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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2020-04-30 14:42 来源:经济日报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构成了一座城市乃至一个国家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与核心竞争力。今年突如其来的疫情,让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刻都深刻地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与人类健康有着密切关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仅助力复工复产,也有益于促进医疗领域的创新发展,为彻底战胜疫情提供有力武器。

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该意见将进一步提高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质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着力破解“赔偿低”难题。

意见共八章110条(含附则),其中按照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频类作品及制品,以及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件,分章规定了7类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时的基本裁判标准以及酌情增减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法定赔偿标准的确立,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法定赔偿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使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的赔偿数额更加有据可寻。

意见明确损害赔偿原则,鼓励适用优先次序的赔偿方法。其中,确定损害赔偿坚持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导向,遵循填平原则,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意见明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及法定赔偿四种基本赔偿计算方法在适用上存在先后顺序,但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赔偿计算方法。

“举证难”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难的成因之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及其价值的个性化等因素,使得精准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非常困难。对此,意见提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充分适用优势证据原则确定赔偿数额,并明确在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均可适用举证妨碍规则。

意见还有一大特点,即探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大力遏制严重侵权行为。目前,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已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在法律适用上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具体的适用方法也是目前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广受关注的问题之一。此次意见探索性地将惩罚性赔偿法律条文中的“恶意”“情节严重”两个适用要件进行了因素细化,以期能够更加规范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既要让严重侵权者付出沉重的侵权代价,大力遏制恶意侵权,也要防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泛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谢甄珂说,法官应正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提高证据审核能力,妥善把握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2019年,北京三级法院的收案数量相较往年继续出现大幅上升。据统计,2019年,北京三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80165件,同比增长35.7%,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57124件,占比71.3%;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共23041件,占比28.7%;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9769件,同比增长42.6%,其中,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5803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3966件。

“案件基数大、增长快、疑难案件多已经成为近年来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常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三庭庭长杨柏勇表示,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案件,既是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需求的直接表现,也是社会各界认可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一种体现。

同日,包括“小说《锦绣未央》”侵权案、“饭友App抓取微博数据”不正当竞争案、“员工私制电表对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在内的十个案件,入选2019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显示出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成效。(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