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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性同意年龄不能“重女轻男”

2020-05-13 11:53 来源:东方网
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提高性同意年龄,不能“重女轻男”。需要进行顶层设计,要提高的不仅是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而应是所有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这样才能对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实行“全方位保护”。

“司法实践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当被害人群体处于14到18周岁之间,与犯罪人又有监护、师生、管理等特殊关系时,犯罪人经常会以对方同意为由进行辩护。”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对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的,性同意年龄应改为18周岁;对男女年龄差不超5岁的恋爱对象,性同意年龄仍保持14周岁;对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5月12日广州日报客户端)

朱列玉说,在未成年人性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未成年女性进行强迫或诱导,令其陷入弱势地位或孤立无援状态,从而让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对其性侵行为做出同意的表示。因此,应当对此类情况中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做适当调整。

此前“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案中,鲍某某就提供了QQ聊天截屏等证据,以此证明两人是“恋爱关系”,发生性关系是出于刚满14周岁的女孩的“自愿”。在一些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一些犯罪分子就常常以对方同意进行辩护。但正如朱列玉认为,我国性教育普遍缺失,很多未成年女性即使已年满14周岁,往往还没有足够成熟的对自身性行为的认识。

值得借鉴的是,目前很多国家的性同意年龄选择设定为16周岁。如法国为15周岁、英国为16周岁、俄罗斯为16周岁;美国各州的性同意年龄设定不同,范围是16至18周岁。而我国的性同意年龄则是14周岁。从国情来看及与国外进行对比,都有必要上调性同意年龄。

而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更是可能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对未成年人进行胁迫。对于这种情况,更应提高性同意年龄。朱列玉就此提出对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的,性同意年龄应改为18周岁。

而不管是朱列玉此次的提案,还是国内相关法律,都忽视了对未成年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性权利是基本人权,不应有男女之分,不管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他们的性权利都应予以有力保护。实际上,针对未成年男性的性教育更为缺失,也频频发生针对未成年男性的性侵犯问题,而正是因为相关法律保护缺失,让针对未成年男性的性侵害犯罪更难得到有力遏制,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所以,对未成年男性的性权利,也亟待予以法律保护。

像在国外很多国家,设定性同意年龄针对的是所有未成年人,而并不像在国内一样,往往针对的只是未成年女性。国内法律这种“男女有别”的做法,不利于保护未成年男性的性权利,进而言之,这就是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所以,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提高性同意年龄,不能“重女轻男”。需要进行顶层设计,要提高的不仅是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而应是所有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这样才能对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实行“全方位保护”。

不仅要提高未成年女性性同意年龄,还要将未成年男性的性权利也纳入法律保护,这样才能更好保护广大未成年人,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屏障,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