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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

2020-06-17 11:32 来源:深圳特区报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政府采购法规。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政府采购法规。

1998年10月,《条例》正式通过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引起了中央纪委、财政部的关注,中央电视台做了专题报道,全国各省区市60多个财政部门来深圳学习考察。

1997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交由计划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起草。据此,1997年5月,深圳市财政局就开始立法准备工作,专程赴上海、南京、杭州等市考察,收集了大量资料。1997年年底,我们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始起草《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在起草过程中,从特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大胆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采购的成功经验。此外,还多次征求各有关机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几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第一稿),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采购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进行。为确保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条例(草案)》将公开招标作为采购招标的一般原则,将邀请招标作为例外,并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范围以及可不招标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草案)》还就集中招标采购作了专门的规定。《条例(草案)》在规定汽车、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部分物资由财政部门集中采购的同时,规定大部分物资或服务仍由各部门通过招标机构自行采购。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传统上是由政府各部门自行采购,实行全面的集中采购需要有一个过程,宜逐步推行,欲速则不达。但为推动这一改革向纵深发展,建立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模式,《条例(草案)》同时还授权财政部门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范围,并要求深圳市政府和采购主管部门就采购的物资和服务制定标准与采购目录,规范采购行为。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该草案全文登报,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条例》起草小组专程赴北京,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征求全国人大和财政部的意见,并赴香港实地考察政府采购运作情况。据此,我们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条例(修改草案)》(第二稿)。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修改草案审议后,我们对审议中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反复认真研究,并专程赴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及香港地区进行了考察。由于《条例》涉及体制改革的重要领域,为慎重起见,我们邀请全国人大、财政部、国家招标中心,还有上海、重庆及有关大学、科研机构的专家对《条例》进行研讨。研讨会上,与会的专家一致认为,深圳经济特区率先就政府采购进行立法,不仅对深圳市的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还将对在我国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采购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专家们还就《条例》的内容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修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了《条例(修改草案)》(第三稿)。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修改草案)》(第三稿)进行了认真的审议。根据审议意见,我们对修改草案作了第四次修改,并最终通过审议。

通过立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全面推行招标采购,对于建立和完善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加强宏观调控、反腐倡廉、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计划经济体制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是当时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深圳市在这方面先行了一步。截至1998年4月,深圳市实行招标采购的资金近5亿元,减少支出6000多万元,这为《条例》的制定提供了实践经验。其中,1997年11月至1998年5月,深圳市财政部门对政府公务用车采购进行了3次公开招标,与市场价格相比较,中标价格平均降低9%,节约财政资金603万元。

(据《敢为人先——改革开放广东一千个率先》口述者:周连奇,时任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政法处副处长,当时直接参与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制定。整理者:汪泳)

(栏目整理:王玥)


编辑: 新闻中心-实习生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