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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乘机为目的买延误险获利难脱罪

2020-06-16 14:21 来源:光明网
的确,李某买票退票甚至根据航班延误事实索要赔付的行为单论并不违法。但这正像电信诈骗一样,单论使用电信工具本身也并不违法。其实,如果硬要类比,李某的行为倒是可以与碰瓷一比。

6月11日有媒体报道称,南京警方抓获涉嫌“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犯罪的李某。2015年以来,李某用亲朋的身份证件,专门购买可能会因天气原因而延误的航班机票及其延误险,如果其所购机票的航班飞机起飞,达不到延误险理赔条件,李某就退掉机票。靠对航班及其航路天气分析,李某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名的犯罪,法律界争议颇大。从李某行为看,致其被捕所涉嫌犯罪的行为确实不能“严丝合缝”地嵌合进法律条文对相关罪名的界定。有律师指出,此案李某购买机票、订立保险合同以及谋求保险赔偿金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是利用合同约定以及航班延误的事实,争取合同利益、行使赔偿权利的正当行为,这就如同知假买假不构成诈骗罪一样。

不过,从与上述观点相对立的法理铺陈看,李某要想基于上述“辩护理由”而脱罪,也绝对不是一件易事。依现行刑法,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和保险诈骗罪。在此案中,李某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并非是其购买机票和延误险的行为,而是其非以乘机为目的的购买行为。“非以乘机为目的”,就是此罪构成中的“虚构”和“隐瞒”。而保险诈骗罪构成行为后缀的“等方法”,是否不将李某的“非以乘机为目的”“等”进去,这恐怕也非那些反对将李某行为成罪的观点所能左右。

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是被保险事项的存在及其正当性和合法性。保险合同的特殊之处却在于,合同双方虽然以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合同,但是,避免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履行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兑现权利的情况出现,乃是双方共同的意愿,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为了获利、而是为了止损或弥补损失而保险,其依合同享有权利,却并不因此而希望兑现权利。纯粹以取得赔付为目的订立合同,为此目的而促成保险公司履行义务的情况出现的任何行为,皆被规定为犯罪行为,全无例外。此案李某当然不能控制天气变化,但其利用公开天气信息(如果有航司内线串通则另议)看天买票、退票,只是“促成”手段“进步”了而已,这种只为获得保险赔付而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无疑具有非常大的社会危害性。

的确,李某买票退票甚至根据航班延误事实索要赔付的行为单论并不违法。但这正像电信诈骗一样,单论使用电信工具本身也并不违法。其实,如果硬要类比,李某的行为倒是可以与碰瓷一比。既是碰瓷,“合法走路”的行为人即使碰瓷了醉驾人驾驶或有其他违章行为的车辆,也仍不能因此脱罪。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编辑: 新闻中心-实习生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