清了国家和法治发展关系。由于中国法治发展面临的一些结构性障碍,必须采取国家推进的方式,这种法治建设的方式汲取了我国最大的制度资源。通过不断地改善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方式,我国法治发展实现了从政策主导型法治到管理主导型的法治演进,最终将实现权威法治。

四、结语

法治中国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精髓。矛盾是自然和社会的根本法则,法治发展,主要的是由于我国社会内部矛盾的发展,不是由于形而上的西方法治理念在中国简单复制的结果,也不是中国面对西方法治冲击做出反应的结果,而是根据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自主发展的结果。根据唯物辩证法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矛盾的运动,把握矛盾的普遍性,我们得出我国法治发展是社会整体发展的结果;根据矛盾的特殊性要求,在把握鲜明的中国特色下,我们得出我国法治发展是不断认识中国法治、实现中国法治的实践过程,是紧随社会变迁渐进性分阶段地实施法治发展战略的过程。社会主要矛盾转变警醒我们把握法治发展复杂的运动形式,既要反对形而上学,反对法治理想主义,防止以此方式来西化、分化、弱化社会主义制度,也要反对经验主义,反对法治虚无主义,防止以此方式来僵化、固化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要矛盾转变要求我们认识总结经验的重要性,总结经验是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是保障继续发展的源头活水,毛泽东强调党的经验就是党的纲领,因此,法治发展的基本经验亦是法治发展的基本纲领。

作者简介:何家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北京102488;余岩松,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河南信阳464300

【责任编辑 邓达奇】

编辑:战旗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复制地址

往期回顾

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 BY WWW.SZ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