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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教育督导法规建设开启教育督导新时代

2020-05-12 15:37 来源:深圳特区报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出台是我国教育督导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使教育督导有法可依,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丰富了教育督导的内涵外延。

提要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出台是我国教育督导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使教育督导有法可依,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丰富了教育督导的内涵外延。第一次提出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将督导委列为法定机构,强调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责,建设“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将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列为督政主要内容;用“八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和问责机制,等等。这些规定将开启教育督导新的时代。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加强教育督导法治建设,推动地方出台配套法规政策。以《意见》为指针,尽快修订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加强深圳特区教育督导法规建设,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力举措。

一、深刻认识《意见》具有的划时代意义

教育督导第一次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重视高度。2019年11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重要文件。会议强调,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要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各类主体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以中办、国办名义印发《意见》,意义重大。

《意见》是我国教育督导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充分肯定了教育督导在督促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指出了仍存在机构不健全、权威性不强、结果运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提出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对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问责机制、督学聘用和管理、保障机制等改革作出要求,涵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的方方面面,具有指令性、权威性、强制性。

《意见》出台是我国教育督导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使教育督导有法可依,而《意见》进一步丰富了教育督导的内涵外延。第一次提出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将督导委列为法定机构,强调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责,建设“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将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列为督政主要内容;用“八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和问责机制,等等。这些规定将开启教育督导新的时代。

二、地方立法促进深圳教育督导的发展

深圳是我国第一个经济特区,被誉为改革开放的“试验场”。深圳敢为人先,在全国率先对教育督导立法,教育督导成为全国一面旗帜。

一是制定地方性法规,教育督导有法可依。深圳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6日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教育督导法规,也是至今国内少有的由人大通过的教育督导法规之一。

二是在教育督导体制上领先一步。《条例》出台后,市政府将市教育局督导室升格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正局级建制,挂靠在市教育局,履行对各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的督导,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三是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设立以来开展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当前各级督导部门按照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部署正在持续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督导检查。

四是督导工作成绩斐然。《条例》开创了国内教育督导地方立法的先例,此后全国20多个省、市制订教育督导法规、规章。目前已有4个区成为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区。深圳市学生参加全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多个学科或项目监测水平位居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三、问题导向,修订《条例》已为应然

教育督导为深圳教育的改革发展保驾护航,成效显著,功不可没。然而,对照《意见》,深圳教育督导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主要是教育督导机构已列为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有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牌子摘了、印章收了、人员减了,无法独立行使职能;督学配备不足,尤其是专职督学少,无法按督学与学校数1∶5配备,年龄结构老化,难以完成督导任务;督导结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督导实效性难以保障;督导权威性不够,被督导单位不愿意、不支持、甚至不接受督导;督导制度建设滞后,与《条例》配套的制度不多,急需建立健全具有深圳特色的教育督导法规制度体系;督导方法手段亟待改进,以提高督学工作效率。

导致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1995年颁布的《条例》至今未予以修订,《条例》的时效性、严肃性、强制性大大减低,执行起来大打折扣,存在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现象。《条例》难以适应教育督导发展新的变化,一些规定无法落实,教育督导的一些内容方式方法在《条例》中没有体现,教育督导的地位作用难以保障发挥。新一轮机构改革后《条例》的滞后性越发凸显。贯彻落实《意见》,必须对作为地方法规的《条例》进行修订。

四、对修订《条例》的若干建议

《教育法》第25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加强深圳教育督导法规建设,首要是修订《条例》。

(一)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对《条例》进行修订。1995年的《条例》是在无上位法的情况下出台的,有很大的创新突破,对全国有示范引领作用。现在修订《条例》要以《意见》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各项规定,还要结合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要求,构建新时代有中国特色的地方教育督导制度,为全国教育督导立法提供新的范例,继续引领我国教育督导改革发展。这既是一个使命,又是一个挑战。

(二)对照《意见》,对原有的条款进行修改。1995年的《条例》共有六章29条。对这些已有的条款,建议充实完善、提升内涵、细化要求。

(三)增加《意见》已明确而《条例》缺项的内容。建议按照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问责机制、结果运用、督学管理、保障机制、法律责任等结构补充完善相关立法内容。

(四)根据中央授权和经济特区立法权创新立法。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要求提升教育事业发展水平,“幼儿善育,学有优教”。教育督导要履行督政、督学、评估监测的法定职责,要“长牙齿”,必须创造性贯彻落实《意见》。因此,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将有关条款法定化,使督导的权威性、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如在督导结果运用上,加大处罚力度;在督学配备上,增加专职督学,探索督学职业化;在经费保障上,强调督导经费单列,加大奖励和支持力度;在督导手段上加强网上督导、智慧督导,减轻基层负担;在督导内容上加强对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教育重点工作和重大教育突发事件的督导;实行督学责任区制度,实施精准督导。

(五)力争立法全面,提高法规可操作性。建议借鉴国际立法经验,改变条文制定一般比较原则宏观简要的惯例,地方立法尽量做到细化可操作性强,条文未尽事宜明确授权政府或职能部门制订配套办法或制度,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相信随着修订后的《条例》颁布实施,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教育督导治理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深圳将开启教育督导新的时代。

(作者系南山区教育局主任督学)

编辑: 新闻中心-实习生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