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主义与“麦迪逊时刻”: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历史实践

作者:席伟健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  

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民族国家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的典范意义在于人们首次通过理性的辩论与抉择摆脱孟德斯鸠共和制理想框架和欧洲大陆近代主权学说的束缚,组建成不同于任何传统组织的有机政治共同体,并且在政府纵向权力的划分上开创了现代联邦主义政治“建立在多上的一”这一源头。

[摘 要] 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民族国家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的典范意义在于人们首次通过理性的辩论与抉择摆脱孟德斯鸠共和制理想框架和欧洲大陆近代主权学说的束缚,组建成不同于任何传统组织的有机政治共同体,并且在政府纵向权力的划分上开创了现代联邦主义政治“建立在多上的一”这一源头。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开国之父”之一的詹姆斯·麦迪逊不仅亲身见证与记录费城制宪会议,更因为其对于不同倾向的政治意见的包容与调和而著称于世。他利用娴熟的政治技巧纵横捭阖,构建起了近代美国宪法那个曾被视为人类民主政治曙光却同时充满潜在冲突与悖论的框架。“麦迪逊时刻”既意味着两种近代启蒙理性与政治传统的交汇与融合,也为遭遇宪政危机的后现代西方政治体系提供现代性“源代码”的反思与借鉴。

[关键词] 共同体 宪法 联邦主义 多元社会 费城制宪会议

[中图分类号] K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3575(2019)03-0070-08

 

 

引 言

1992年,福山曾在《历史的终结与最后之人》津津乐道地宣称,20世纪末苏联东欧社会主义的崩溃,证明了西方自由民主制度是“人类统治的最后形态”,是“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标志着“历史的终结”[1]。但是,上世纪末以来的国际政治形势的此消彼长表明,他的乐观似乎是缺乏现实支撑的。近10年以来,中东颜色革命的“龙种”生出了IS这样的“跳蚤”。面对这种局面,福山也不得不无奈地承认,克服“末人世界”挑战的人类命运抉择最终要在于重建道德共同体[2]。普特南的研究表明,20世纪中期构成美国文明社会的道德社群(从家庭、街区,到教堂乃至工作场所)现在正受到冲击,许多指标显示美国社会总体组织社团的程度在下降,福山把这种现象称为“大分裂”。美国民主制度的效力与可信度开始受到质疑。

 2016年底特朗普上台之后,一方面,其具有民粹主义色彩的政治举措进一步激化了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政治土壤中的种族矛盾和认同危机,撕裂了以往为经济发展的优秀绩效所掩盖的政治裂痕,美国南方诸州某些地方出现的以“Blood and Soil”为口号的极端主义万人大游行就是例证。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移民后裔青年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就业和经济发展不景气的大环境下,受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传播的极端主义宗教思潮的影响,前赴后继地奔赴中东,投奔比“基地”更极端的IS组织,从事暴力恐怖活动。这一现象更表明了几十年来西方的“普世价值”和“公民教育”在同化、融合不同宗教文化背景移民,塑造国族认同方面的彻底失败。西方民主国家的制度体系为何发生了这样的变迁?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现代西方民主理论的根基,无非是以多党政治和建立在选举制度基础上的代议民主为基础的理论学说体系。但是,大量研究表明,无论从思想史上看,还是从现实考察,选举制一直都有产生自然贵族的倾向,其所导向的是产生“陌生权贵”主导的“寡头政治”而非真正的民主制度[3]

“二战”以来,世界民主浪潮中诸多国家的政治实践表明,从“麦迪逊式民主”到“华盛顿共识”的西方现代民主制度有效推行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民众具备共同的国族认同(identity of nation state)。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族整合(nation-building)未完成,启动民主化只会加剧种族、教派间的对立和矛盾,让其陷入混乱纷争的深渊,遑论建设现代化民族国家[4]。因此,如果后发展国家真想向寻找到改变本国混乱落后的政治现状,那么仅仅参考“华盛顿共识”是徒劳的,而是应该追溯美国现代民主政治的思想理念源头,并用比较的方法与本国政治传统相对照,进而为稳健可靠的政治改革提供理论资源。

 

一、美国危机:现代民族国家的首次立宪实践

1776年爆发的美国革命,是近千年以来西方历史上最重大的六次革命之一[5],然而,它对人类历史的影响却远远超出了所谓“西方世界”的范围。这次革命在《独立宣言》中公开宣示了现代人类的觉醒,启蒙时代的理性主义历史上第一次成为政治共同体秩序奠定的基础,产生了世界上第一个基于民族认同而产生的国家,为立基于政治认同之上的现代国家的建立树立了样板。

美国独立战争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虽然获胜了,但是代价却是高昂的:战争期间产


[1]Fukuyama,Francis. The End of History and the Last Man. New York:The Free Press,1992.

 

[2] 方敏、旷三平:《福山的“末人”之忧》,《现代哲学》,2014年第6期。

 

[3] 王绍光:《超越“代议制”的民主四轮驱动》,《社会观察》,2012年第5期。

 

[4]林海虹、田文林:《乌克兰的“民主化陷阱”》,《经济导刊》,2014年第4期。

 

[5]依照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的说法,深刻影响西方中世以后历史发展的六次革命分别为1085年的教皇革命、1517年路德引发的新教革命、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18世纪末的美国独立革命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以及20世纪初的俄国社会主义革命。


生的高达4000万美元的债务由产生于1781年的邦联这样一个松散的政治联合体承担。另外,革命结束后各州在商务、航运和土地问题上也逐渐产生了摩擦,建立贸易壁垒,与广大的西部地区接壤的各州均声称对其西部界线附近的土地拥有主权。经济上的无序激化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导致了政治上的不稳定。1786年8月,马萨诸塞州爆发了“谢司反叛”(Shays’Rebellion)。因不堪忍受地方政府的经济政策,马萨诸塞州西部的一群农民揭竿而起,包围了当地政府,反对强行将他们的土地用来抵押他们的债务[1]。尽管这一反叛最后被压制下去,但是对于邦联政府来说却不啻为一次严重的警告。除了内部民众的反叛,作为一个形式上的整体的邦联在国际事务上也受到了各种形式的欺凌:因为英国尚未完全撤离西北地区,西班牙也不承认美国对俄亥俄河以南任何领土的所有权,所以欧洲的政治家们要把美国的西部边界推回到阿帕拉契亚山脉。此外,西班牙于1785年要求美国邦联议会正式承认西班牙对密西西比河独占的控制权,美国西南部地区面临脱离合众国的危险[2]。在那一历史时刻,美国社会各种潜在的利害关系和相互博弈的社会力量第一次清楚地显现出来:跟同时期的欧洲大陆国家不同,美国社会将是一个由普通劳动人民的各种金钱利益占主导地位的你争我夺的商业社会。

邦联在内政外交上所遭遇的耻辱促进了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召开。然而,根据邦联条款,任何对于条款的修改都需要13个州的一致同意,因此在制宪会议召开前,一些州曾采取行动,要求修改邦联条款,但均因得不到多数州的支持而失败。1785年,弗吉尼亚州和马里兰州为了解决两州间的商业和航海纠纷而签订了和约,后者提议召开一个包括特拉华州和宾夕法尼亚州在内的大范围的协调会议,而前者则进而建议邀请邦联内所有州召开一个有关州际商业贸易政策协调的会议。1786年9月,协调会在马里兰州的安纳波利斯召开,虽然有9个州接受邀请,但是仅仅有5个州派代表出席了会议。不过,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却抓住了这一机会,要求次年5月在费城召开一个新的会议,对邦联条款进行修正和补充[3]。因此,以谢司反叛这一偶然的事件为诱因,现实的政治便利(political expedience)需要促成了制宪会议的召开。

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公开的会议来解决重大政治问题,根植于北美殖民地的自治传统。因此,费城制宪会议的合法性部分除了由于现实需要,也是由于这种不断重复的会议(convention)[4]的历史而获得。所以,在制定成文宪法之前,美国人民已经有了组成或推翻政府的多次实践,他们常用的办法就是召集一次超越法律以外的会议[5]。从实践上来说,会议作为一种政治参与的超法(extra-legal)机制经由长期的演进已经获得其历史合法性。经由长时间的不断操练,会议的功能已经从原先的作为挑战现行权威的反对性组织变成促进共识的机制[6]。在维护地方利益方面,这种会议是一种有效的解决地方冤屈的手段,它能够动员人民站起来反抗旧有的帝国—殖民地治理体系,并且限制了革命中所必然隐含的种种暴力。因此,托克维尔曾经感慨说,美国革命一开始就是在秩序和法治的口号下推进的。正因为存在这样的以会议协商而非武力冲突解决纠纷的良好政治传统,制宪会议才有了基本的民情基础。


[1]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1~82页

 

[2]5[美]J.布卢姆等:《美国的历程》,杨国标、张儒林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99~202、204页。

 

[3]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4页。

 

[4]汪庆华先生在《费城制宪会议和人民主权:一种合法性解释》一文中因convention一词在这个语境中的特殊含义而未将其翻译为汉语,笔者此处为行文顺畅,姑且将其粗译为“会议”。

 

[5]6参见汪庆华:《费城制宪会议和人民主权:一种合法性解释》,《思想与社会》编委会编:《现代政治与道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3页。


至于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政治人物,则大多数是律师、种植园主和商人。确实,正如比尔德在《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一书中指出的那样,这样一个商议奠定美国新秩序的团体,可能会为了攫取自身利益而威胁到大多数普通民众的利益。因此,在他看来,充满保守色彩的1787年美国宪法是一个阴谋团体的产物。对于制定宪法的工作来说,这些政治人物已经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传统可资借鉴:上溯到《大宪章》甚至更久远的英国政治和宪法理论的遗产、殖民地五代居民有关代议制议会、市镇大会和县法院的经验、《独立宣言》颁布前有关权力问题的探索性辩论、各州宪法的起草经验以及各州政府和草创的邦联政府的管理经验[1]。关于比尔德的担忧,当时拥护和反对制定新宪法的政治人物各有不同意见。

当时,许多政治人物与麦迪逊一样,对《邦联条例》和各州宪法有着同样的观点。然而,最终让他在这场立法改革运动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并不仅仅是因为他思维的独创性,其中还包括他知识的全面性。联邦大会召开的一年之前,他的政治敏感性就已被证明是全面的,这不仅仅体现在他对与会代表将要面临政治事件的深度的了解,还体现在对即将遇到的障碍与机遇的充分估计[2]

在麦迪逊看来,理论上,政府结构的统一性和组成部分的系统性可能似乎有缺陷;然而在实践上,它可能为了整体福利以令人吃惊的精确和力量而在运转。在经验上无论发现什么运行良好,假设的改进都几乎不会危及它。时间以及长期稳定的运作,对所有社会制度的完善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它们要有任何价值,都必须与人民的习惯、感情和追求相结合。总之,美国宪法是一次既创设国家主权又维护州主权的尝试。麦迪逊曾经用这样一句话概括联邦主义的主旨:我们因团结而存在,因分裂而毁灭[3]

总而言之,到1787年初,美国社会的状况让人无法对国家的前途保持乐观—百病丛生的经济、动荡不安的社会、无能的国会、空虚的财政以及失败的外交—所有这一切使他们不得不重新考虑美国政治体制的设计问题了[4]。因此,从原本意义上看,美国革命最初是一种力图恢复原有秩序与权利的努力,是要回到过去,而不是革故鼎新。

 

二、殖民地的治理经验:权力与秩序产生于社会共同体

北美殖民地秩序的原初合法性来自于罗马教廷所规定的神学契约原则。根据这种原则,任何基督教王室,只要发现了仍被所谓异教徒和野蛮人占领的土地,即有权宣布对其拥有主权。也就是说,新大陆的原初秩序,是在旧大陆的秩序成立基础上才得以成立的。英国对北美的侵入始于1496年,随后英国国王亨利七世颁发特许状,赐予威尼斯籍的探险家约翰·卡伯特(John Cabot)“完全的和自由的权力”,去探索和发现“迄今为止仍未被基督徒发现的一切仍由异教徒所占领的岛屿、国家、地区和领土”。因此,卡伯特在北美登陆后,随即宣布对其拥有主权,这构成了日后英国声称对北美拥有占领权的法律基础。

1578年,英国王室向汉弗莱·吉尔伯特(Humphery Gilbert)颁发了开发北美的特许状。1583年,吉尔伯特抵达北美,但未能建立永久性的英国殖民地。1584年,王室又向吉尔伯特的异父弟沃尔特·雷利(Walter Raleigh)颁发特许状。1587年,雷利组织了一百多名英国移民到北美,但是该殖民地仅存


[1][美]J.布卢姆等:《美国的历程》,杨国标、张儒林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07页。

 

[2][美]杰克·雷可夫:《宪法的原始含义:美国制宪中的政治与理念》,王晔、柏亚琴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4页。

 

[3][美]约瑟·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第578页。

 

[4]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2~83页。


在两年后就夭折了。此后,直到1607年,由伦敦弗吉尼亚公司组织的一百多名殖民者才终于在北美站稳脚跟,建立了英国在北美的第一个永久性殖民地詹姆斯敦(Jamestown)。1620年,一艘名为“五月花号”的帆船载着100多名英国移民抵达普利茅斯。1630年,上千名英国清教徒在波士顿落脚,建立马萨诸塞殖民地[1]。所以,北美殖民地一开始就是各种宗教、社会力量的混合体,“五月花号公约”并不是美国宪政体系的唯一源头。

总的说来,北美洲殖民地的起源大致遵循三种模式:公司式(corporation)、业主式(proprietary)和契约式(compact)。所谓公司式,是指由民间投资人组成的股份投资公司,然后从王室获得特许状或宪章(charter),在北美某一特定区域建立殖民地。业主殖民地本质上是欧洲封建领地传统的延续—王室将北美土地作为礼物馈赠给拥有相当财力的王亲国戚和显赫贵族,赋予他们独占和统治该领地的权力。不过,契约殖民地的情况有些复杂:它们是以自发的形式组成,或从公司殖民地内分裂出来,最初也不曾从王室那里获得过特许状。大体上,它们拥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这些殖民地的组成基于殖民者之间签订的共同协定或契约。换言之,这些殖民地最初的政治和法理基础不是王室的特许状,而是一种带有自发性质的“公民契约”。尽管各北美殖民地有上述三种来源,但是这些殖民地政治体制的最重要的共同特征是殖民地内部事务的自治[2],这构成了美国民主的原始基石。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北美殖民地在其原始的政府机制中都包含了相当成分的自治权或允许自治机制生长的法律空间。此外,在决定殖民地制度成型的诸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传统方面,所有殖民地都遵循和沿用英国的法律传统,尤其是普通法的传统[3]。历史地看,这个传统将对美国革命时期各州的立宪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并在联邦宪法中留下永久的烙印。早期殖民者在建立和争取政治自治权中有两个重要特征:首先,殖民者十分看重成文法,赋予其几近神圣的地位。这种政治模式与英国政治遵循的不成文宪政传统有重要区别,也成为美国革命后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革命成果的传统渊源。殖民者不仅利用成文法或契约来争取权力,而且也注重用文字的方式将获得的权力和建立起来的政治实践规定下来。其次,早期殖民者对于法律的理解往往从契约或合同的角度出发,即将殖民地内外的各种关系—王室(或王室的代表)与殖民地之间(殖民地居民与殖民地政府之间、殖民地政府各部门之间和殖民地居民之间)—看成是一种相互的承诺[4]。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美国革命爆发前,北美殖民地其实就早已处于宪政秩序之下了。

北美殖民地与其他一切殖民事业相比,其最具决定性的独特之处在于,只有英国移民从一开始就坚持将自己构建成一个“文明的政治体”。而且,严格说来,这些实体并没有被设想成政府;它们无意于统治,也无意将人民划分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这些新的政治体是“政治社会”,它们对于未来的重要性在于形成了一个政治领域,它享有权力,虽不占有或吁求主权却有资格吁求权利。

总之,殖民地人民在与英国对抗之前,已经以自治体形式组织起来了,革命并未将他们推入一种所谓的“自然状态”抑或权力真空。在那里,对那些拟定了州宪法,并最终拟定了联邦宪法的人的制宪权力,殖民地的人民从来就不存在真正的怀疑。麦迪逊针对美国宪法而提出的东西,即美国宪法要“完全从次级权威中”汲取它的“总权威”,不过是在国家规模上重复殖民地自身在构建州政府时所做的事。为州政府草拟宪法的地方议会和民间会议,它们的委托人是从大量正式权威化了的次级实体即地区、县、区中汲取权威的。维护这些实体的权力不受损害,就是维护他们自身权威源泉的完整性[5]。由于没有在欧洲大陆国家中广泛存在的森严的等级制度,也不受旧有的不列颠文化及制度的任意


[1]234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2~83、6、8、22~23页。

[5][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第149页。



羁绊,所谓“相互承诺的共同体”成了美国宪法设计的社会构造基础,而在这个基础上所熏染出的“心智习惯”和客观的制度因素,决定了美国的制度在文明的源头上与其他西方国家—甚至与母国英国—的根本不同。

此外,同许多一开始就以帝国的面貌出现的民族相比,美国人特别幸运,因为在他们的领袖人士中有不少是深刻的政治哲学家,或者说其智识水平完全配得上哲学家的称号。一个显见的事实是,从当时的情况看,这个新兴的国家在许多方面仍极为落后,但是人们却能够说,在政治科学领域中,美国处在第一流的地位。同时,由于近代文化业和出版业的发达、良好的知识传承习惯和教会的知识传统,他们还一如前一世纪的英国思想家那般通晓古典传统,而且对于英国思想家所提出的种种理念也可谓是了如指掌[1]

除了精英们的见识水平之外,北美独特的地理环境对移民们所产生的影响,造就了美国联邦主义的民众基础。对于这样一种触及每个人心灵深处的变化,18世纪中叶移居北美的法国绅士克里夫古尔曾经在《一个美国农夫的来信》中写道,“在美国这个大避难所,欧洲的贫民由于各种原因和动机设法汇集在一起……在欧洲他们像无用的植物一样,贫乏、饥饿和战争使他们凋谢萎缩,而到了美国就变成公民……一个标准的美国人是把传统和过时的偏见与态度丢诸脑后而接受所新取得的新生活方式和观念。”[2]正是这样的一个个全新的美国人,造就了美国宪法。

在某种意义上,美国革命的初衷,与其说是为了创造一个新的政治秩序,不如说是为了维护一个旧的政治秩序。殖民地领袖和有产居民与英国决裂,是因为英国王室和议会破坏了殖民地与英国之间的传统的政治规范,侵害了殖民者的传统权利,尤其是侵害了殖民者已经拥有的政治自治权。从这点意义上讲,美国革命的目的是保守的。不过,美国革命并没有完全被笼罩在保守主义的雾霾中,相对于独立和建国来说,它也导致或带动了殖民地内部社会结构和政治思想的变化,扩大了革命的原始目标[3],最终成为一场影响人类历史发展进程的重大革命。

 

三、“建立在多上的一”:作为一种社会平衡艺术的联邦主义

1787年美国宪法是充满了妥协与保守主义色彩的、经过各种不同的利益代表间激烈的讨价还价才诞生的成文宪法。由制宪者们提出的联邦“政府框架”的具体结构中,显然有一个强烈的普遍的主题,这个主题在整个费城会议期间反复出现,并在各州批准新宪法的辩论中得到重复,那就是:国家本质上是一种危险的社会机构,为了人民的福祉,它必须拥有强大的权力,但如果对这一权力不加控制和限制,公民的自由就会受到威胁[4]。由于美国革命的目标是要恢复革命爆发前殖民地社会民众普遍享有的那种自由,而非重新寻求新的自由,因而对于新的制定宪法的诸提议,更关注州的主权和公民权利的人们,自然对这个重建秩序的工作充满了疑问。

将各自拥有相对独立主权的诸多政治共同体以特殊的利益和信仰纽带团结为一体,联邦主义可谓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宪法制订者们在考虑宪法根基的时候,并没有被布丹的“主权之内不能存在主权”的定论束缚住手脚,而是在保留各州主权的同时大胆进行了突破,不再从州的单位出发而以“人民”


[1][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第222~223页。

 

[2][美]查尔斯·比尔德:《共和对话录》,杨日旭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第13页。

 

[3]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1页。

 

[4][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从古雅典至今的宪政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21页。



的概念拟制了新的拥有主权的联邦。联邦党人给出的对应办法在后世被证明是一个影响深远的创举: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1]。他们巧妙地借用“人民主权”的理论来作为宪法设计的合法依据,从由众多个体组成的“人民”这个总体概念出发,为新创制的主权奠定了坚实的论证基础—尽管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根本的解决,甚至在近80年后不得不以内战的形式来处理,但是在当时至少在表面上解决了州主权和新创制的主权的矛盾。

麦迪逊为了建立更大的共和国而对联邦原则的发明,一定程度上就是建立在一种经验及对政治体深入了解的基础之上。政治体的内部结构决定了它们的命运,可以说,为其成员设定了不断扩张的条件,这种不断扩张的原则既不是膨胀也不是征服,而是权力进一步的联合。正是这种经验而不是任何理论,使麦迪逊理直气壮,抓住孟德斯鸠一句随口的评论—其实孟氏那套精心构筑的分权制衡理论体系原本就是建立在对英国宪政的颇具争议的解读的基础上的—大做文章,反复论证,即共和政府形式若是以联邦原则为基础,就适合于广袤的和不断拓展的地区[2]

对美国的民主有过最深入细致的考察的法国人托克维尔认为,在理解一个社会如何运作时,有三种因素举足轻重,其一是“上帝为人们安排的独特的、偶然的地理环境”,其二是“法律”,这里可以宽泛地解释为制度—即对各种活动起作用的规则(Commons)[3],第三个因素是“民情与民俗”(manners and customs of the people),在讨论这个因素时,托克维尔意指“心理习惯”(the habits of the heart)和“塑造人们心智特征的各种思想观点”,奥斯特洛姆倾向于将其解释为包括思维习惯和认知。因此,在影响美国宪政制度的诸多因素中,美国人的心理和心智习惯最为重要:人们通过订立圣约和睦相处也许可以看做是设计联邦治理体制的最重要因素。

当时,美国社会的现实是,并不存在欧洲大陆国家广泛存在的泾渭分明的阶级对立的状况,而是出现了众多的利益单元—自耕农、手工业者、商人、种植园主等等。因此,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政党、私人社会政策研究基金会以及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不计其数的特殊利益集团—即麦迪逊所讲的“派别”。当然,他并没有预见到以这种机构为中介的政治参与会比通过投票选举代表这种偶尔的机会实现的政治参与更为强烈和持久,但他清晰地把握住了对抗性模式的核心原则,并把它理解为一种把多样性转化为共和国大厦的核心支柱的方法[4]

在麦迪逊看来,正是联盟的成立,建立了一种新的权源,它绝不从州的权力中汲取力量,正如它不是以让渡州权为代价而建立起来的一样。……邦联的缺陷是没有形成“总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割”,它行动起来就像是一个同盟的中央代理机构,而不像一个政府。在这样一种权力同盟中,对于加盟的权力而言,存在一个危险的倾向,它们并不相互制衡,而是相互抵消,从而滋生出无能。虽然孟德斯鸠认为只有在小型国家里共和政府才是有效的,但是,汉密尔顿和麦迪逊都不约而同地留意到孟德斯鸠的另一个观点,根据这一观点,共和国的邦联制可以解决大国的问题,条件就是成员国也就是小共和国,能够组建一个新的政治体即邦联式的共和国,而不是将自己交给一个单纯的同盟。显然,美国宪法的真正目标不是限制权力,而是创造更多的权力,实际上是要成立和正式构建一个全新的权力中心,注定是要补偿一种权力,该权力的权威曾覆盖辽阔地域的邦联共和国,但在殖民地脱离英王的过程中丧失殆尽。这一复杂缜密的体系是精心设计出来的,以保持共和国权能的完整性,不


[1]4[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从古雅典至今的宪政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93、338页。

 

[2][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第152~153页。

 

[3]在讨论制度因素时,托克维尔认为三个制度最为重要:第一,美国人采取的联邦政府形式;第二,乡镇的制度;第三,司法权的结构。


让各种权力源泉在进一步的扩张中,在“由于其他成员的加入而增长”的过程中干涸。……美国宪法最终团结了美国革命的权力。由于革命的目的是自由,它其实就是布拉克顿所称的“构建自由”—以自由立国[1]

总体上,美国联邦主义不光从古希伯来、古希腊与古罗马乃至中世纪欧洲的历史与传统中汲取了灵感,同时也受到了美洲本土居民—印第安人的部落联盟方式的启发[2]。对于联邦主义,我们应该强调它作为一种基于多元利益、旨在调解内部争端的社会与政治秩序,而非将其看为简单分割联邦政府与州以下各级政府的机制。更重要的是,联邦主义是一种动态的秩序,内部的各种合约都处于可以进行再谈判的地位。正如麦迪逊所表示的,《联邦宪法》是对权力的创造和分割,是一个新领域的崛起,是“用野心制约野心”,当然,是超越和成为“重要人物”的野心,而不是飞黄腾达的野心。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4篇的结尾处也提出了同样的观点,认为“美利坚”和“全人类”都是创造复合共和制努力的潜在受益人。人类能够通过自己的选择设计政府,这一命题的效力取决于经验[3]。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的“开国之父”们在联邦主义上的创制不仅是一种政治科学的尝试,也是一种艺术的创造。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独立革命及制宪实践只是18世纪末人类政治革命的“上半场”,那么“下半场”就是法国大革命及其开创的政治模式。长久以来,理论界对于美法两次革命及其所代表的政治模式的判断,结论泾渭分明:美国的政治革命代表了所有前现代国家政治革命的当然走向,而法国革命则从始至终伴随着混乱无序与失败—甚至有学者指出,学习借鉴美国民主制度的国家迟早会走上现代政治的康庄大道—而这显然是违背历史事实的。

阿伦特在这个问题的判断上,其见解与一个半世纪前的托克维尔类似—托氏预见到了21世纪西方民主社会与后现代消费社会的政治景观:在享受充裕的物质条件的时候,如果人民失去共和主义的公民德性,最终成为那种“封闭在自己的心中”的个人,那么几乎没有人愿意主动地参与自我管理,更谈不上对他人、对社区乃至对整个国家公共事务的关心。只要政府生产这些满足的手段和广泛地分配这些手段,人们就心满意足,而这就为一种新的、形式特别现代的专制主义的危险敞开了大门,托克维尔称这种专制主义为“温和的”专制主义[4]。选举制所代表的形式主义民主制度,正不知不觉地将“二战”以后的西方世界的秩序推向悬崖。

 

 

 

作者简介:席伟健,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广东深圳 518055


[1][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第138页。

 

[2]McCoy,Charles S. “Federalism:The Lost Tradition? Publius”,Essays in Memory of Daniel J. Elazar. 2001(2).

 

[3][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第29页。

 

[4][加]查尔斯·泰勒:《现代性之隐忧》,程炼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第10~11页。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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