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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国家是如何推动国家安全立法的?

2020-07-01 14:50 来源:经济日报
6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北京召开,继续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香港社会普遍期冀这部安邦护港之法早日获得通过并尽快实施。

6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北京召开,继续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香港社会普遍期冀这部安邦护港之法早日获得通过并尽快实施。

纵观世界各国,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基石,各国都把维护本国国家安全视作头等大事。小编带你一起来看看,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是如何重视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又是如何逐步细化完善的↓↓↓

美国:国安立法最多、最复杂、最全面

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自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才走过200多年的历程。但就连续的立法进程而言,美国又是一个“古老”的国家,其成文宪法在世界上首屈一指,更是较早开始国家安全专门立法的国家,并为英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大国在国家安全领域立法提供了经验与借鉴。

自立国以来,美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安全的努力从未放松,立法数量之多、修正更新之频繁世所罕见。据统计,包括已废止的法律在内,美国历史上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至少有20部,涉及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广泛领域,是世界上国家安全立法最多、最复杂、最全面的国家。

美国早期国家安全法律以单一领域法令、条例为主。随着历史演进,美国陆续出台了国家安全领域综合性系统法律。

1787年通过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就是最大的反分裂法,反对分裂贯穿美国法律的整个体系。《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联邦是永久性的,加入后不可脱离,分裂分子将以叛国罪论处。南北战争时期,美国曾颁布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反对分裂行为。

纽约州1861年颁布的《反脱离联邦决议》,列明纽约州议会决议保护联邦不受侵犯,并向总统提供一切资助。美国宪法制定的直接目的就是改变在美国邦联时期13个州分立、分治,没有统一主权的状况。

1925年,美国国会授权编纂的《美利坚合众国法典》(以下简称《美国法典》)出版。该法典除了1776年的《独立宣言》、1777年的《邦联条款》、《1787年条例:西北地区政府》和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外,汇集了1925年12月7日前生效且继续有效的所有联邦法律,按照不同主题汇编为50篇,并在1925年12月7日之后定期补充和修改。其中,对“敌人”、“叛国罪”、“对叛国行为知情不报罪”、“煽动意图罪”、“颠覆政府罪”、“外部势力干预”等皆有明确的界定。

《美国法典》第18篇第115章第2381条,叛国罪:“任何曾宣誓效忠美国的人对美国发动战争或依附其敌国,并向后者提供援助和表示支持者,被视为犯有叛国罪,应判处死刑或至少5年有期徒刑及1万美元以上罚款,不得再担任任何美国公职。”

《1947年国家安全法》以及“9·11”事件后制定的《爱国者法》等作为“综合性系统法律”在美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发挥着尤其重要的作用。

《1947年国家安全法》是美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综合性国家安全法律,宗旨是“为未来美国国家安全提供一个综合规划”,该法本身及其所构建的维护国家安全体系对美国的政治、法律、外交政策和国防体制产生了一系列重要影响。

该法由时任美国总统杜鲁门于1947年7月份签署生效,为二战后美国军事与情报系统重组和外交政策的调整奠定了基础。颁布70多年来,该法经数次修订完善。《1947年国家安全法》强调,政府其他部门与各情报机构协调国家安全,为此建立了中央情报局,作为国家安全委员会下属机构。同时,设立中央情报总监一职,由中央情报局局长兼任。《2004年情报改革及恐怖主义预防法》对《1947年国家安全法》作出修订,设立了国家情报总监一职,取代中情局局长情报界总协调人角色。

“9·11”事件之后,美国继续加强国家安全立法、执法力度,但其中一些举措极具争议。2001年10月份,美国国会通过《爱国者法》,作为反恐行动的法律依据,其中授权美国国家安全局广泛监听,在保障美国国家安全的同时也侵犯了普通民众的通讯自由。

2019年9月11日,在美国纽约的“9·11”纪念广场,人们在刻有遇难者姓名的纪念池旁悼念遇难者。当日是美国“9·11”事件18周年纪念日。新华社发

2015年6月份,时任总统奥巴马签署颁布《美国自由法》,对《爱国者法》中的国内监控项目做出修改,要求美国政府自当年11月29日起不得全面监控美国国内电话记录。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情报部门滥用监听权力,但由于没有限制监听行为本身,因而在保障公民隐私方面作用有限。

2018年3月份,特朗普政府颁布了旨在明确美国数据主权的《云法案》。这部全称为《澄清境外数据的合法使用法》的法案为美国建立了跨境数据调取霸权。《云法案》规定,在美国政府提出要求时,任何在云上存储数据的美国公司都要将数据转交给美国政府。美国政府借助《云法案》将美国企业塑造成其在网络空间的“领土”。这意味着,美国企业在全球有多大市场份额,业务扩展到多少国家,美国的数据主权就相应地扩展到哪里。

特朗普上台后,进一步强化了美国的国家安全立法和执法。这几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和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都体现了一点,即当公民权利与国家安全冲突时,美国一些执法机构和政府机关总会优先选择国家利益、国家安全。 

英国:实践历史悠久注重立法先导

以国安立法形式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和颠覆国家政权,打击恐怖主义,一直都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石。英国国家安全立法实践历史悠久,特别注重以强化立法为先导,应对日益复杂严峻的恐怖主义威胁。

英国通过国安立法防止政权颠覆、恐怖主义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系列举动最早可追溯到1700年。当时,英国就将消除公民自由作为打击颠覆势力的手段,例如取消公民享有的人身保护权力等。

随后的国安立法,以反恐怖为重要基础,并不断加强针对恐怖主义的专门立法。英国针对恐怖主义的立法在1938年以《预防暴力法》形式出现。尽管该法律并未直接定义恐怖主义,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遏制北爱尔兰独立分子的暴力行为,打击支持分裂主义的爱尔兰共和军。

该法案首次提出后在不到一周时间内就获得了英国下议院批准。该法案直接赋予北爱尔兰警察制止分裂国家的暴力活动和搜寻恐怖分子的权力,登记并筛查恐怖嫌疑人,限制旅行等权力。这项法律虽然为临时性立法,但一直沿用至1954年。

进入21世纪,英国立法者认识到,需要更新立法来反映国家面临的现代恐怖威胁。2000年《反恐怖主义法》修改了1974年法案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恐怖主义被描述为暴力行动或威胁造成严重后果,对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公开严重干扰或严重破坏电子网络系统以影响政府或国际政府组织及恐吓公众,以及出于推进政治、宗教、种族或意识形态的目的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

《反恐怖主义法》除了将恐怖主义的定义扩展到包括宗教、种族和出于意识形态,法律还赋予了警察部门广泛的执法权打击国内和国际恐怖主义。

“9·11”事件之后,英国的《2001年国家安全法》在下议院二读审议后迅速通过。法案不仅丰富了构成恐怖主义的非法活动类型,还引入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法律,包括限制公民自由和基本人权。其中,最明显的是可以在不经过指控和审判即可无限期拘留涉嫌恐怖活动的外国人。

2005年伦敦“七七”爆炸案后,《反恐怖主义法》又将诸如直接或间接煽动、鼓励恐怖主义,发行涉恐怖主义出版物和为恐怖主义正名的宣传活动(赞美、庆祝等)列为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口头或书面推论、陈述,煽动恐怖袭击,会受到刑事指控。另外,被发现散布或创办涉恐怖主义出版物,接受过培训或获得了恐怖行为所需技能也会被逮捕起诉。法案根据潜在恐怖分子的活动轨迹、银行账单等判断其是否违法,并首次引入以在网络社交媒体上的活动作为定罪依据。

2015年,英国进一步强化国安立法,新的《国家安全法》包含旨在便利执法部门直接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新规定,对可疑恐怖分子实施包括更快的护照扣押程序和行使临时排除令。同时,新法案适度降低了强力部门行使权力的门槛。比如,警察只要有合理理由怀疑潜在恐怖分子打算离开英国或从英国前往他国参与实施针对英国境内的恐怖主义活动,就可以对其实施限制性措施。

2017年3月22日伦敦西敏寺议会大厦附近发生恐袭震惊全球。2019年11月29日恐怖分子在伦敦桥持刀袭击路人,造成2死3伤,恐袭后英国政府对恐怖分子收监、保释和再教育制度实行了改革。对于打击恐怖活动,英国政府始终认为强有力国安立法是打击恐怖主义的宝贵工具,英国将继续通过强化国安立法以应对恐怖主义威胁。

德国:不断增补反恐立法填补漏洞

德国涉及国家安全的立法主要分为几个部分:一是反恐相关立法,二是宪法保卫法,三是刑法中涉及反恐及国家安全的相关条款。其中,反恐相关立法是国家安全立法的核心部分,并在“9·11”事件后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清晰地展示了德国反恐相关立法发展的脉络。

在“9·11”事件之前,德国的反恐法律并不多,其中最重要的当属1976年增补至《刑法》的第129条(组建恐怖主义组织罪),这是战后德国第一次将“恐怖主义组织”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提出。当时,德国国内正在审判极端组织“红军旅“,该组织在德国制造了一系列恐怖袭击,迫使德国政府在战后开始认真考虑如何针对恐怖主义开展立法工作。

“9·11”事件之后,德国开展了一系列涉及反恐和国家安全的立法工作,且这一进程持续至今。当时,最重要的增补内容是将刑法第129条“组建恐怖主义组织罪”的范围扩大至“支持境外恐怖主义组织”,正式将境外恐怖组织纳入德国刑法管辖范围。同时,德国还对《团体法》作了修订,取消了其中的“宗教特权条款”,并规定如果宗教组织的目的或活动违反刑法相关规定,德国内政部或州政府有关部门将有权取缔该组织。

随后,德国又继续通过立法扩大国家安全机关在反恐中的权限和职能。例如,德国宪法保卫局有权要求电信、银行、邮政等部门延长保存个人相关信息年限,德国联邦刑警局则获得了更多获取个人信息的权限。原本具有时效的相关条款也多次被延长。

“9·11”事件后,国际恐怖主义势力在欧洲的活动加剧,西班牙、英国等国家发生了恶性恐怖袭击事件。尽管德国本土没有遭到恐怖主义袭击,但德国政府仍决心继续扩大并加快反恐立法进程。

2004年,德国颁布了新的《移民法》。其中,规定德国政府有权将存在恐怖主义嫌疑的移民驱逐出境,从而防止这些人定居德国后在境内从事恐怖主义活动。

2008年德国公布了《联邦刑警局预防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法》,通过此法德国联邦刑警局被赋予更多预防性处置恐怖主义威胁的权利。紧接着,2009年德国对刑法作出增补,对以实施恐怖袭击为目的的恐怖主义培训活动实施最高可达10年的有期徒刑。

除了在反恐方面的立法外,德国还不断加大在具有政治动机的刑事犯罪立法。近年来,德国连续发生具有极端政治势力背景(主要是极右翼民粹主义政治势力)的刑事案件,有些情节还特别严重。目前,德国联邦议会正在推动制定《反右翼极端主义和仇恨犯罪》相关法律。

新加坡:维护政权安全和国家安全高于一切

新加坡《内部安全法》是新加坡宪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章,对于维护新加坡国家安全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内部安全法》发端于1948年的《紧急状态条例》,当时新加坡还是英国的殖民地,殖民政府因马来西亚游击战争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并于1948年7月份颁布了《紧急状态条例》。由于担心暴力活动会蔓延到新加坡,殖民政府同月宣布新加坡处于紧急状态,《紧急状态条例》也适用于新加坡。该条例赋予政府一项特殊的权利——预防性拘役,政府可以不经审判直接逮捕可能对新加坡内部安全构成威胁的可疑分子。

从上世纪40年代末到60年代,《内部安全法》是镇压左翼势力的重要手段。上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内部安全法》一直是新加坡政府的重要法治工具。进入21世纪,尤其是“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内部安全法》的重心逐渐变成了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利器。

新加坡《内部安全法》从英国殖民期间沿袭至今,由被赋予极大权力的新加坡国内安全情报组织国内安全局负责执法。由于新加坡的内部安全威胁源自于意识形态和种族挑衅行为,该法也可用来无限期拘留任何可能威胁种族和谐社会稳定的人,並可在不经审讯情況下羁押多年。依据该法,政府有权逮捕任何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人。此外,新加坡政府还将《内部安全法》、《煽动法》、《广播法》以及《网际网路实物法则》等相关法律结合起来,严厉打击和制止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利用网络来危害国家安全。

2019年11月15日,警察在新加坡一个商场参加联合反恐演练。当日,新加坡警察部队、民防部队与社区团队在一个商场进行代号“心跳演习”的反恐演练,目的是增强社区的应急准备能力,以及内政部团队与社区之间的联合应对能力。新华社发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手机和计算机的广泛普及使用,假信息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迅速传播,对个人、组织、社会和国家的危害凸显,甚至到了无孔不入的危害程度。为此,新加坡国会于2019年5月8日审议通过了《防止网络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以制止假信息传播,尤其是应对外国势力对新加坡发起的恶意信息传播行为,切实维护政权安全和国家安全。

新加坡政府十分重视维护政权安全和国家安全工作,绝不允许任何诋毁、造谣、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行存在,一经发现,绝不姑息迁就,必须严厉惩处。维护政权安全和国家安全高于一切,不容任何人、任何势力挑战和威胁。

日本:以刑法和行政法维护国家安全

由于历史原因,日本国家安全法制建设有一定特殊性,没有专门制定国家安全法。但是,日本政府利用国内刑法、行政法体系中的多项相关法律,较有力地打击了邪教危害、暴力破坏和外国势力窃密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

在处理国内安全问题上,日本虽然没有明确的“国家安全法”,但日本宪法中有4条涉及国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第12条规定:“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的自由与权利,国民必须以不断的努力保持之,国民不得滥用此种自由与权利,而应负起不断地用以增进公共福利的责任”。第13条又规定:“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谋求生存自由及幸福的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的尊重”。可见,宪法要求国民不得滥用自由与权利,并且有义务增进公共福利。

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具体实践中,日本通过刑法体系中的多项法律比较有利地应对了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破坏活动防止法》于1952年7月份设立,是针对暴力主义破坏行动的一种特别刑法。该法律目的是依法限制团体性暴力主义破坏活动,从而维护公共安全。此法定义的暴力主义破坏活动包括内乱罪、教唆或实施援助外部势力行为、及宣传该行为思想的传单、广告宣传品等,还包括为实现某种政治思想而发动的骚乱、放火、爆炸,对警察、检察官、刑务官发动的妨碍公务行为,以及筹备、策划、教唆、煽动行为均属于该法律惩治对象。

1995年3月20日日本奥姆真理教在东京地铁内释放自制的沙林毒气滥杀无辜,造成14人死亡,6300多人受伤,成为日本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有组织犯罪。经过20多年的司法审判,包括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在内的13名主要罪犯被判处死刑,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是,日本公安审查委员会拒绝对该组织实施《破坏活动防止法》。为此,1999年12月份日本国会制定了《限制特定团体活动法》,主要内容是对奥姆真理教及其更名团体、分支机构的活动加以限制,依法掌握该团体及主要人员行动状况,采取必要限制措施防止其再次犯罪,从而保证国民生活平安及公共安全。

此外,在行政法体系内,2013年12月份日本国会制定了《特定秘密保护法》,规定政府有权对国防、外交、防止特定有害活动、防止恐怖活动等四大领域可指定具体秘密保护内容,保密期为5年,经政府部门批准可延至30年,特殊秘密事项经内阁批准甚至可延长至60年。该法律还制定了较严厉的罚则,对负责特定秘密事项的业务人员故意泄密者判处10年以下监禁,对过失泄密者判处2年以下监禁或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对为外国利益而实施的窃密行为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对同谋、教唆或煽动者也规定了相应处罚。

日本虽然没有一部独立的国家安全法,但通过对外军事同盟、对内利用刑法、行政法体系中的多部具体法律基本覆盖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所有领域,惩罚破坏行为,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福利。

越南:多部法律均有维护国家安全条款

国家安全、政权,无关制度、种族,是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必须全力维护的。越南也不例外,尽管相关立法完成时间不长,但《国家安全法》、《反恐怖法》以及《刑事法》中的部分条款都为维护越南国家安全,反颠覆提供了法律保障。

越南2004年颁布了《国家安全法》、2013年颁布了《反恐怖法》,1985年、1999年和2015年3次颁布《刑事法》,并在2017年作了进一步修改。对于危害国家及恐怖行为的细化量刑都具体体现在了《刑事法》中。

2015年的《刑事法》较前两个版本有较多修改。该法明确,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叛国罪、颠覆人民政权罪、间谍罪、危害领土安全罪、暴乱罪、反对人民政权的恐怖罪、破坏越南物质、技术设施罪、破坏经济社会政策实施罪、破坏团结政策罪、制作、藏匿、散发、宣传反对越南的信息、资料、物品罪、破坏治安罪等。

越南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普遍量刑较重,其中叛国罪、颠覆人民政权罪、间谍罪、危害领土安全罪、暴乱罪、对抗人民政权的恐怖罪等,最高可判死刑。2015年的《刑事法》在对各项罪名量刑时,都细化增加了对预备犯罪人员的量刑,且为最轻一类,反映出对犯罪人员区别对待,给予一定回旋余地,旨在早期预防和减少损失。

为了应对近年出现的一些暴力事件,《刑事法》在恐怖罪中增加了“强迫、诱拉、招募、训练恐怖分子,为恐怖分子制造提供武器”行为的条款。同时,针对外部势力介入煽动的情况,将外国组织纳入了犯罪主体。随着革新开放,越南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再加之信息社会各种思潮涌动,该刑事法中增加了“破坏团结政策罪”,防止造成阶层、民族间的歧视、仇恨、分裂。

在2017年对《刑事法》所作进一步补充修改中,针对曾经发生的打砸抢事件,在暴乱罪中增加了“抢夺、破坏机关、组织、个人财产”的情形。同时,针对网络犯罪日益增加的情况,也将其纳入了恐怖罪中的相关条款。

各国都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立法工作。中央立法机构在国家安全立法方面都具有决定性主导作用。国家安全立法是中央政府的权力和责任,也是国际通行实践。

香港是中国的香港,是中国内政,不容他国粗暴干涉。反中乱港势力破坏国家统一、分裂国家的活动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允许的。某些国家一方面恨不得织起全球最密集的国家安全立法网络,对任何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举动严防死守;另一方面粗暴干涉别国内政,指责别国维护自身国家安全的行为,这是赤裸裸玩弄“双标”,何其霸道!

奉劝某些国家,切莫低估中国中央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维护香港大局稳定、维护香港同胞根本福祉的决心和意志!

编辑: 刘诗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