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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什么

2020-06-09 12:01 来源:深圳特区报
面对经营失败,“诚实但不幸”的创业者将会有破产的权利。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征集意见,这一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立刻引发了社会关注。个人破产是“老赖”的“避债天堂”吗?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哪些需要完善?

漫画:颜庆雄

引子:

面对经营失败,“诚实但不幸”的创业者将会有破产的权利。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征集意见,这一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立刻引发了社会关注。个人破产是“老赖”的“避债天堂”吗?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哪些需要完善?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主持人:王玥

■嘉宾:陈夏红(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贺丹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阮传胜(上海信息与法律协会理事、教授)

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与深圳特区拥有的特区立法权直接相关

主持人:个人破产制度为何选择在深圳“破冰”?全国推行是否可行?

贺丹:个人破产地方立法得以率先在深圳启动,与深圳特区拥有的特区立法权直接相关。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深圳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了一系列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规则,为之后的全国性立法积累了经验。此次个人破产条例的制定,仍然是深圳对市场经济法律规则“先行先试”作用的发挥。如果这一制度在深圳出台并顺利运行,总结经验后,当然可以全国推行。

此外,深圳在破产法的地方立法与法律实施方面的丰富经验也是此次“破冰”的重要背景。1994年,深圳便制定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适用于经济特区内的企业破产。深圳地区法院自上世纪80年代起至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受理过一大批在国内外颇有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为破产法的实施与完善贡献了大量法律智慧。

陈夏红: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跟深圳作为经济特区所享有的特区立法权密不可分。深圳作为我国最早的经济特区之一,在破产地方立法和司法方面,起步很早,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尤其又有特区立法权这一“尚方宝剑”,较之其他地方有明显的优势。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受惠于各个领域的“地方试点+全国推行”模式,这种路径依赖也让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具有正当性。

但需要注意,个人破产法的地方化容易导致各种问题。个人破产法本质上是对债务人的救济程序,会不会刺激其他地方的债务人通过各种合法方式规划并寻求“破产移民”?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既可能会消解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不利于全国性营商环境的改善。即便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可以解决立法权问题,但并不能消除破产法地方化可能会带来的潜在困境。因此,深圳个人破产制度落地确实需要周密谋划,既能够鼓励和促进个人破产的落地,也能够尽早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全国化。

阮传胜:深圳是国内最具备创业激情与创新活力的经济特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个人破产制度可最大限度地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继续让创业创新持续成为深圳经济发展最根本的推动力。这是个人破产制度选择在深圳先行先试的缘由。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的“破冰”,可以为其在全国推行进行铺垫。

有效的个人破产制度不是“老赖逃债法”,而是“逃债预防法”

主持人:在现实层面,如何堵住老赖逃债的漏洞?

陈夏红:就个人破产而言,配套制度可能比个人破产制度本身更重要。如果没有合理、周全的配套制度,个人破产制度会被架空、滥用,也可能会成为逃废债的天堂。就个人破产制度的配套制度而言,对债务人的监督是重要方面。法院有自身职责,由法院对债务人进行监督并不现实。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就是引入破产行政机构设置。当然其职责设计还需要细化和论证。但无论如何,这是一个重大创新,值得期待。如果顺利落地,不仅对个人破产,对企业破产也会有积极作用。

阮传胜:“征求意见稿”规定: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这些制度设置的初衷均是为了堵住老赖逃债的漏洞。周全的制度设计与有效实施,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发挥效用是不可或缺的。

贺丹:首先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债务人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甚至出现“逃债”问题,不是个人破产制度所引发的。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或者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仍然存在。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反而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反而为查清债务人资产提供了更多的制度工具,例如破产管理人可以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可以通过破产撤销权和对无效行为的主张追回财产等等;另一方面,债务人为了获得对部分债务的免责或者为了更多地保留财产,也愿意将自己的财产信息向债权人做出充分披露,或者愿意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更多地清偿债务。可见,有效的个人破产制度会防止“老赖”的产生,不是“老赖逃债法”,而是“逃债预防法”。

应进一步加强在信用数据采集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体制和法律法规的建设

主持人: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哪些需要完善?

阮传胜:首先,必须通过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来确定个人财产范围,并据以确定可用于破产清偿的财产与破产人自由管理和支配的财产。其次,还需要应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例如,进一步扩大个人信息的采集范围和采集数量,将银行、企事业单位、法院等部门拥有的有关个人资产收入、消费信贷、诉讼记录等信息进行整合,形成信息全面、覆盖面广泛的个人征信系统。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在信用数据采集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体制和法律法规的建设。

此外,还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支撑。例如,需要有最低生活保障、再就业和各种社会保险等制度的配套。这些制度不仅能切实为破产人减轻经济压力,也能在宏观上减少社会矛盾和社会负担。

贺丹:在个人制度设立之初,值得重点考虑的问题有以下方面:其一,个人破产规则应通过重整、和解与清算的不同制度设计,引导债务人诚实披露财产信息,更多偿还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其二,个人破产规则应考虑和解,特别是庭外和解对个人债务问题解决中作用的发挥。其三,考虑设立破产行政机构,以解决个人财产状况调查、债务人行为监督以及“无产可破”债务人财产管理等问题。其四,刑法层面应对虚假破产罪进行修改与完善,以防范个人债务人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虚假破产行为。

陈夏红:个人破产制度中,对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刑事惩罚体系的层次化设计十分关键。我国《刑法》有虚假破产罪,且不说其能否类推适用于个人破产,即便能够适用,单一的刑事惩罚体系也十分死板,实际适用可能举步维艰。这方面,还需要编织一个多层次的惩罚之网,既确保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能够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获得救济,也确保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行为,基于其行为的危害程度,受到严苛且不同层次的惩罚。唯有如此,才会让恶意破产的债务人不敢滥用、不能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编辑: 新闻中心-实习生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