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思网首页 > 理论周刊 > 

国家与国家、公域与私域

2020-06-02 16:36 来源:深圳特区报
就国内而言,主要关系无非两类,国家与国民的关系(包括政府如何运转),以及国民与国民的关系。前者就是孟氏所谓政治法,亦可谓公域之法,还可以说是管治范畴之法;后者就是民事法,亦可谓私域之法,还可以说是生活领域之法。

就国内而言,主要关系无非两类,国家与国民的关系(包括政府如何运转),以及国民与国民的关系。前者就是孟氏所谓政治法,亦可谓公域之法,还可以说是管治范畴之法;后者就是民事法,亦可谓私域之法,还可以说是生活领域之法。

国家与国家间的法、不同人民之间的法(即国际法),政治法、民事法,这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当中主要采取的法律分类法,由此也成为他观察法的精神的总的法律框架。

分类是一门大学问,不止法学,各门类、各行业都需要分类。中国先秦时期的名学,其内容不仅在于定名,也在于分类。分类也是人的天性,一名刚出生不久的婴儿,大约就能区分家里人和外人,这是认识世界的基础,进一步说,科学的分类才有助于人们进一步探索世界,否则就是一团混沌。就法而言,分类方式繁多,大皆出自不同的诉求。例如,人们常说中国古典的法律是律、令、格、式,又常说刑民不分、道德法律不分、礼法不分,等等,指向的其实都与分类有关,也跟认识与反思的角度和深度不同有关。当然,相关问题都是见仁见智。西方的法律分类当然也是其来有自,典型的分类法,例如罗马法上的万民法与市民法、公法与私法。严复在《法意》按语中指出:西人法律,公私为分如此。吾国刑宪,向无此分,公私二律,混为一谈。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就对比了罗马法与中国。孟德斯鸠没有采取这些固有的分类方式,当然他也深度借鉴罗马法,而分之以国际法、政治法和民事法。

孟德斯鸠与古代中国人的巨大不同是,古典中国的观察视角总是放在中国这个广阔的疆域中,至于世界,我们总是以自己为天朝和中心,而四周都有些边缘。这种固化的认识,大约从传说中的炎黄尧舜时期就开始了。虽说那时,华夏尚未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而是一个文明体,但先民总是以此文明体而自豪。先民对于认识外面的世界缺乏足够的耐心,例如,与我们密切接触、多年纠葛的匈奴,我们就缺乏十分严谨的记载和研究。直到19世纪之后,天朝梦碎,先民才开始在一种惶惑不安中去看世界。孟德斯鸠迥然不同,他生活在大航海时代之后,他深深感受到万国林立、五彩缤纷,尽管偶尔有欧洲中心主义在孟德斯鸠的文字当中闪现,但是,他总体还是想认识完整的世界,认识不同的国家——事实上,他想做的就是这项工作,要从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当中在找到公约数和差异,找到法的精神。

既然面对世界万国,国家与国家间的法、不同人民之间的法就成为他的关切。确实,人类社会越早,人群结为一个共同体的规模就越小,部落众多,部落与部落之间、部落的人民与部落的人民之间,就有了交往的规则。严复在翻译《法意》时增加了我本善良这样的表达,大约与孟氏所引用的吃战俘的事例做一个对比,吃战俘之类的残酷,构成了残酷版国际法,但是国与国之间总应该寻求善良与和平,并以此奠定真正的原则。

就国内而言,主要关系无非两类,国家与国民的关系(包括政府如何运转),以及国民与国民的关系。前者就是孟氏所谓政治法,亦可谓公域之法,还可以说是管治范畴之法;后者就是民事法,亦可谓私域之法,还可以说是生活领域之法。

自从国家诞生之后,就再也没有消亡过,政府亦然。孟氏有一句不太为人注意的话:一个社会没有一个政府是不可能存在的,这意思是说,无政府,则社会不立,这句话与一般认为的社会契约观念会有些微妙差别。显然,在这里的语境当中,他只是想强调一个事实,在此事实基础上形成他对不同政府形态的观察。也正因他强调这个事实,所以他从差异极大的不同政府形态及其法律中来抓取其要点——从古到今,从东西到南北。

对于一个普通国民来说,他们常常会忘了公权力的存在。费孝通先生曾经戏称男耕女织是农业与工业的组合,耕是农业,织是工业,即使在这样的两个行业的组合中,相关人士也感受不到公权力在哪里,在牛郎织女的故事当中,公权力只是在天上,却不在地上——但尽管感受不到政治,他们依然受到孟氏所讲的民事法的约束,牛郎是租地而耕还是自有土地,等等,生活的背后都是法律,重要的是,不同的生活背后是不同的法律。

这些,都是孟氏关心的国家与国家、公域与私域。我们当然同样关心。

(作者系法学学者)

编辑: 新闻中心-实习生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