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思网首页 > 视野 > 

冤案赔偿数额多少才能体现正义价值

2020-08-11 16:07 来源:光明网
赔偿既为赔偿而非协议所得,救济既为救济而非事后奖赏,实际上是不能还原被赔偿和被救济者的自由或生命的。

上周末(8月8日),有自称“导演”的人在其社交媒体上的一段话,引来舆论关注。这个“导演”对刚刚获得洗冤的张玉环案评论道:“不要再哭诉了,国家赔你几百万也够了……每天700人民币进账……你在狱中比下水道跟煤矿工人舒服吧……别哭哭啼啼的了,搞得像杨玉环似的,你比抗战年代的战士幸福千倍。”这短短几句话所暴露出的混乱的价值观和低下龌龊的道德,自然引来“砖”如雨下。

但是,实际上,在国家赔偿以及赔偿数额标准问题上,的确存在着许多模糊乃至混乱观念,上述“导演”所言,不过是以不惮丑陋与恶毒的直白,将这种模糊和混乱推向了极致。冤案赔偿,不是“意思意思”的认错,不是“仨瓜俩枣”的抚慰,更不是自由与金钱的等价或不等价交易,而是对造成不当现状的既往行为的矫正,是对被陷于不当状况下的当事人的补偿性救济。

当然,赔偿既为赔偿而非协议所得,救济既为救济而非事后奖赏,实际上是不能还原被赔偿和被救济者的自由或生命的。此即所谓“自由无价”“生命无价”的意涵。这种赔偿、救济与自由、生命之间永难平衡的等式,越趋近于平衡,就越是能将社会价值导向正义。由这样的导向所导出的秩序,就是基于正义的秩序。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对不论何种行为导致的不当状况下的当事人进行赔偿和救济,就不仅是一种制度设计与追求,同时也是对社会成员的情感平复、心理安抚和道德慰籍。这也是作为纳税人的社会成员,愿意以自己所纳税款之一部分,用来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逻辑根据和道德基础。

“自由无价”“生命无价”“正义无价”,并不能导致“索性不赔”或“少赔即可”,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如何在自由、生命的无价与赔偿和救济的有数之间,如何在社会正义和价值的抽象性与赔偿和救济的有限性之间找到“通路”,确实是一件需要仔细斟酌之事。有一点可以肯定,作为一种矫正,赔偿和救济的价值计算,必须遵循“就高”的原则,也必须以足以满足大多数社会成员对自由、生命和正义价值的认知为底线。不设这个底线,赔偿和救济就起不到社会价值导向的作用,将被赔偿和被救济的当事人陷于不当状况的行为就一定会再次发生,且永无止境。

现在看来,许多冤错案件的当事人所获赔偿,人皆曰其“少”,大都认为“低”,这就说明对这些冤错案件当事人的赔偿和救济不足以体现社会的正义价值。在赔偿和救济上的“就高”原则,具体而言,就是不能将当事人的自由价值设定为社会最底层成员在自由状态下的“工钱”价值。(光明网评论员)

编辑: 战旗